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1)水产品行政处罚程序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

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既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又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是非常重大的课题。行政处罚法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贰』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质证后最后陈述范文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吴甲。
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陈述人因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程序一案,陈述人对贵站告知书可能涉及到据以认定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告知书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如下:
一、陈述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矛盾纠纷并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案件事实起因,是在2014年7月7日晚10点左右,陈述人吴爱桃正在家中的楼上睡觉,听到外面有动静,于是起床出门查看。发现是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吴乙等人,该几名员工不经任何语言告知或者询问陈述人,直接就将陈述人押着去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食堂,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左右,后陈述人被送到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进行询问,才知晓是因陈述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附近布置了笼网的一事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陈述人的上述行为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在此陈述三点意见:
1、陈述人是一个渔民,世代以捕鱼为生,其所在的渔业队都是渔民,曾经四处漂泊于水面,最后在赛口镇的武昌湖水域定居并落户,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武昌湖水域建起了房屋,安置了家庭。且在很长时期内,陈述人也持有相应的捕捞许可证和相关的许可证件,至此,陈述人没有采取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没有以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动植物为捕捞对象,也非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而是在自己房屋附近使用笼网在湖内零星采集非常少量的水产品供养家庭生活,湖泊所有权本来属于国家,陈述人的这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2、陈述人所处的湖畔是否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承包的范围,尚且存在疑问,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经营的范围是:内陆养殖、内陆捕捞、水产品销售,按照我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使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应当取得养殖证,并且需要在养殖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养殖,无正当理由不得使水域荒芜。根据陈述人了解到的,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放养的鱼苗品种有限,因此,即使该湖畔养殖承包权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陈述人捕捞零星的非属于该公司养殖的水产品,其行为应当不属于偷捕该公司的水产品,何况,陈述人未得到任何的水产品。
3、武昌湖附近渔民就近进行零散的捕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的生活习惯,就正如农民需要靠田地生活一样,渔民没有田地只能靠水域里的水产品生活,我国社会主张社会和谐、稳定,对这样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能通过相关的人民政府出台相应地政策和相互协调解决,但不能一概对所有这种零散捕捞非养殖水产品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等人没有渔政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委托,其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农业管理机构,更谈不上接受行政委托,我国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等已对此作出的具体的规定。那么,吴乙等人,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且是本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之一,是无权对陈述人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也无权将其一方认可的事实强加于渔业执法部门,从而认定对陈述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而作为该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在没有对陈述人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各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不核实现场,就此草率地认定陈述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因为,该分站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进行复核,也未明确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主观上强加给陈述人的行政处罚,我国采取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一切行为应当依法办事,重事实和证据,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更应该如此。
三、吴乙等人的行为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事发当晚,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将陈述人准备押至其公司处的途中,陈述人多次提出,因其身上只穿了一件内裤,要求回家再加点衣服,再配合他们进行调查,且考虑到自己家里没有人在,要关一下门,但是,吴乙等人非但没有听,反而对陈述人的态度更加恶劣,这严重损害了陈述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而且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份,四处威吓,私设罚款权力,真正破坏了渔业监督管理秩序,陈述人保留相应的起诉权利,并希望贵站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对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全面的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还给武昌湖附近居民一个公道。
四、最后,因为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生活习惯,武昌湖附近的渔民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行为上的不当,但具体到陈述人在本案中行为,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拟作出对陈述人作出4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对而言,陈述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水产品,其性质并不严重,情节方面也未使用破坏生态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贵站不能因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更何况,《行政处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使陈述人存在渔业违法行为,如果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贵站拟对陈述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缺乏必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依法对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不能作出对陈述人行政处罚的决定。纵然陈述人存在轻微的违法行为,因其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与渔业队的生活习性和传统也密不可分,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谢谢各位。
陈述人:
日期: 年 月 日

『肆』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下: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水产品行政处罚程序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行政处罚

『伍』 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含内部审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陆』 论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简介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家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处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定在我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做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疑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真相,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2、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挺正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是启动听证的必要程序。
(2)听政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开始的七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挺正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
(3)听证的形式。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际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4)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 、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针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经过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制作听证笔录。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证人等有关参加或向他们宣读。
“缺少程序的执法是不公正的执法。《行政处罚法》中处罚程序的制定,即“简易程 、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改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进一步强调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其实质是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有关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证、回避、合议等行政法律的许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行政相对人有权就处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反驳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点赞合理的意见,使行政机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双重保障作用
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特殊运用,十分典型地体现了其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以及它在处罚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一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是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过程,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十分弱小。因此,为了在处罚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援冲地带,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的实证过程又是一个迅速执法的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确定和稳定状态。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国一名行政法学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项制度既使行政机关 ”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一)政处罚程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过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来体现:
1.平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程序阶段不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法律地位趋向对等,以使相对一方从纯粹的处罚对象变为可以利用其程序权利抗衡处罚机关的主体,从单纯的被动者变为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平衡双方在实体阶段法律地位严重不对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平等原则根本的特征是弱化了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处罚-服从关系,确立了相对一方以某种方式参与处罚的实施过程,并有可能申诉自己的不同意见的机制,减少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处罚的可能性。平等原则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听证程序、申请回避程序、要求告知程序等即集中体现了平等原则的特征。
2.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一方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公开原则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理的必备条件。只有当被处罚者知道处罚过程,能判断处罚是否正确,并自觉地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才有力量。
3.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原则要求在实施处罚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方法上都以公正为核心,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正原则既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英国的韦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合理主义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义是行政法的“两根支柱,这无疑是极有见地的见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理论之所以较为发达,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显然是与人们普遍重视行政程序有关。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则既包容了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的内核,又具有它们二者所不包含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则主要通过下列各项措施来体现: 1.实行严格的时效制度。在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整、听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当事人申诉意见、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履行规定等各环节遵循严格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即不得再行处罚;相对一方超过期限即观为自动放弃相应环节的程序权利。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还很不健全,执行得也很不严格,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迅速、有效实施。 2.加强强制处置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的检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处置程序和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等程序,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 3.采取其他有关配套措施。主要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允许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管辖权可以依法转移等等。 当然,行政处罚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处罚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如处罚程序中的时效规定固然对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的处罚无效,则又保护了相对一方的权益。再如听证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调动了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国的韦德法官所言:“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构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的怨言,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可以认为,设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是解决民主与效率这一现代二律背反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柒』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主要有哪些基本程序要求 (5分)

依: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立案程序两种。
一、凡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倩简单、现场可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应当做到
(一)现场查获、调查取证、填写现场笔录;
(二)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向被妨罚人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签收;
(四)执行处罚决定;
(五)事后进行登记,绪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