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诉消防局行政处罚的起诉状
『壹』 行政起诉状一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对原告行政拘留10天的不当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到烟台市芝罘区黄金鼎医院看病,当时在该院挂号处遇到老乡王林,听王林讲他口腔方面生病。原告出于老乡之情,就当场告知王林可到烟台口腔医院治疗。但不知被在场的院方保安所听到,就认为原告是“医托”,并当场不容吩说,将原告扭送至黄金鼎派出所,同样在派出所里,公安干警也不听原告的说明和辩解,就草率地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被告方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行政处罚权,非法作出错误的治安拘留处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公正的法庭依法作出撤销这一违法的行政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正当权益。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2。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行政处罚材料复印件。 2010年*月*日
『贰』 对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如果不服.可向其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两种救济渠道: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你可以向设立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或者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你可以先向设立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或者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受诉人民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叁』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某市阿牛餐厅,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市食品卫生检验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对阿牛餐厅做出800元、扣除卫生许可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市阿牛餐厅(印章)
时间:***年***月***日
『肆』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是怎样的
原告主体不对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驳回起诉
『伍』 对消防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去哪里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较大数额的罚款和停产停业处罚,可以向作出处版罚决定的消权防部门申请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之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陆』 带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诉讼状可以立案吗
1、行政处罚书末尾明确生效时间,也就是你要等到六个后这个处罚书才生效。你到时去领生效文书。这就说你起诉要六个月后进行。2、你诉讼标的是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餐费等,你就必须提供医疗发票、住院清单、医院小结、疾病证明、车旅费票据等。3、司法鉴定意见。4、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柒』 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行政诉讼起诉状》结构形式:
1.标题。写明行政起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行政案件起诉状》样板
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辽宁省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电话总机: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诉讼请求事项: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1),面积为 300平方米。1989年10月17日,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2)。1990年 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3)。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见附件4)。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此致
X省X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X
一九九二年×月×日
附:1、建房申请书1份;
2、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
3、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
4、第X号建筑许可证;
5、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1份;
6、本起诉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