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新证据怎么认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点赞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点赞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 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⑵ 可否帮我解答一下 :谈谈你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的认识 谢谢!!!

行政赔偿的作用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 法学2班
于思睿 20087227
提要: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其立法目的不仅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以及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下文对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内容作了如下阐述。
关键词:公民权利 和谐社会 改革与不足
前言: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致相对人损害的国家机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可以遏制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达到监督和控制权力的目的;国家赔偿法又规定国家在赔偿相对人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这将进一步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这不论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还是社会百姓都具有重大的作用。下面对它的作用进行一个简单的论述。
一.依法行使职权得到全面落实
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余年来,发挥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执法水平大大提高,取得了实效 。
(一)促进了法律法规清理。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求更加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二)促进了执法行为规范。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滥用职权乱执法、消极怠慢不执法等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国家形象的问题,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已深入人心,成为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了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三)促进了法制工作加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大大推进了法制建设工作,各国家机关把法制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要求加强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在各级政府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监狱管理机关,也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制工作部门,专门负责部门重要的法律事务,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了内部管理。人民法院本来就是审判机关,主司国家的审判权,一直高度重视自身法制建设。在国家赔偿法的推动下,人民法院更加重视自身的公正司法和司法水平,不断加强审判业务管理,提高案件质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稳步推进审判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和财政部等国家机关和部门,都下发了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和提高认识,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了具体部署。如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主动将行政机关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也从没有停止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后来出现的佘祥林等国家赔偿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了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关注的焦点
(二)宣传了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宣传和关注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工作中来,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态势,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国家赔偿工作推顺利进奠定了坚实的社会舆论基础。
三.个案纠错发挥基础作用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事业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国家赔偿是其最后一条战壕。这充分说明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赔偿工作对具体的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对个案的差错和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在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原职权行为有错或违法,就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给予纠正,并依法决定赔偿 。正是通过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的个案办理,以实现对职权行为作出违法与否的评价和纠错,对国家机关原职权行为带来损害的救济和赔偿。这是国家赔偿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直接和具体的体现。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办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要全面审查原职权行为作出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原职权行为错误、违法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作纠正,还要做好与原行使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情况、意见交换,以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促进原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司法和执法水平提高。个案纠错是国家赔偿的基础性工作,国家赔偿法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个案纠错来实现,并以此为出发点,推动以各种方式和措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国家赔偿中的不足与提高空间
我国的国家赔偿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以陕西麻旦旦案为例,公安机关将麻旦旦传唤至派出所,审讯23个小时后,又以“嫖娼”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裁决。麻旦旦不服,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麻旦旦诉至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赔74.66元,而对麻旦旦要求的500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驳回。一个少女被以“嫖娼”的荒唐理由无辜限制人身自由达2天之久,还被迫以处女膜检查这一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去证明自己的清白,到头来却只获得了区区74.66元的赔偿金!但是,法院这一判决却是依法作出的。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0年我国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2天人身自由,所以只需赔偿其74.66元。因此,麻旦旦悲剧的根源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拒绝。从麻旦旦案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讲,70多元的赔偿金都根本不可能抚慰受害人心灵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该案也表明,我国采取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已不利于公民基本人权—人身权的有效保护。
我国的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以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为衡量标准的。这里包含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由谁来确认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从程序正当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是要由赔偿义务机关来确认的。而实践中,侵权机关一般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这显然违反了公正原则,是不利于受害人求偿的。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这也是国家赔偿实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结论: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虽然现在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国家赔偿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家赔偿的标准越来越高。我们期盼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赔偿法》将越来越完善,真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完全救济。

⑶ 对《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如何理解的新动向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表述是有争议的。地方立法受缩限解释的影响,不能对上位法已涉及的事项作任何规定。对此,实践中经常出现试图突破该款的立法行为。

⑷ 行政处罚后重新认定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属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适用的情形。

合法。“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处罚时,在罚金和刑期方面应当折抵。

注意:只是在罚金刑期方面折抵。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所针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⑸ 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后,个人对错误的认识怎么写

行政处分撤销申请书:

我叫***,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本科文凭。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在***工作。2008年 8月,因上当受骗,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行政处分。

二年来,在党支部、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使我能够认识错误、轻装上阵,认真反省和改进。我由衷的感谢上级党委和政府,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感谢同志们向我伸出了热情的手,关心和帮助我。

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自身的党风廉政意识大大降低,犯了错误,我的行为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自己也为这一严重错误付出了沉重代价。

我在行政处分期间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能认真改造世界观,政治思想过得硬。我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此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党性修养和政治修养,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以此提高自己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再认识。

二、能尽职尽责工作,各项任务完成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努力工作、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回报社会。


在学校各项工作中,总是走在最前面,表现了不怕苦,不怕牺牲的精神,我在校的各方面成绩显著。今后,我会努力学习、努力工作,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报答上级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法律法规分析材料,严格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在政治思想上靠得住,在知识上过得硬,能经受起党和人民的考验。

******,监察局给我的处分期已到,请教育局根据我二年来的学习和工作表现,给予解除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2年3月26日。

(5)行政处罚新认识扩展阅读:


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⑹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⑺ 谈谈对行政处罚法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⑻ 行政处罚法新解读的介绍

《行抄政处罚法新解读》是中国法制袭出版社2010年6月1日出版的图书,该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