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个案子两个处罚事实
① 农业行政处罚中同一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需要立两个案吗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确立对维护法的安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适用上的种种困难,对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能否及于后行刑事诉讼活动而不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冲突,是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 一事 指的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 其中 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 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当场就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 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
第二 一事 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 一次违法事件可能由一个违法行为组成 也可能由几个违法行为组成 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这样做没有违反一事不在罚原则 因为不同的处罚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行为 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第三 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而不是同样的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 虽然前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 情节和行为主体均相同 但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因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已经随着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宣告结束 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 应当接受新的处罚
第四 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 而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 否则就不是一个独立的 完整的违法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仅针对违法行为的部分内容 当事人隐瞒的违法行为的其他内容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发现 并且被隐瞒的内容对行政处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被隐瞒的内容被查实后 行政机关再次进行处罚不受一事不在罚原则的限制
焦点:不同的行政部门能否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进行处罚?
分析:本案涉及到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需分两方面理解:首先,处罚的必须是同一事实即同一违法行为;其次,还必须是依据同一法律、法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重复处罚,以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表现。虽然该法没有明文规定其他行政部门能否对同一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以外的其他相同种类的处罚(比如技术监督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另行决定责令停止营业),但根据立法精神,这也是不允许的。如果一个当事人仅因为一次违法行为就招致多个部门对其处以多次重复处罚,显然有失公平,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② 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多个违法事实该如何处罚
如果违反了多个条文,要分别进行认定、裁量。合并处罚。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在有两种以上需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分别裁量后,在两种以上处罚中选择执行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方法:合并处罚是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所罚金额之和;
第三种方法:合并处罚不作简单相加,而是再次裁量,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2)行政处罚一个案子两个处罚事实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③ 行政处罚立案同一行政相对人同时多个违法事实能不能并案处理
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只,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可参阅:
④ 同一案件能否同时做两次行政处罚
可以使用两个不同的依据分别处罚,比如罚金+警告。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专对当事人属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不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方式。
⑤ 问题:一个行政处罚决定能否依据两部法律作出
您好,不同类型抄法袭律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据两部法律,但是,相同类法律的情况下不得依据两部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本案当中,所依据的法律为产品质量法为实体法,行政处罚法为程序法,两者不冲突。
⑥ 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引用两个处罚依据分别处罚吗
可以使用两个不同的依据分别处罚,比如罚金+警告。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不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方式。
⑦ 同一种违法事实能接收两个到位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除了罚款不得重复以外,
其他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有不同执法主体作出
⑧ 公安机关有权利一个案子处罚两次吗
没有权利!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⑨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同一案件不得作2次处罚,但处罚太低,怎么办
以认定事实错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