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1.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组卷顺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归纳,有的是按地方政府法制局的要求组卷
2. 农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对个人的以什么方式送达
准确、指导。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条(公开方式)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从其规定;(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公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广播,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遵循主动、确认:(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公民、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协调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二)案件名称、便民的原则,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评议、客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广播,促进严格、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及时、电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部负责推进、规范、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公正,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肖像,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制定本办法、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电话号码、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主要违法事实。第七条(禁止条款)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第九条(公开时间)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新闻发布会,可以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情节严重的、公共安全。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农业部令
2011年第4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如何做好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农业执法机构要正确履行职责,必须通过查办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江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对有如下体会。 一、“四有”提升队伍素质 任何工作都需要人去做,农业行政执法也不例外。而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工作成效的好坏。因此,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努力把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作为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两年多来,执法人员通过上级培训、平时学习和实践锻炼,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一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执法人员以“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己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有牢固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三是有较高的法律水平。能够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特别是能够科学解读和准确运用禁止性条款及罚则。四是有科学的办案能力。执法人员能够根据群众举报、市场检查、上级督办等方式寻找案源,采取灵活多变的手段和技巧,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有效证据,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五法”科学寻找案源 (一)举报投诉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举报投诉获得案源。一是大力宣传12316和区县农业执法机构办公电话,让群众知道如何举报。二是设立举报投诉站(点),让群众知道在哪里举报。每个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站,重点农资集散地应多设举报投诉点。三是及时处理和通报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不能敷衍了事,打击群众举报投诉积极性。 (二)辨假识伪法——市场检查耐心细致,通过辨假识伪发现案源。这是寻找案源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每次确定一至两个主要目标(目标多了分散精力不易发现问题),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查时,对产品标签内容特别是登记(审批)证号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有针对性的检查经营台账、进货发票、销售凭证等。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相关物证,为立案查处打下基础。 (三)虎口拔牙法——与经营商户沟通接触,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源。经营商户对产品来源、质量等一般都有所了解,并且商家之间因同行竞争等,相互之间关系微妙。因此,执法人员要学会与经营商户在保持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多与经营商户的沟通接触,充分利用经营商家之间的矛盾关系,从中发现问题,寻找线索,往往能够取得意外效果。 (四)顺藤摸瓜法——认真对待上级督办案件,从中摸排寻找案源。上级督办案件无论涉不涉及本区县问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认真分析督办内容的基础上,对辖区类似情况和产品进行认真摸排,顺藤摸瓜从中发现和寻找案源。 (五)横向借鉴法——从互联网上了解兄弟区县和全国案件信息,从中分析寻找案源。农业投入品是全国性的大市场。互联网上有关农资产品、典型案例、办案经验等内容丰富。经常了解相关信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认真分析借鉴,可以从中寻找案源。 三、“六要”把握办案技巧 一要认真细致,不遗不漏。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发现新的线索;认真细致,才能取得完整确凿的证据。 二要声东击西,分散注意。由于农业行政执法没有强制手段和措施,调查取证过程中切忌直奔主题,一定要声东击西,旁敲侧击,顾左右而言它,分散当事人注意力,才能顺利取得有效物证和笔录。比如我们调查的是种子案件,可以先从检查农药开始,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台账和票据等,待取得物证时,再形成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三要内外结合,全面突破。案件调查要区别具体情况,采用先内后外或先外后内的调查方法。查办场镇销售终端违法案件,适用先内后外的方法,取得相关证据后,再展开外部调查。对于查处生产厂家等源头案件,适用先外后内的调查方法。先从销售终端查起,发现问题后低调处理,让当事人不清楚执法人员的真正目的,避免通风报信,走漏消息,给后续调查造成障碍。待掌握确凿证据后,及时对生产源头进行突击检查,寻求全面突破。 四要真情感化,寻求配合。调查取证时往往当事人或证人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提供真实情况。这时要求执法人员擅于揣摸当事人心态,灵活运用“施压”和“攻心”策略,首先通过案情施加一定压力,再用情感打动,寻求当事人积极配合,达到取证目的。如我们办理某肥料案件时,当事人极不配合,甚至出言威胁办案人员。执法人员心平气和地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违害,告诉当事人只有平心静气接受调查,争取从轻处罚才是唯一正确的态度。调查过程中,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既积极建议整改意见,又帮助其消除负面影响,最终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行政处罚决定得到顺利执行。 五要果断出击,及时办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有据的违法案件,一定要当机立断收集证据,及时处理。根据违害程度和情节轻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及时做出当场处罚决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报批后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切忌久拖不决,以免夜长梦多,节处生枝。 六要依法行政,办成铁案。执法人员首先必须出于公心,坚持公平正义;其次要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办案;三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要适用法律恰当,定性准确;五要自由裁量有度,不搞家长制“一言堂”;六是重大案件除集体讨论决定外,还应坚持听证制度;七是清正廉洁,不吃拿卡要。能够做到以上几点,所办案件就一定能成为铁案。 现赋打油诗一首,与各位同仁共勉。 农业执法责任大,打假护农全靠他。 队伍建设是基础,火眼金睛辩真假。 服务三农为宗旨,依法行政把案抓。 广辟渠道寻案源,群众期盼奸商怕。 认真细致不遗漏,声东击西并不差。 内外结合觅踪迹,当机立断斩乱麻。 证据确凿明事实,法律适用定性佳。 真情感化缓矛盾,以人为本钉子拔。 裁量有度显公正,及时办结无尾巴。 廉洁奉公有气节,公平正义人人夸。
5.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保证行政处罚公开的制度有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程序必须要告知、并且允许行政相对人有申诉的权利且不因此加重处罚,并且有专门的听证程序。关于咨讯公开是不在于公开制度之内的。这个咨讯不是你所想的处罚的相关事项,那个也要公开,但是告知程序。资讯其实应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的相关讯息,自然是不公开的。或者说公开不涉及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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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是政府是不会公开的
7.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属于部颁规章,在全国有法律效力。
省发文属于执行通知,属于行政公文。
8.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如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登记抄保存7日并不是案件调查的期限,在这7天内主要作以下几点就可以了: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9.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专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属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处罚决定书》是文书,其记录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按此,只需要告知处罚内容。至于举报人要复印文书则需按照档案查询复制程序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处罚决定书》是发给被处罚当事人的文书,没有抄送举报人的规定,所以,把这样的一份文书复印给举报人(不是处罚当事人),要书面征求第三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就不能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