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什么时间送达

1、简易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给当事人的。

2、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天是否就算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有效的依据

1、主体合法,即具备实施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党的机构不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2、权力是法律,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实施。超过法定权限是超越权限并且无效。法定权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赋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权力;第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系统内分配和安排现有的行政职能。

3、内容合法。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出”;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必须适用当时有效通过的法律依据。作出处罚的决定必须以违法事实为依据,并且必须有足够的,客观的,法律上确凿的证据证明非法事实。

4、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和做出决定相分离制度以及罚款决定和收缴相分离制度,在处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B. 行政处罚法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几天视为送达

60天之内,几天取决于你本地的情况,受距离、送达方式、天气等多重因素专影响。

C.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算结案吗还是要执行到位才算结案或者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也可算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时间,存在争议,到目前为止没有统一意见和规范。

D.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七天合法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七天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该行为不能接受,可以向处罚机关提起复议,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几天

1、简易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给当事人的。

2、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天是否就算扩展阅读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F.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是否包含节假日(周日和周末)

包含的,但凡效力起算都是一“送达日期”为准,一旦盖上送达签章后即开始起算;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如遇节假日顺延的,所以要算上节假日。

G.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隔的3天怎么计算的

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行政处罚告知只是具有说明效力或视为预先告知行为,处罚决定书才承载正式的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H.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上日期不是同一天合法么

当然合法。决定了是机关已经做出了处罚决定,送达是告诉当事人受到处罚,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当事人按处罚履行义务。

I.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送达后生效还是作出后就生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J. 如何计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

一、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场签收的,送达时间从签收时算起。
二、被处罚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当场签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视不同送达方式确定。
1、留置送达的,留置当天为送达时间;
2、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回执签售时间,算送达时间;
3、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