行政处罚法37条第二款
⑴ 行政处罚法37条第二款罚款多少钱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是程序规定,不是处罚的依据。你是不是找治安管理处罚法的37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⑵ 行政处罚法37条第二款
该款是行政机关取证的一些规定,主要指对涉案物证的强记保存规定。全款如下: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可见,此款第一层说的是对不宜全部当做证据的大量物品可以采用抽样方法取证,如工厂排出污水。第二层是对登记保存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无法当查封或提取又可能会流失的涉案物品而言,如窝赃等。登记保存时必须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所登记物品名称、数量、形状、规格、保存地点、责任人员、保存时间等都要作出明确记载,且通知书应由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机关盖章后才生效。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案件的取证手段,从登记保存到解除登记保存之间的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七天,即在七天内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查明案情,对所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置,依法没收或返还权利人。如在七天内未能作出决定,登记保存将失效。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一旦销毁或者转移了被登记保存物品,即构成新的违法。法定的程序是对被保存物品解除登记保存时,还应由原决定机关出具《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内内容与通知书相应。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37条第二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一、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本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应当如实回答,不作虚伪陈述;不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三、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请求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提出后,由该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
行政机关在收专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属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行政处罚法37条第二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全部内容: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罚多少钱
这是取证,不是没收处罚。如果这个物品不是违法工具或涉案物资,就有可能归还,如果是涉案的工具或直接违法制造的产品,基本是要没收了。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该款是行政机关取证的一些规定,主要指对涉案物证的强记保存规定。全款如下: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可见,此款第一层说的是对不宜全部当做证据的大量物品可以采用抽样方法取证,如工厂排出污水。第二层是对登记保存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无法当查封或提取又可能会流失的涉案物品而言,如窝赃等。登记保存时必须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所登记物品名称、数量、形状、规格、保存地点、责任人员、保存时间等都要作出明确记载,且通知书应由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机关盖章后才生效。
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案件的取证手段,从登记保存到解除登记保存之间的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七天,即在七天内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查明案情,对所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置,依法没收或返还权利人。如在七天内未能作出决定,登记保存将失效。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一旦销毁或者转移了被登记保存物品,即构成新的违法。
法定的程序是对被保存物品解除登记保存时,还应由原决定机关出具《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内内容与通知书相应。
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办法
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供参考。
法律依据:《内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容: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应受什么处罚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这是不是处罚。。具体的应当受什么处罚,应当对涉案的证据、违法依据、违法的条款具体进行审理都能确定。
一、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本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应当如实回答,不作虚伪陈述;不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三、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请求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提出后,由该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这些秘密用作证明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否则,因其泄露行为而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泄露秘密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是如何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并没有说明处罚方式,而是说明在行政执法时的工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行政处罚法37条第二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行政处罚法37条第二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