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0)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6)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7)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8)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9)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24)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26)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7)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8)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29)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30)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1)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扩展阅读:
吊销许可证之后,还需要在30日之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的正常注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
注销流程如下:
1、申请人登录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端或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准予注销通知书》或不予注销决定书。
2. 求文档: 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几年内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不得从事
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规定,专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属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据悉,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3.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程序如下: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时须填写)。
五、相关表格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以上表格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众服务——文件下载下载,下载之后按要求填写即可。
具体受理流程如下:
注意: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或主动申请注销的,申请者应按第七条要求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局窗口。注销所需资料齐全的,直接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属其他被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范围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办结后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4.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F
五年哦
5. 被吊销的食品许可证多少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5年。
食品安全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化农(畜、水)业。
加强农(畜、水)产品、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逐步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风险可控制、产品可召回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
要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推动产地准出制度和企业自检制度。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抓好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启动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
(5)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扩展阅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6.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对,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七章第37条规定:申请脸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7.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运
餐饮服务许可证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了,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就是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8. 企业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后还能重新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