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目的法条
1. 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是手段还是目的
形式上是手段,实质上是目的。——别跟我引用什么《行政处罚法》第N条,大家其实都是心照不宣。如果仅仅是手段,为何会有“罚款指标”(或者其他名称)?有关执法单位的罚款指标如何完成?
4. 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什么
行抄政处罚的功能在于惩罚与袭教育!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如下: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6. 什么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行政执法单位对违章者进行符合法律程序纠正其错误做法的手段 来百姓可以这么理解, 象是交警开出罚单,交通局扣押没交养路费的机动车,卫生局对卫生达标不合格的饭店进行整顿及罚款等等都是行政处罚, 其处罚方式有 罚款 扣押物品等等!
7.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消除腐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促进作用。
1989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即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使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现代法制思想认为,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做的事政府才能够做,否则政府就可能构成违法。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旧的管理体制与思维方式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这个基本要求下,为保证我国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行政程序法律的制定是非常紧迫的。但是,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世界上还没有完全可以借鉴的模式,不论在理论的指导上,还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上,对于我国年轻的行政法学都是一项巨大而艰难的工程,不可能在一朝一夕解决。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从当前行政管理最迫切、社会最需要的方面入手,首先解决行政处罚问题,以后再逐步解决行政程序的其他问题。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人们还没有像现在这样了解行政法;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依法行政”,几乎不知道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自己还有“合法权益”。简单的一句“民告官”,便使行政诉讼法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上深入人心;行政机关的“官老爷”第一次知道,在“草民”面前,自己有可能当“被告”,“人民公仆”这四个字已不是简单的宣言,而成为实实在在的现实的制度。然而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制度上说,它毕竟是在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事后救济的一种法律手段,是在行政机关外部的司法监督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涉及行政体制本身;然而行政处罚法则是对行政机关本身的规范和监督,它对行政机关管理体制产生的影响将是深远和不可估量的。
第一,它建立了我国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大部分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贯彻实施。中央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的职权制定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后,就要求人们遵守,要求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如果不遵守,违反了规定,有些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许多法律、法规后面都有法律责任一章。这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之所以是行政机关保证政令贯彻实施的有效手段,就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性,它对违反行政意志的公民和组织强迫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这种强制性措施的行使是非法的,将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凡是对公民、组织的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要求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的,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公民就没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不得因此对公民给予任何处罚。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明确规定了何种国家机关,哪一级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为规范并规定行政处罚。今后,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在法律权限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章以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对于改变目前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比较混乱的局面,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它健全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由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部分组成。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有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和一系列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规定了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对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从程序上作了规定,这些法律建立了我国完整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关于民事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的民事法律以及民事诉讼法,基本建立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当然,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从法律制度来说,应该说已经确立。行政法律责任在一些单行的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但从法律制度上说,还缺少统一的规范。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使我国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这对于完善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保障法律贯彻执行,有重要意义。
第三,它完善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进行行政管理。这就要用法律来规范政行政行为。这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二是具体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拟总结经验,将行政复议条例修改补充完善,上升为法律,这样,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的法律基本上就比较完备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一九八二年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地位、效力等,已有明确规定;这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这种抽象行为也做了规范,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也作了规范。
第四,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有着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给予处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则,以及决定罚款与收受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必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它进一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清楚地了解如何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强化“公仆意识”,更自觉地学会依法行政,更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另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不可偏废。在立法过程中,有过关于“何者为第一”的争论。所谓“何者为第一”,就是应当首先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应当首先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有的同志认为,行政处罚法应当首先立足于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才应是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就是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面的。这是由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简单地说,行政诉讼法主要是解决“民告官”的问题,而行政处罚法则主要是解决“官管民”的问题。行政处罚法首先强调要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裁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也还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全体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条文表述的方法,何者在先,何者在后,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我国立法工作往往特别注重“立法宗旨”、“指导思想”之类的文字表述,有时为了这类问题竞争论不休。其实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可操作性,关键是要看法律内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一种抽象行为,从立法体制上讲,这里主要是指哪一级立法机关能够规定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能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这是一个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所谓“实施行为”,就是说谁能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以及怎样给予行政处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要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加以规范呢?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构件的行政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都规定有行政处罚的条款,行政机关依照这些规定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有效地进行了管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等,所以,行政处罚也就随之涉及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但是,由于对行政处罚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一些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法设定或者越权设定行政处罚,以牟取小团体利益。由于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混乱,尤其是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有的规定很不一致,行政处罚规定随意性大,处罚规定过重,侵犯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给国家的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二是执罚主体混乱,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人员在行使着行政处罚权,人民群众气愤地说“除了戴黑箍的(指因丧事而戴黑袖章),凡戴箍的都能罚钱”;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很大。一些工作人员把自己看作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作威作福,开口罚钱,稍加争辩就增加罚款;四是有些行政处罚完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只要罚了钱,就任凭违法行为泛滥,置之不理,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五是一方面存在着乱处罚,另一方面同时存在着行政机关放弃职责,该管不管的问题。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当前,滥施处罚,诸如乱抓人、乱扣人、乱吊销、乱没收,尤其是乱罚款的问题已成为一大公害、一大腐败现象,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以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规范。
在行政法的发展历史上,先后有两种理论体系,一种是强调管理,即行政法就是管理法,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另一种是强调控制和抑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这次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是:从法律上对行政处罚予以规范,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从权限上、程序上进行必要的控制;另一方面也要对必要的、合理的行政处罚予以确认,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进行管理。法的内容兼顾了这两个方面。
8.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立法原理和目的是什么
主要还是要让我们去守法吧,要尊重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