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有哪些

重大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

(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行政扣留。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里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② 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理的一部分,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而行政处理则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责任当事人所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包括行政处分。

③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有哪些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④ 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内序容: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