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大棚房”问题…请问这样合理吗

1、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所谓“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
2、清理整治的范围有哪些?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3、“大棚房”整治行动措施有哪些?
(1)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全国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2)坚决清理整治整改。
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3)严格执法惩治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坚决追回。
(4)严肃执纪问责。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6)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Ⅱ 农村土地改革今年有什么新政策

1.严禁以土地流转名义在农村地区搞非农建设,这主要指的是一些农民把土地流转到承包方之后,并没有把土地利用起来搞农业发展,而是做其它非农建设,比如建厂房等,这都是违规利用土地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收回土地的。
2.严禁工商资本和城里人下乡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或变相建设“大棚房”,搞商业性开发经营住房,现在国家正在整治农村大棚房问题,各地政府也发布了相关政策,所以遇到这一类情况我们必须要向政府人员禀报。
3.禁止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损毁破坏耕地、下乡圈地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
5.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住房。
6.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Ⅲ 全国将如何专项整治“大棚房”

为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部署8—12月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专项行动安排,8月为准备阶段,9—10月为排查清理及调研督导阶段,11—12月为完善政策及查处纠正阶段,12月为工作总结及完善监管阶段。

根据部署,两部将强化联合督导,对部分重点地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对地方有关部门在清查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适时组织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Ⅳ 大棚房违法吗

您可以具体下是哪一类大棚房,像蔬菜等大棚房只要取得了相应的手续资质,是完全合法的。

出现这样的问题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个人: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如达到刑罚量刑标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公务人员: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北京如何打击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

原本应该种植着蔬菜瓜果的农用大棚内,却盖起了农家院、棋牌室,有的甚至私挖了地下室。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对现有的坚决予以拆除。

北京市通州区连续拆除多处“种”在大棚内的违建房。通州区西集安辛庄村内有多处违建“大棚房”,这里水泥地、地板替代了农田,娱乐设施、餐厅齐全。近日,一栋栋装修精致的“大棚房”被拆除。通州区西集镇今年预计拆除违建“大棚房”25万平方米,共涉及400多个大棚房,拆除后土地将恢复基本农田使用属性,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对“大棚房”等违法问题严重的乡镇,北京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移送监察委,加大问责力度,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同时,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还向市工商局移送违法建设销售“大棚房”的市场主体线索。

Ⅵ “大棚房”整治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该怎么应对

在“大棚房”整治下,应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与宅基地,利用当地厂矿学校闲置土地,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解决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问题。“大棚房”最初用于休闲农业,主要用于接待、餐饮和娱乐项目。后来,工商企业和个人打着建造农业温室的旗号,占用耕地建造私人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房等非农业设施。更大的问题是它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以前,许多村庄都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积极寻求政府政策支持,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解决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用地问题。同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一般来说,项目用地的5%将用于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需要得到更好的利用。

Ⅶ 北京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有哪些要求

8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求各互联网平台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并提出了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具体要求。

最后,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机构的信息公示。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无论是从事住房租赁业务还是二手房交易业务,均须按要求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对于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发布房源信息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住房租赁”。经纪从业人员的信息卡包含一个二维码,公众可登录市住建委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到该中介人员的各项信息。

Ⅷ 全国如何整治大棚房

1、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必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折不扣地坚守“农地农用”原则。

2、坚守“农地农用”原则,就要坚持农地农业用、农地农民用,这是落实中央土地管理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必然要求。

3、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必须准确把握清理整治范围,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如期保质完成任务。

4、坚持“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5、坚持全面整改原则。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纳,全面吸收消化。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确保按时完成。

6、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整改工作中注重结合我区实际,大胆改革创新,以整改促发展,以耕地保护促进行业调结构、优布局、转型升级,力求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同步同赢。

7、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玻璃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落实批后监管。

8、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

9、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防“资本下乡”以各种形式侵占耕地,做好“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工商大棚房扩展阅读:

在整治过程中,在互联网上也随之产生了这样一种声音:“无论是一号文件还是农业农村部的文件,都在鼓励农村发展休闲农业,进行乡村旅游升级,促进农民增收。但是在全国开始大棚房清理行动的同时,休闲农业或将遭遇灭顶之灾!打碎了农庄人的美梦。

”一方面,这种声音看似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和困惑,实则是对“大棚房”问题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各地在贯彻落实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在工作细节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大棚房”问题是指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直接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底线,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大棚房”的出现不但扰乱了农村用地的管制以及土地开发市场,同时也会造成耕地红线的失控。对“大棚房”进行整治,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