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回避吗
❶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❷ 行政程序法上回避制度中的回避理由有哪些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举行听证的;
4、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
5、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❸ 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回避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未对听证回避及回避申请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各部专委发布的听证属程序规章,一般都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卫生处罚行政听证回避申请,听证前7日至听证开始前均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未对听证回避及回避申请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各部位在制定听证程序
❹ 行政处罚回避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❺ 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拒绝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而没有告知,或没有完全告知,或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如回避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等,这些行为中每一项都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时,必须将事实完整、准确、客观地告知;告知处罚的理由,应将事实与处罚结论的内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表达出来;告知处罚的依据应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只是一带而过不叫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不成立。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或作出过程中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不允许当事人发表不同意见,这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点赞。对应当点赞而故意不予点赞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复核、不予理睬的,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能成立。
❻ 不回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行政处来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自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对回避程序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的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
❼ 被处罚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吗
被处罚人当然有权要求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回避。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办案人内员由于与案件或容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故意偏袒,或故意陷害他人,保证案件的公正办理。确保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对待。《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此外,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❽ 、根据我国回避制度的一般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 )。 A、由当事人决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审判回避制度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