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是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本规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第1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于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 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29日

3. 海事 处罚03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是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23日。2019年4月1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4. 哪些处罚决定,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集体

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或者没收非专法所得数额超属过3万元,以及撤销船舶检验资格、没收船舶、没收或者吊销船舶登记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证的海事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 海事行政处罚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其实我国是专门制定的有海商海事法的,在海上海事法当中就明确了海事方面的行政处罚也是包括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对船舶进行扣押或者是没收非法财物等这些手段的,航海运输在注重船员安全的同时,也一定要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规定。

6. 海事行政处罚对船舶航行停泊违章处罚内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8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三)造成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五)造成小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7. 海事行政处罚什么情况 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包括地方海事局(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属海事局(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海事局(处)的上一级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海事局(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海事局(处)的所属交通运输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复通运制输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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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29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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