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要求强制执行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执行呢

当事抄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Ⅱ 简述行政处罚时效的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并非为行政处罚法所独有,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都有自己的时效。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时效的种类上存在差异,如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而行政处罚时效,则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所谓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作出后,如经过一定期间仍未执行,则可免予执行。对于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缺乏普遍、统一的规定,只有个别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追究时效有所涉及。然而,行政处罚时效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效率的提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践界都一直关注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观点:(1)确立全面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其理由是,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的功能基本相同,应当同时规定。国外立法也有这样的先例。(2)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可只就追究时效作出统一规定,至于执行时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目前可以暂不考虑,如某些执法领域确有必要规定的,可以放到单行法律、法规中解决。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在行政处罚时效在立法思路上基本上点赞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但又有所不同。具体地讲:
(一)规定了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的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追究。这样,就弥补了大多数单行法律、法规缺乏追诉时效的弊端,有利于督促行政处罚主体集中精力查处案件,克服行政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作风,有效地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能。同时,也便于行政处罚主体及时可查明案情,防止因事过境迁而增加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减少行政处罚发生失误的可能性。也许有人会从另一个方面提出这样的问题:由于时效届满而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是不是意味着放纵违法呢?我们认为,这与放纵违法的本质是绝然不同的。与犯罪行为相比,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如果经过较长的期间内未被发现,而此后行为人又没有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表明他已经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行政处罚的目的业已实现,没有必要再通过适用行政处罚达到对违法的纠正。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1)有的违法行为较其他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能完全免除行政处罚,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在确定追究时效方面不宜整齐划一,而应当通过单行法律有所例外,即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较短的追究时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理。”这样,凡是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时效问题,就要适用六个月的时效期间,而不是二年。(2)有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比较严重,单行法律采用较长的追究时效,以更好地震慑违法行为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时效从何时起计算,涉及追究时间的长短。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1)一般情况下,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种形态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不相同。对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而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以及“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行为,应当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发生才构成违法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行为,则应当从该危害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2)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目的,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而触犯同一个法条的情况。如在相隔不太长的时间里多次贩卖盗版激光视盘,或者多次制造假酒等情况,就属于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对于有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尽管可以按独立存在的具体行为的个数将其分解为若干相应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它们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处理中并不对各个独立行为分别适用行政处罚,而是以一行为依法从重论处。公安部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对连续行为的处罚,不适用“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方法。所谓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如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以及在城镇违反规定使用高量过大的音响器材,不听劝阻,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为,在其结束以前,都是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虽然经过的时间可能较长,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行为,因此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鉴于有连续状态违法行为和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都存在一定的延续时间,为了使这两类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其追究时效均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Ⅲ 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时效是多久

行政抄处罚法中规定的时袭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执行时效扩展阅读:

限制

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Ⅳ 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吗,过期就不追究了吗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 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行政处罚执行时效扩展阅读:

案例:

张某某在县城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有住宅及宅院一处,1997年因生活需要在该宅院上搭建临时厨房两间。2013年4月10日县城管局以张某某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两间临时房,属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2007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应予处罚,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属违法行为,且该违反规划的行为属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建设行为发生在1997年,距离行政处罚时间已经16年,该行为一直未被发现,说明不实际影响城市规划,应适用行政处罚2年的时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应予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作。

在行政处罚时效方面,本案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1997年,2013年被发现并受处罚,虽然表面上超出了二年的时效,但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质上处于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尚未终了,二年的处罚时效并未开始计算,当然也就不存在超期的问题,本案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当事人的建设行为虽已停止,但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这一事实依然存在,建筑物处于违法存继状态,故其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未终止,并未超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Ⅳ 《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相关阅读:行政诉讼知识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行政赔偿制度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更多]【免费法律咨询】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中其他组织的界定 【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 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更多]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行政赔偿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和组织享有哪些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的必要手 段,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更多]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处罚法律咨询索引 [ 民事法律] 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 核准注销后的 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 下列行为是否属于 行政处罚 ? [ 行政诉讼] 公司被工商局核准注销,工商部门后来做出的 [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文书送达 [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收取押[更多]行政处罚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索引 行政处罚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索引 [ 民事法律] 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核准注销后的 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 下列行为是否属于 行政处罚 ? [ 行政诉讼] 公司被工商局核准注销,工商部门后来做出的 [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文书送达 [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更多]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 国家行政机关 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所谓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更多]

Ⅵ 行政处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效如何规定的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回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答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Ⅶ 行政处罚的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7)行政处罚执行时效扩展阅读: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