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旅游投诉
⑴ 对待旅游投诉的对策有那些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编辑
是国家旅游局出台的第32号法令,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一○年五月五日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
参考网站http://ke..com/link?url=UMieCXV_otAVdwP_
⑵ 上海交通台的投诉电话
上海一些有用的投诉电话
上海一些有用的电话
新民晚报社会新闻热线 63889999
解放日报新闻热线 63523600
文汇报社会纵横热线 64602200
上海电话台新闻热线 62565666
东方电视台新闻热线 58702626
东方网 52921150
新民晚报夜间值班 62475195
文汇报信访 63290613
解放日报社会新闻提供热线 63224259
青年报大众新闻 64600940
民主与法制 65546324
新闻午报 62720624
新闻午报维权热线 62159875
东方早报新闻 962288
上海青年报新闻热线 62876000
上海电视台今日报道新闻热线 63883527
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新闻热线 65371688-803
东方卫视新闻热线 62871111
东广新闻台热线 62782792
都市792渠成热线 (每周一至周五10:00--11:00) 直播热线62780792,24小时声讯热线96868792
东方110 65371688-110
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直播热线 62081422
东方广播电台(101.7兆赫)直播热线 62786262
·环境保护投诉热线 12369 ·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 83666 安远路45号 ·
房地产行业投诉中心电话 58880310
上海交通投诉热线 88000 ·
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 华山路2号1608室 ·
商品质量投诉热线 12365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12358 ·
劳动者维权热线 12333 ·
公交客管处投诉热线 63175522
环保投诉热线 62863110 ·
绿化监督热线 63219983 ·
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中心 52901111
·市旅游投诉热线 64393615 ·
铁路投诉热线 56235701 ·
出租热线 63232150
·打假热线 63177329 ·
港客运监督电话 63260269 ·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3689900-6910 中山南路865号A幢2楼
绿化公众热线 63166666 ·
浦东消费者协会 58513874 浦东大道2330号503室 ·
黄浦消费者协会 63223991-509 南京东路442号509
·卢湾消费者协会 63596403 巨鹿路111号229
·静安消费者协会 62793441 北京西路1220弄56号 ·
长宁消费者协会 62520246 定西路1289号
·普陀消费者协会 52808208 大渡河路1717号
·闸北消费者协会 56908564 普善路200号
·闵行消费者协会 64880437 莘庄莘建路211号
南市消费者协会 63773851 黄家路176号
·虹口消费者协会 65254315 凉城路661号2楼
·徐汇消费者协会 64038400-3803 茶陵路76号
宝山消费者协会 56696151 友谊路宝钢六村20号3楼
·杨浦消费者协会 65046141 铁岭路10弄4号101
·嘉定消费者协会 59528394 嘉定镇东大街465号
-·青浦消费者协会 59712315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奉贤消费者协会 57412876 南桥镇解放中路187号
·金山消费者协会 57319268 朱泾镇万安街689号
--·南汇消费者协会 58020830 惠南镇人民中路60号
·崇明消费者协会 59614443 城桥镇东门路112号
·松江消费者协会 57712315 人民北路底招商市场副食品大楼2楼
·浦东新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1
·黄浦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2
·卢湾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4
·静安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5
·长宁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6
·徐汇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7 -
·普陀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8
·闸北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19
·虹口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0
·杨浦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1
·闵行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2
·宝山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3
·嘉定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4
·松江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5
·金山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6
·青浦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7
·奉贤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8
·南汇区房地产投诉 58880329
·崇明县房地产投诉 58880330
·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 58740005 浦东南路3995号
·徐汇区劳动监察大队 64473981 虹桥路432号307
·长宁区劳动监察大队 62512186 愚园路1320号3号楼404
·普陀区劳动监察大队 32130116 普雄路35号6号楼
·闸北区劳动监察大队 56315665 柳营路291号
·虹口区劳动监察大队 65072111 曲阳路191号
·杨浦区劳动监察大队 65410724 江浦路549号1002
·黄浦区劳动监察大队 63130239 车站后路10号三楼
·卢湾区劳动监察大队 63201506 马当路408号四楼
·静安区劳动监察大队 62312171 武宁南路241号
·宝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56106201 友谊支路79号 -
-·闵行区劳动监察大队 64888587 莘庄镇莘凌路130号
·嘉定区劳动监察大队 59528053 金沙路28号 ·
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 57825141 人民北路90号
金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57311277 朱泾镇人民路275号
·奉贤区劳动监察大队 57182791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崇明县劳动监察大队 39610323 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506室 -
·青浦区劳动监察大队 69717143 青浦镇公园路200号A
·南汇区劳动监察大队 58022781 惠南镇跃进路14号
·物业管理夏令投诉热线 962121 房地资源局物业处 -
·夏令热线区长专线 58606677 市容环境管理问题(浦东新区)
最后,夏季高温,注意饮食安全,
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962727
⑶ 12301全国旅游投诉热线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游客所遇到的,交通、景区、旅行社、OTA、咨询类等等问题都可以联系12301
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⑸ 旅游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引起游客投诉怎么处理
1 旅游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 应该
第一 立刻报警打110,120 并且配合游客 积极救助伤者 保护现场 同时注意录像保护现场证据
第二 同时立刻 把伤者送到附近医院接受治疗 导游应该立刻向旅行社汇报情况 同时 做好旅游团其他旅客的安置和安抚处理 同时 导游之间做好沟通 和交接
⑹ 旅游中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向旅游局投诉
虚假宣传、退款退货、导游及旅行社服务态度,投诉涉及旅行社、导游、景区、在线旅游企业、星级酒店、航空公司等。
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旅游投诉集中在航空(38.9%)、酒店(26.9%)、旅行社(26.3%)、景区(5.4%)、和导游(2.2%)等五个领域,机票退改难、加价出票仍是投诉的重灾区。
从投诉对象来看,涉及在线旅游企业(OTA)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航空购票和出游报团方面,省份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购物退货方面。
(6)交通旅游投诉扩展阅读
2019年上半年涉及OTA的投诉达到365条,其中,去哪儿网234条,携程40条,其他投诉较多的企业依次还有同程、飞猪、途牛、马蜂窝、驴妈妈、美团等。9个在线旅游企业(OTA)进行了回复,除飞猪外,去哪儿、携程、同程、途牛、马蜂窝、驴妈妈、美团回复率均为100%。
2019年上半年人民网旅游3·15投诉平台共为游客挽回损失1096408.63元,回复单位中,去哪儿为网友追回的损失最多,达514741.75元,其次为携程,帮助游客追回损失208228.38元。
⑺ fm93交通之声有旅游投诉吗
FM93有关于旅游攻略的内容,但是没有旅游投诉,望点赞 谢谢
⑻ 旅游投诉过了多少天就不予受理了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
旅游投诉有效期按90天执行,一旦接到投诉,质检部门需在5日内作出处理。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比原来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多了30天的投诉有效期。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同时,从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还就旅游投诉中一些环节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又比如“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⑼ 旅游交通投诉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交通投诉包括:未使用正规旅游资质的旅游车,使用的旅游车的成色、座位数、种类等方面不一致,旅游车司机及乘务人员对客人服务态度不好,司机危险驾驶等
⑽ 旅游车违法经营该向哪部门投诉
1:查到旅游车的牌照,向旅游车所在的旅行社和旅游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反应,一般是指当地旅游局。
2:向主管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一般指当地交通行政管理局。向他们提供违法经营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