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后怎样催缴

这还要问?给当事人打电话,上门告知,给当事人交代他应该履行的责任,后果,否则强制执行,,,按程序走,不会错

㈡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2)行政处罚催缴通知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

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既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又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是非常重大的课题。行政处罚法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㈢ 2007年无证驾驶罚款1000元今年交警部门才催收,其行政处罚还有效吗

2007年无证驾驶罚款1000元,今年交警部门催收,其行政处罚依然是有效的。

㈣ 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毕竟看你在财务税务中提的问题
下面就浅议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另给出: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㈤ 对经立案调查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何时进行合议

行政执公示制度进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制度执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工作公、公平、公确保城管局执部门依行政、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公明示本部门行政执依据、职责范围 二、公执员岗位、职责 三、公行政处罚程序、执结 四、公行政管理相应履行义务依享权利 五、公群众信、访接待答复工作监督制度 六、公处理违案件廉洁监督机制 七、行政执公示采取制度墙、印发宣传册等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起城管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内容结合自身执要求进行行政执公示行政执监督制度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水平准确、及、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城管行政执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队伍必须严格接受市民政府制部门监督 二、城管局接受政府制部门监督同必须依接受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接受、政协及关社团体监督 ()城管局设立公举报电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接受事市民城管执工作投诉、举报并举报实行保密措施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城管执工作存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查处并及反馈 三、机关制督察室行政执监督管理机构属各执队伍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工作投诉、举报信访接待调查、处理城管执违案件 四、制督察室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行政执监督检查度计划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行政执监督检查组织工作; (四)接受群众执队员投诉工作; (五)其行政执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监督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关规定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合性合理性; (三)行政执程序合性执文书规范性; (四)否履行定职责; (五)否超越定权限; (六)执员执程序否确; (七)执员行否文明、规范否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行; (八)其应受监督事项 六、行政执监督主要式: ()实行执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监督象提供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专项检查; (三)调阅执案卷其关文书; (四)执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关信、访及申诉; (六)重行政处罚备案案件进行审查; (七)认需要采取其式 七、制督察室行政执监督程发现问题按列规定处理: ()违反《行政处罚》行政行报城管局予撤销或纠; (二)超越执权限行政处罚案件予撤销并移送关机关处理; (三)执员严重违或者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资格依追究其行政责任;构犯罪移送司机关依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部门及其工作员拒绝接受监督或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改由制督察室建议负责给予行政处 九、本制度自公布起实施行政执工作规程保证城管理执员公、准确、及展执工作严格依行政维护公民、其组织合权益根据《行政处罚》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告知程序 ()执员事作行政处罚决定前论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般程序都必须首先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律效力 (二)告知内容:事违事实;其作行政处罚理由依据;事依享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三)告知式:般采用书面告知式适用简易程序场作行政处罚决定口告知 二、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1、违事实确凿并定依据; 2、公民处50元、或其组织处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 (二)审批权限 依照简易程序作行政处罚决定由执员场作 (三)应履行程序 1、向事敬礼并示执证件 2、告知事违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权利 3、执员应填写《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 4、责令事立即改或限期改应向事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5、立即改或限期改期限视同改项目确定期限: ①情节轻微责令立即改; ②情节较重并扩展趋势限3内改; ③情节复杂改涉及其部门限5内改; ④改期限必须现场复查同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整改结记录案符合整改要求按规定及作处理决定 6、场作行政处罚决定应向事具《行政处罚(场)决定书》 《行政处罚(场)决定书》应载明事项:事违行、行政处罚所依据律条款、罚款数额、间、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员签名或盖章 7、执员场作行政处罚决定应《行政处罚(场)决定书》场交付事由事签字或盖章事拒签应注明拒签字并由执员签名 (四)备案 执员场作行政处罚应3内行政机关制督察室备案 三、般程序 ()适用范围 除依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均适用般程序 (二)执行程序 1、执员初步发现公民、或者其组织违行由执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案件源、事情况及案情简介报请级机关负责审核决定否立案调查特殊情况先行调查事补办相关手续 2、调查事 (1)询问事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调查应由二名行政执员进行 需要案件事或关员指定点进行调查应填写约谈通知书写明约谈内容及应带证件材料送达并交付事签收 (2)调查询问笔录应包括内容:询问基本情况、询问间、点、询问、记录情况及询问内容 询问结束询问笔录交由询问阅读确认误笔录结尾处写明记录属实字并签名盖章询问识字由办案员向询问宣读笔录并代签名询问签名处盖章或按手印 3、现场调查 (1)行政执员需要初步发现违行进行现场检查应现场勘验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主要适用于几种情况: ①初步发现违行进行核实调查; ②限期改违行进行监督检查; ③强制拆除违建筑物、构筑物现场进行记录 (3)《检查(勘验)笔录》应写明案件源、检查间点、事基本情况及现场情况等事项并由调查笔录签字盖章证场应要求证签字 4、先行登记保存执员调查取证阶段证据能灭失或者难取情况采取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清单应列清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交由事核并签字确认 5、行政执员调查取证结束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送交部门领导审批 案件调查员应审批表写明案由、案件源、立案期、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调查结及案件调查员意见等内容行政机关负责审核作处理决定重疑难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事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律依据及事依享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应告知事听证权利 (2)事提陈述、申辩理由或者举行听证案件承办员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根据事陈述、申辩理由或者听证结发表意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并作决定 (3)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向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事违行、作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律依据、罚款数额、缴纳间、缴纳点及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及受理复议诉讼机关名称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场交付给事并由事送达证签字事场应于七内依照民事诉讼关规定送达事送达采取式: (1)直接送达送达公民由本签收本由其家属签收;送达或其组织应由代表、其组织负责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签收送达送达证签收期送达期 (2)留置送达送达或其家属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邀请关基层组织或所单位代表场说明情况送达证注明拒收事由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书留送达处即视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困难委托其行政机关代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困难邮寄送达执注明收件期送达期邮寄凭证附送达证 (5)公告送达送达落明或者通其式送达应公发行报纸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起经60即送达公告文件附送达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依定程序送达事否则律文书发律效力 8、执行 (1)事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事逾期履行或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交事签收 (2)事确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期缴纳罚款由事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延期或期缴纳 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事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采取列措施: (1)期缴纳罚款每按罚款数额百三加处罚款; (2)根据律规定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案件承办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写明案由、立案间、办案部门、调查及事关情况重点写明案件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内容填写承办结案意见、承办部门意见、审核部门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批准结案 四、立卷归档 ()执文书填写要求 1、办案程须使用城管局统印制执文书 2、严格按照执文书所规定项目认真填写随意增减项目 3、填写执文书必须使用碳素笔或钢笔 4、填写执文书要真实、准确、规范涂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修改或补充处由涂改盖章或按手印 (二)执文书归档 案件审结5内应立卷归档立卷要坚持案卷制度统编号存档备查 1、立卷归档顺序 结案应按照先顺序执文书装订立卷执文书装订顺序:卷宗目录、证据材料备考表、举报案件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罚款催缴通知书、强制执行审批表、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案卷编号:按制督察室统规定办理行政执程序规定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及关规定结合城管执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员依据关律、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行适用本规定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员执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及其律、规、规章规定各项执程序进行 三、执员应依行政文明执查处案件应做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依据准确充 四、行政执员执勤应穿着制式服装数少于二执应先敬礼示执证件指事违行并说明理由依据执员应认真听取事陈述申辩理由执员事陈述或申辩加重事处罚 五、执员应告知事享权利询问事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准确、规范并由执员事签字确认 六、违行作行政罚款决定要严格执行罚缴离制度 第节 简易程序 七、违事实清楚并定依据公民处50元、或其组织处1000元罚款或警告适用简易程序 八、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事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事陈述申辩场作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依照《行政处罚》执员场收缴罚款执员应向事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制发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起二内罚款交至行政机关 第二节 般程序 十、除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均适用般程序 十、初步调查巡查发现、群众举报违行线索应迅速展调查、取证工作 十二、立案初步掌握违事实进行审查认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立案查处应报请行政机关负责审核批准 十三、调查取证执员必须及、全面、客观、公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执员少于二并向调查员示执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 执员检查勘验现场应实记录现场情况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应由检查员事签字确认 十四、先行告知作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事《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应载明拟事作行政处罚决定及所依据事实、理由依据及事享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内容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结束行政机关负责权限范围内案件调查结案件承办员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同情况别作决定: (1)确应受行政处罚违行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行政处罚决定; (2)违行轻微依予行政处罚予行政处罚; (3)违事实能立给予行政处罚; (4)违行已构犯罪移送司机关; 情节复杂或者重违行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宣告场交付事由事送达证签字或盖章事现场应七内依其定式送达事 十七、执行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律另规定除外 (二)事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采取列措施: 1、事逾期交纳罚款(自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每按罚款数额百三加处罚款; 2、没收非财物经财政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按财政部门规定处理; 3、事逾期既申请复议起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十八、罚缴离作罚款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与罚款收缴机构离根据《行政处罚》场收缴除外行政执员场收缴罚款应自收缴起二内罚款交付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收罚款二内缴付至指定银行 执员场收缴罚款必须向事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制发罚款收据具财政部门统制发罚款收据事权拒绝缴纳罚款 收缴罚款、没收违所或非财物必须全部缴家财政 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经行政机关负责审核批准结案 归档结案案件承办员应案件关执文书、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执员行政执程隐瞒报、徇私舞弊、乱用职权、执畸轻畸重、玩忽职守或违反定程序、依办案按关督察考核制度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负责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或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机关依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或其组织合权益根据《行政处罚》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指由全部利害关系参加式听取相陈述、申辩接受相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质证程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证或执照; (三)较数额罚款行政处罚 较数额罚款指公民违行处1000元、或者其组织违行处二万元罚款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公、效率原则保证事依享陈述、申辩质证权利 听证申请受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符合举行听证条件案件作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事发《先行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事其作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所享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先行处罚告知书应使用统格式文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五条 事要求听证应行政机关告知三工作内书面形式提逾期提视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事抗力能规定期限内提听证要求经行政机关负责同意延举行听证期限 第七条 事提听证要求且符合听证条件行政执机关应受理符合听证条件或者逾期提听证行政机关应收申请三工作内书面告知事予受理原 听证准备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制工作机构组织 行政机关受理事听证要求应举行听证七工作前确定听证间、点及听证员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由听证参加送达证签字确认 第九条 除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外听证应公举行并举行听证三工作前听证案由、间、点等关事项予公告 听证员 第十条 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员由本案调查员担任 第十条 听证主持由行政执机关负责指定般由本机关事制工作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执机关内部工作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准备、听证笔录制作其事务 听证主持、听证员应由熟悉相关律业务知识员担任案件调查员应自确定听证主持起三内案卷移送听证主持 第十二条 听证员列情形应申请避: ()本案事或本案调查员近亲属; (二)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事其关系能影响案件公听证 第十三条 事认听证员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应举行听证三工作前口或书面形式申请听证员避 听证主持避由行政执机关负责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避由听证主持决定 听证参加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包括事及其中国、案件调查员、第三、证、鉴定 第十五条 事、第三亲自参加听证委托至二中国 委托中国参加听证应向听证主持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始前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否场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按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核听证参加身份宣布听证始宣读听证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听证权利义务征询事否申请听证员避; 2、由案件调查员提事违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提证据; 3、事、第三及其中国别进行陈述、申辩质证; 4、听证主持按照案件调查员、事、第三先顺序询问各意见; 5、听证程序结束记录员听证笔录交事、案件调查员、第三阅读确认误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记录员应听证笔录载明 事、案件调查员、第三认听证笔录遗漏或差错补充或者改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听证主持听证笔录听证意见报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关规定作决定 听证延期、止终止 第十九条 事、本案调查员抗力或其理由场经听证主持批准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列情形经听证主持批准止听证: ()事死亡或、其组织解散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 (二)需要通知新证场或者现新证据; (三)其需要止听证情形 第二十条 延期、止听证情形消除由听证主持决定恢复听证间、点并通知听证参加 第二十二条 列情形经听证主持批准应终止听证: ()事死亡或者、其组织解散满三月仍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或者权利义务继承放弃听证权利; (二)事理由参加听证; (三)事放弃听证权利; (四)其应终止听证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听证自举行起二月内必须审结确需延须经行政机关负责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保障听证经费提供必需场、设备及其条件向事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听证员应公履行主持听证职责阻碍事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徇私枉包庇纵容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员执行加强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避免物品流失毁损根据关律、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

㈥ 土地案件移交法院后能否催缴罚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当然可以继续向义务人说明情况,并要求义务人及时缴纳。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㈦ 2007年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一直没有交罚款,请问2012年能催缴嘛有欠条的

行政机关分为本身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比如公安、工商局,也有本身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比如环保局、土地局等。如果是前者,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比如通知银行划扣账户,如果是后者,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催缴,欠款还款期到了三个月后无动于衷可以向法院起诉。

㈧ 行政处罚什么情况下要发催缴通知书

行政处罚在被处罚人15日内未按限定交纳未缴纳罚金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要向其发催缴通知书。

行政处罚的罚金交纳时限是15日,15日未按限定交纳,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就会发催缴通知书。除了会收到催缴通知书,还要加纳延迟交纳的加处罚金。仍未履行义务,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8)行政处罚催缴通知扩展阅读

案例:

北京市交通委获悉,为加强本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完善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机制,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制定了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道路停车费收费、催缴及处罚规定的实施意见。

对于同一车辆一个月内欠缴5次以上或累计欠费200元以上的车主,将处200到1000元罚款。停车人应及时到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缴纳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处理。自形成欠费之日起超过15日不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理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根据车辆注册地址等信息开展催缴,并依法处罚。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处罚处理窗口,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自作出处罚决定后超过15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应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本市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