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某房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专。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属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处罚决定不合法,申请行政复议。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谁为被申请人?为什么?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3经查,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上确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②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急~

一、①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应以第(二)款为审查标准。

三、法院应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受理。

四、根据《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赔偿。彭、吴应承担行政责任。

③ 行政诉讼法案例

一、1.行政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他有权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决定直接针对的虽然不是蔡某但是却涉及到蔡某的利益,因而他也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
3.当事人死亡的,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是其近亲属。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具体理由见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
二、1.被告是市公安局。因为在复议过程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改变也是行政行为的改变的形式),解释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根据行诉法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县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3.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④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回答来:
(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自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

以上内容完全手写,仅供参考。

⑤ 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例

以下回答中引用的法条如未特别注明,均为《行政处罚法》。

1、青山专钢铁厂附近归属江属岸区的话,江岸区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到堤角区执法是合法的。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参照对企业的处罚对刘江处罚不合法。
法律规则的适用必须体现违法主体与被处罚主体一致,即“全有全无”原则。

3、江岸区公安分局无权吊销刘江的个体收购废旧物品许可证。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吊销由其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本案有权吊销刘江许可证的机关为堤角区公安局(另:题干中提到“在堤角区公安局治安科办了个废旧物品收购许可证”,事实上,该科室无权作出行政许可,应以堤角区公安局名义作出)。

4、江岸区公安分局无权没收刘江的三轮车。
刘江的三轮车既非违法所得又非非法财物,依法不应没收。

5、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江岸区公安分局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⑥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1.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2.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3.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4.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5.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不应当视为行政权力,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也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一般来说,也不影响学生的宪法权利或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即使开除学籍似乎影响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但学生仍可以再次通过考试到该高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且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可见,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罚。

高校开除田某后,田某没有离校,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
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同理,高校拒发毕业证也非行政权力。但发给或拒发学位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授予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权利,高校及科研机构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来授予学位的,因此应当属于行政权力。
所以高校拒绝发给毕业证,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已经生效;而不授予学位的行为,虽然田某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院判决撤销之前也应当已经生效。

⑧ 人民法院如何判决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认定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则判决撤销违法部分,维持正确部分。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间履行法定职责。这主要是指: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如某个体户要开一家副食品店,现条件具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这类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发给该个体户营业执照。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公安机关接到被拐骗儿童的家长的报告后,明确表示拒绝,或者迟迟没有采取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在一定时间内履行。

.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过错极不相称,畸轻或畸重。如甲、乙、丙进行输赢额不超过1元的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⑨ 关于行政处罚法的案例分析

这好像不是行政处罚法的行政主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