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如何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此外,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所以说,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是不能随意处置的,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私吞财物的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B.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多少日可以没收扣押的物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多少六十日可以没收扣押的物品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两书合用为一书;只要是处罚告知了即要进行处罚了,有处罚决定了不用先行告知。被处罚人可以凭任何一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程序实际上就是通知、知悉的意思,一般先行处罚告知程序再出决定书的情况发生时,实际上前书具有通知整改的层意,如果按期整改了,则不会出具决定书了。这样的情况一般在告知书中载明了时间、期限的,逾其期限了则就会决定处罚了,同时就会有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

C. 行政执法时,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这个主要看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执法,最长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长是1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

3.根据刑事诉讼法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其中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冻结。

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查封、扣押的称谓比较混乱。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查封的称谓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暂时保存、加封留存、暂时加封、封存处理等,对扣押的称谓大致有扣押、强制扣押、暂扣、暂时扣押、扣留、暂时扣留和对船舶的临时滞留等。

查封一般针对场所、不宜移动的或不需要移动其所在场所的物品,扣押则一般适用于可以移动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转移的财产或物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D. 行政处罚法那些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你好,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绝大部分的行政机关都没有行政处罚后的强制执行权。通俗的将,就是即使他处罚你了,但如果你对他不理不睬,他对你也无可奈何,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少部分的行政机关却具有行政处罚后的强制执行权。但是现实中,尤其是在司法制度完善的地方,这些机关一般不自己去执行,而是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
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一般会对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司法申请,如果符合条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执行。

E. 城管执法物品暂扣的程序

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5)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处理扩展阅读:

城管滥用职权投诉方式:

到当地的城管队的主管部门反映,或到当地纪委反映,构成犯罪的,到检察院检举。

针对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市城管执法局要求在督察中,坚决纠正和查处个别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颐指气使、态度蛮横等现象,坚决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个别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坚决纠正和查处一些基层执法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坚决纠正和查处一些机关单位人难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坚决禁止下达罚款指标、收取好处费、充当“保护伞”等违纪现象。这些行为,一经查实,对直接领导和当事人一律先停职、停岗,再彻查处理。

F. 交通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扣押的财物该如何处理

一、“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扣押时及扣押后应当注意:

1、扣押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扣押程序(《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24条);

2、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的法定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条);

3、对扣押财物的妥善(以及免费)保管责任(《行政强制法》第26条);

4、按照期限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法》第27条,交通运输部“5个规范”的要求);

5、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财物处理(《行政强制法》第27条)。

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扣押时的诉讼风险:

1、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实施扣押措施决定书的制作、送达;

2、扣押了“鲜活农产品”以及容易损毁的物品;

3、收取(各种名目)保管费用;

三、返还扣押财物问题:

1、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程序进行,直至拍卖扣押财物;

2、(本提问)为接受处理分2种情况:

第一,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未作出行政处罚,(扣押财物)直接返回;如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可以“公证提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G. 行政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8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
案件
有关的需要作为
证据
的物品,
可以扣押。

9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
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
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
案情
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
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
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
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
财物
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
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
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
处罚人;……

H. 行政案件当事人逃逸,扣押物品如何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内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容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 行政处罚法哪一条规定了暂扣物品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内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容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