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
执行罚是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处罚

2.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两种处罚方式,他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个不同点是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总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不同点。

3.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2、目的上存在差异

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

3、法定义务的性质存在差异

代执行的法定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执行,不以自为为必要的义务;执行罚的法定义务则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故只能以罚款的方式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3)执行罚与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

(一)一般规定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4.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4)执行罚与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5. 法律问题行政罚款和执行罚有何区别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却有原则的区别:首先,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其次,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独立的
法律
制度,执行罚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执行罚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中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其二,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如税法等规定的滞纳金。如果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幅度,执行机关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其标准是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其三,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

执行罚必须预先告诫,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主体仍不履行其义务时,才能实施执行罚。

6.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概念吗

1、行政强制执行与来行自政处罚强制执行不是一个概念,二者是种属关系。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三种方式。
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行为,是执行罚的一种。

7.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与执行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的内涵学理上还有争议,通说认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即时强制和一般强制;也即是说,行政强制是一个上位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直接强制是在无法采取间接强制或者采取间接强制仍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所采取的手段。间接强制又分为两种:一是代执行,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代执行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已大量应用,最典型的强制拆迁。二是执行罚,执行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增加义务人一定的财产义务的手段,而达到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目的。可以重复地课以金钱给付义务,这点不同于“行政处罚”中课以罚款的情况。如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报金(海关)等。执行罚的比例随着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增加而增加,所以有的国家称之为“怠金”。
我觉得可能混淆的还有“行政处罚”,你没问,但我在上文中也提到了。
参考资料是我的毕业论文,所以没加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