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那些规定

1、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第十三条: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1)行政处罚调查时可以写什么解释扩展阅读: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点赞其合理的意见;不予点赞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② 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主要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资质,各种证件,现场状况,违法事实,违法所得情况,这很具体,很多,,,,你的问题也真是麻烦,那个部门的行政执法??取证不一,,,,,

③ 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何写陈述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2.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3. 组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事实: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2).理由和依据:

    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4.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④ 解释,什么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人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有广义和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⑴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我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⑵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⑶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⑷规章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⑤ 行政处罚法当中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没有规定调查取证时间,只对调查取证方式有要求,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行政处罚调查时可以写什么解释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⑥ 行政处罚调查的原则是哪三个

行政处罚调查的原则:1、制定处罚的权利是法定的
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程序师法定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⑦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询问应当注意的基本事项

调查询问应坚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坚持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3、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劣药械的来源和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 对被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判定,决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避免只片面地调查,而使许多有价值线索被遗漏。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做到认真而不强硬、仔细而不繁琐、亲切而不随便,询问的语言应文明合法,纯洁健康,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性强。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防串供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询问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写成笔录,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只能对药械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如果与案件有关可以询问,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对当事人可以教育,但不得采用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及其它非法的方式方法。
三、调查询问的方法及技巧。
1、熟悉案情,拟好询问提纲。熟悉了事案情,拟好询问提纲是调查取证做好笔录的第一要务。执法人员询问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尽力熟悉有关案件的情况和材料,了解案情进展的关键时间、人员和事件,明确询问的目的和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不同性质的药械违法案件,应根据案情进行认真分析,从而确定不同的策略,拟好询问提纲,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询问和取证,以免措手不及。
2、紧扣调查主题。在调查中要紧紧围绕“案由”开展调查询问,切忌喧宾夺主。比如:在涉嫌违法购进药械案中,要紧扣“违法购进药品”展开调查;在涉嫌无证经营药械案中,要紧扣“无证经营”展开调查;在涉嫌销售假劣药械案中,要紧扣与“假劣药械”有关的情况展开调查。
3、掌握好调查用语。调查时用语要严谨、通俗、易懂,注意逻辑性,切忌随意、官腔。如:在涉嫌违法购进药械案中,比较妥当的用语是“请你提供这些药械的购进发票?”,如果使用“你购进这些药械有发票吗?”,当事人会顺水推舟的说:“有,不过我不小心丢了。”导致调查陷入困境。调查属于取证过程,不应使用结论性定语。如:在涉嫌销售假劣药械案中,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不应问 “你销售的药械违法所得是多少?”,而应问“你购进的药械销售了多少?请提供销售凭据?”。
4、体现人性化执法。调查询问应体现人性化的特点,调查人员在做询问笔录时应尊重被调查人的权利,同时要宣传药械法律法规,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并告知被调查人的义务,要求被调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既可提升执法者在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地位,又可使其消除抵触心理,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5、有效利用矛盾。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抓住当事人供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揭露和追询,从而抓住其漏洞破绽乘胜追击,迫使其供述违法事实;二是利用见证人或其他知情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人际、业务等方面的矛盾,取得证言,为查案提供方向,进而查找、掌握证据材料,查清事实真相。
6、巧用证据。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工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和杀伤力,恰当启用已掌握的确凿证据会使当事人改变态度,讲明其违法事实。首先,选择准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查证,务必真实可靠,不要使用暴露工作目的证据; 其次,要把握好使用证据的时机,以询问的进展及被询问人心理状态来掌握; 再次,根据已有证据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社会经验丰富,油滑的询问对象,应采用隐晦、暗示的方法;对社会经验少,而占有证据较少的询问对象,可开门见山,单刀直入。

⑧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

C
[解析] 表明身份制度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出示证件是表明身份的行为,故选C。
[华图网校名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