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列情形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回罚:
(一)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贰』 哪些情形税务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叁』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即使是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但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哪些情况不再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案例: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接到了关爱涉罚少年志愿者、退休教师老高的电话。这是淮阴区检察院创新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为他们搭起“人生彩虹桥”的一个真实案例。

初中生小武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考虑其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小武居住地关工委志愿者老高根据近期淮阴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会签的《“涉罚少年”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组成关爱小组,对小武开展系列关爱活动,促其健康成长、回归校园。

2014年至2017年3月,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6件103人,其中54人有被行政处罚的经历,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4%。

该院认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未成年人应该成为关爱和犯罪预防的重点对象,遂决定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并将涉罚少年从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扩展到被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罪未成年人。

参考资料:人民网-为涉罚少年搭建“人生彩虹桥”

『肆』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选择拘留,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拘留,行政处罚可以拘留,但是只能是行政拘留,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哪些情况不再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行政拘留的要求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伍』 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意思是什么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要适用本原则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只存在一个行为,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不适用该原则;

2、只违反了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适用该原则;

3、不得作出两次处罚决定。

同一次处罚可以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

(5)哪些情况不再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何意义?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

面对这种情况,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又不能违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依法处罚的原则,如何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如果简单地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有可能会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但如果盲目地允许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再处罚,必然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了同一或者不同法律规范的几种情形作出分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避免实践中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利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既合理又合法的处罚。

参考资料

网络-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国人大网-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有哪些情况

第二十五条抄不满十四周袭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柒』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内十次会议修容改)规定:“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捌』 哪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受行政处罚

你好,可以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