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行政处罚法
Ⅰ 行政处理是否使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房管局是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应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这必然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其行政行为无效。其程序:立案、侦查、(包括询问、讯问笔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要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否者,就是无效行政行为。
Ⅱ 论性质,新加坡的鞭刑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在新加坡,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块钱,还要被起诉。不过,幸运的是,这些轻罪并不同时要判处鞭刑。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等。
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所谓侮辱妇女)”,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至少应判9个月3鞭。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或基本上不)单独判罚。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刑事执行条例规定,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平均只有六个。
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汶莱、伊朗、安曼、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乌地阿拉伯、南非、苏丹、史瓦济兰、千里达、托贝哥、阿拉伯、也门、辛巴威及新加坡。
Ⅲ 如果偷渡到新加坡或到新加坡非法逾留会鞭刑吗,要鞭几下,还有什么惩罚
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可作出如下处罚:
1、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弄虚作假,异地异单位申请欺骗政府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在1—5年内不受理其出境申请。
5、有关申请单位弄虚作假,公安机关将暂停或取消申请权,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6、对异地办理出境证照的策划、组织者,将依法严处。
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公民参与偷渡,现行被边防检查部门或其他公安机关查获的,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公民参与偷渡,出境后被境外国家遣返或在境外无合法居留证件被当局查获遣返的,则认定为偷渡行为的延续,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民参与偷渡出境后,在境外向驻外使、领馆申请
护照或申请所在国家的合法居留证件,需在国内或委托国内亲友办理无罪公证时进行处理的,偷渡行为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之内的,依法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偷渡行为不在追诉时效内,一般不予处罚。
四、公民参与偷渡出境后,持国内签发的无出境验讫章或有伪假验讫章护照入境回国时,一般由边防检查部门当场查扣予以处罚,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处罚。
五、对在日常公安工作中已发现的公民的偷渡行为,已记录在案的,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规定,在当事人到案后依法处罚。
Ⅳ 新加坡对银行的处罚是通过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
一、概念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一)当事人自觉履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这既是当事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也可以避免因强制履行所带来的不必要的不良后果。同时,对当事人本身也是一次良好的法制教育,可以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提高守法水平,行政机关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当事人自觉履行程序包括通过自觉的作为履行和自觉的不作为履行两种。自觉作为履行是指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履行处罚决定的一种履行方式。如罚款处罚,当事人应当自觉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款。自觉不作为履行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停止违法活动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履行方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当事人应当自觉停止生产或者经营。当事人自觉履行应当及时、如实、全面地履行。及时履行就是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不得无故拖延。如实履行就是当事人必须按照处罚决定书上规定的方式、要求、数额等认真加以履行不得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全面履行就是当事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加以履行,不得讨价还价。(二)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就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自觉履行是原则,是主要的履行方式。但自觉履行就很难实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1、延迟加罚延迟加罚,是适用于罚款处罚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款,按延迟时间给予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此,行政处罚实施后,如果有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企图不交罚款,一旦被行政机关发现,其罚款数额就可能成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地增加。因此,延迟加罚是保证行政处罚执行的重要措施。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拨抵罚款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将拍卖款抵作罚款;或者直接将存款拨抵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没有查封、扣押财物可供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可供拨抵的,或者拍卖款、存款不足以抵缴罚款数额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