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产违法行案例分析

1、叉车司机未持有相应操作证、部分切割工未佩戴护目镜、抛光车间部分专员工未佩戴口罩、属大部分灭火器过期失效、车间安全警示标志不足、公司没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的资料记录和制度资料,这些都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消防法的行为。

2、检查时,应当对以上的相关行为进行现场录像或者照像,作为依据。
3、制作、发出书面整改或者责令停业、罚款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给该公司。

⑵ 尽快啊。用行政处罚的原则评析下面这个案例

运用“过罚相当”的原则,论述造成损害与罚款之间存在不对称性,就ok了

500字很简单的

⑶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某房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专。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属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处罚决定不合法,申请行政复议。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谁为被申请人?为什么?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3经查,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上确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该题不适合高质量,烦请法律分类的伙伴收回。

⑸ 求解关于行政执法的案例分析

1、罚款500元不属于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在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必须是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八条【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九条【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⑹ 请高人帮忙用渔政法规方面知识做下案例分析

「评析」

怎么就没有诉辩双方的主张啊?
(一)查明案件事实,是行政机关正确处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行政案件的基础。本案原告陈乃信、陈信祥在禁渔区、禁渔期无证捕捞的违法事实存在。但是,被告霞浦县渔政管理站没有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而是轻信个别知情人所作的不是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错误地将陈信祥违法捕捞的行为认定为是另一渔民陈祖兴的行为,因而导致行政处罚主体的错误,亦即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根本性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发现了行政处罚主体错误的问题,但在一审判决中未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判予以解决,从而影响了法院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及时、合法、正确的处理。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法院对此应如何判断并据以作出正确裁判。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这种规定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有的认为,当前本地区无证捕捞、炸鱼、毒鱼和电鱼等违反渔业法的活动十分猖獗,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加剧了本地区的渔业资源的进一步衰竭。地方性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规定无证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这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渔业法的具体补充,不能认为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有的则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法院判案应依据法律的规定。这一问题经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后,认为上述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认定霞浦县渔政站所作没收渔船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或者部分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霞浦县鱼政管理站因违法没收原告陈乃信、陈信祥的渔船,使俩原告两条渔船造成损坏和生产上的一定损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霞浦县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对经济赔偿问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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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我国农业法律的效力问题。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1.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哪些人有约束力。这里的“人”是广义上的,即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说,我国法律规范对于全体中国公民,无论其处于国内或国外,都具有约束力;同时,我国法律规范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也具有约束力。

2.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在国家主权管辖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有效。我国绝大多数法律、行政法规都属这种情况。(2)在国家局部区域内有效。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有域外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3.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颁布后经过一定期限开始生效。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告旧法律作废;(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决定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在适用新法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时,法律也可溯及既往。

作为本案渔政管理机关执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第8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同时,第46条还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渔业法》是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人、外国渔船的。

本案中,某国渔船青龙第888号渔船超越捕鱼许可证许可的作业范围(对于超越的部分来讲,实质上属未经批准作业)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属于“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故我国渔政管理机构根据《渔业法》第46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离开,没收全部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决定。

⑺ 法律案例分析

根据你所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
酒店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原告租住房屋,有住宿的权利,至于住几人。这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义务是交纳住宿费。而被告酒店的的义务是管理和保护好住宿的客人的义务。302客房失火是人为还是意外。这需要由消防部门进行勘定。不能因为302房间失火就认定302房间的住客是实际侵权人,就免除酒店赔付原告的义务。因为原告是与酒店有合同关系,原告可以按照《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提起被告酒店违约诉讼,或者按照《民法通则》及《消法》提起侵权来进行诉讼。

⑻ 环保违法 案例分析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