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哪位军转前辈帮忙分析一下转业进区民政好还是市工商联好,都是公务员。谢谢!

苏南还是苏北?苏北建议市工商联,在中国最好不要在基层

❷ 中国工商银行姚元合军转干部,现在那去了

原告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113号。
代表人刘玉山,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林忠,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耀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瑞记,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该社法律顾问。
第三人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崔俊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宪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清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五茂,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林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巩义支行)、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中信用社)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追加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煤炭局)、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巩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3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超、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刘林忠,被告城中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杨瑞记、姚元高,第三人煤炭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效祖,第三人煤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五茂、马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林公司诉称:2005年4月21日,原告通过其开户银行开具收款人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该分社持汇票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出具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中的‘炭’字就是‘碳’字,两个名称是一个单位,属笔下误”的证明,在被告工行巩义支行所属回郭镇分理处将80万元汇票解付。代理付款人城中信用社于2005年4月25日将80万元转入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帐户。汇票解付后,原告发现崔红开办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系冒名诈骗公司,原告因此损失汇票所载80万元。原告认为,本案是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已经成立,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续,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本案所涉银行汇票本身背书不连续非常明显,二被告虽发现却允许“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以票据上文字之外的证据对汇票所载文字进行变更,并将汇票解付,严重违背《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二被告分别作为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在解付该汇票时有法律上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银行汇票所载的80万元及利息。
被告工行巩义支行辩称: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原告依据合同付款,收款人应为该公司。但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实际并不存在的“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在“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出具证明后,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确认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是第一背书人,将款解付,不违背原告用汇票向“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恶意,也不存在过失,解付的款项没有付错对象,故原告要求被告工行巩义支行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造成原告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违约行为,原告曾起诉向其主张权利。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目的在于转嫁其经营风险。
被告城中信用社辩称:被告城中信用社是代理人,只起代收代付的义务,没有票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况且原告是将该款付给“巩义市煤炭工业公司”的,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也收到了该款,代理人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是原告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与城中信用社无关,城中信用社不应承担责任,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城中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煤炭局述称,该局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汇票,也没有在该汇票上背书,更没有收到汇票款,该纠纷与该局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煤炭公司述称,该公司没有见过也没有收到本案讼争的银行汇票,汇票上的收款人亦非该公司,第一背书人处的签章系他人仿刻的该公司同名印章,实际不是该公司签章。该公司没有参与汇票流转,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经审理查明:崔红,又名崔建明,系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人,白先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2004年1月1日和8月12日,崔红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煤炭公司签订两份协议,约定:煤炭公司给崔红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资格证副本及代码证(全为原件),由该公司出具有关手续,崔红出资刻制合同(6号)章一枚,由崔红使用,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该公司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崔红承担;该公司为崔红在该公司六楼提供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室;合同期三年,从2004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8月15日止;崔红每年向该公司上缴经营资格使用费8000元。合同期内崔红自主经营,经营中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崔红承担全部责任;为便于煤炭运销业务的开展,由该公司负责人聘任,主管局下文任命崔红为该公司负责煤炭运销业务的副经理。之后,崔红及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对外主要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005年3月25日,原告与崔红代表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应付货款132万元。原告将其中的52万元汇入白先军的个人帐户,2005年4月21日,原告申请银行出具票号为 A B0100456092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份,该银行汇票载明:收款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出票金额80万元,帐号89012011169018。银行汇票出具后,原告到巩义市将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白先军为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了“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
该银行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处加盖有“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被背书人处记载有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名称,第二背书人处加盖有“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第一背书人栏和第二背书人栏均加盖有崔红的私章,第二背书人处记载有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名称,持票人及提示付款人签章处加盖有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公章和负责人杨保国的私章。2005年4月25日,持票人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持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和“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向被告工行巩义支行提示付款。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公章的证明写明:“有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帐号22412010013171办给我单位一笔银行汇票金额80万元,收款人应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误写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此笔银行汇票我单位转让给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如以后此笔银行汇票出现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由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转给我公司的银行汇票,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笔误,背书人签章不太清晰,此笔银行汇票我单位转给巩义市城中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如以后此银行汇票发生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审查上述材料后,将80万元汇票款解付。
2005年5月16日,原告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和白先军为被告,以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供应原告煤炭,已属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200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05)巩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以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巩义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对原告持有的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三张收据和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公章的一张收据进行了鉴定。2007年1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2007)文字第1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NO.0020324收据上盖印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巩义市公安局从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提取)上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因崔红已于2005年5月13日死亡,巩义市公安局终止了侦查。
另查明: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系城中信用社设立的储蓄代办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系巩义市煤炭管理主管的国有企业,现已停止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本案所涉银行汇票符合法定格式,必要记载事项完备,应认定有效。该银行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而第一背书人处记载的背书人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二者字面不一致,形式上不连续。作为代理付款人的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被告城中信用社提供的非汇票原记载人出具的证明,认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误写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从而认定银行汇票上的收款人和第一背书人具有同一性,背书在实质上是连续的,遂对该银行汇票予以解付。对此,本院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背书连续应作狭义理解,即使本案所涉银行汇票上的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是一个单位,因为出现了笔误,而该笔误属于法定的不可更改事项,如需更改,得由发票人重新签发票据。对于可更改的事项,亦应当由原记载人的签章认可。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解付汇票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收款人的不可更改性,错误认定背书连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而被告城中信用社系从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背书转让取得该汇票,其法律地位并非原告理解的代理付款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过失行为对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情况确定。本案原告的付款对象系 “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原告亦实际将该银行汇票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亦实际取得了相应的票据权利,亦即原告向该公司实际支付了汇票载明的80万元货款,故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过失行为并未对原告的票据权利造成实际损害。原告的损失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过失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原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行为来看,原告亦认可该事实。至于“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有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安徽银林工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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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军转干部创办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一、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3)军转工商局扩展阅读:

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近年来,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按照“严密监控税源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的征收管理指导思想。

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特别是认真抓好西部大开发、下岗再就业、文化体制改革、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高校学生公寓后勤社会化改革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主动为企业解决涉税难题。

该局自2007年3月成立至今,已依法为134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了减免税审批,共计减免税款19004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个体工商户1207户,减免税款287万元;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18户。

减免税款757万元;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8户,减免税款1477万元;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6户,减免税款14793万元;医疗机构优惠政策减免4户,减免税款126万元;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5户。

减免税款177万元;高校学生公寓后勤社会化改革优惠政策8户,减免税款227万元;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减免44户,减免税款1160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创业者开辟了“绿色通道”,切实帮助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度过创业难关,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到了实惠,也有力的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❹ 我是转业军人,现有检察院和工商局两个单位选择, 有高手回答一下

我曾在军营17年,后来转业到了法院,以后又调入到检察院,现在是高级检察官。
我的体会:
1)检察院相对于一些部门,作风好,路子正,少了一些官场上争斗,较为适合军转干部的脾性;
2)检察院的福利待遇一般,但是工资还是有保证的。今后发展看,应该会比有些部门好一点点;
3)检察院的专业性强,今后会更加专业化。军转干部到检察院后,没有较好的法律基础或者不能很快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就不能很好的胜任工作(当然,检察院也有些部门不需要很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是不能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
但是,事在人为。只要自己爱学习,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是可以很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的。我们院这些年就有很多人就是通过学习,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的。哪些法律本科生、研究生的基本功可能要扎实些,但他们中的多数,其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实际工作能力还不如军转干部
4)工商部门也是很不错的。当时我的志愿也是到工商部门。(但是还是服从组织决定,到了司法部门并且成为一名领导干部。这些年,总体上还是满意司法部门工作的)

记住,我们曾是军人,我们就无所畏惧!

❺ 军转干部选择哪些单位比较好呢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划安置,单位选择非常重要,许多战友多年奋战在部队一线,不能说与世隔绝,也恐怕是很少接触地方单位,有一些单位部门具体什么职能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说转业后选择单位了,在下现将地方的大部分部门,或者说比较常见的部门作一分析排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以下单位的排名的要有前提:1.公务员编制;2.年龄在35岁以下;3.营职以下;4.地市级以下安置;5.不考虑所学专业。不在这个前提的,以下排名就不一定适用,主要原因是,还要参考一个职务和年龄问题。
我把地方行政单位分为集权类部门和法律职能部门两大类。'
第一类:包括党委部门,人大、政协。这类单位是权力的中心单位,军转安置较少,甚至没有,原因有二:一是这类单位的权力中心单位,军转干部这个群体虽然优秀,但不是“自己人”,必然被排斥在权力中心以外。二是营以下干部安置是政府的一项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军转办拿位置时,党委部门如果抵制,军转办也“没话说”。如果哪个战友能入这类单位,那是非常好的,但工作量大,较累,不清闲,前途方面可能有光明。
这类单位排名如下:
人大(庙大了,好念经)
政协(庙大了,好念经)
纪律检查委员会 (庙大了,好念经)
组织部(很累,单位不错)
市(县)委办公厅(室)
宣传部
政法委
机关工委
编委办公室(有的地方不单设)
统战部
政策研究室
以下单位为部门管理的单位:
信访局
610办公室(有的地方没有)
老干部局
台湾工作办公室
党委直属二级单位:
党校(一般为参公,但是级别高半级,副县级或副厅级)
第二类,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单位),这类单位很多,排名也很困难,是安置军转的重点单位,我的排名前提是除公安局以外的单位全部为机关,不含下属单位。
排名分部分前后顺序为(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最好。
监察局(纪委的单位)
政府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中央直属单位)
第二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次之。
财政局
教育局(孩子上学沾光)
科技局
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规划局(有的在建设局或建委里面设)
国税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安排到了团里)
地税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安排到了团里)
人民银行(中央直属单位,但是一般没有)
第三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更次之。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水利局
商务局(外经贸委)
卫生局
环境保护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局(有的地方没设,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分到了团里)
体育局
司法局
质检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分到了团里)
法制办公室
工商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分到了团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的地方是分开的,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
农业委员会(农业局、畜牧局、渔业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外事侨务办公室
统计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
粮食局
煤炭局(有的地方不设)
民族宗教事务局
交通运输局(有的地方还有航运局)
检察院(原因同法院))
法院(有人会问这样单位为什么排这么朝后,主要原因是广大军转干部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能审理案件,在单位受排挤,没有前途,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另当别论)
( 第五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最差。
司法局下属单位(监狱,劳教所等)
公安局下属单位(累,人太多,没前途)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单位(事业或参公,不用说了,这些单位可以撤了!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❻ 军转,是不是转业一定能去公安,就是所谓的公安局

这个不一定,需要根据转业军人的专长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需求等进行安置。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6)军转工商局扩展阅读:

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

一、转业,首先转的是职业。在部队,职业是军人。到地方,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的,叫自由从业者。

二、其次转的是事业。在部队,事业是为国防服务,为部队建设作贡献。到地方,就是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再次,转的是岗位。虽然都是干部,但在部队叫军官,多数还带个长,大多数是在领导岗位、指挥岗位上。在地方,能带长的就不多了,大多数是办事员、科员,是个工作人员岗位。因为职业的变化,事业和岗位也跟着变了。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他们人生的重大转折。如何安置好军队干部,不仅是部队组织、军队干部和其亲属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而且对于巩固国防、稳定军心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❼ 军转干部人大单位分析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划安置,单位选择非常重要,许多战友多年奋战在部队一线,不能说与世隔绝,也恐怕是很少接触地方单位,有一些单位部门具体什么职能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说转业后选择单位了,在下现将地方的大部分部门,或者说比较常见的部门作一分析排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以下单位的排名的要有前提:1.公务员编制;2.年龄在35岁以下;3.营职以下;4.地市级以下安置;5.不考虑所学专业。不在这个前提的,以下排名就不一定适用,主要原因是,还要参考一个职务和年龄问题。
我把地方行政单位分为集权类部门和法律职能部门两大类。'
第一类:包括党委部门,人大、政协。这类单位是权力的中心单位,军转安置较少,甚至没有,原因有二:一是这类单位的权力中心单位,军转干部这个群体虽然优秀,但不是“自己人”,必然被排斥在权力中心以外。二是营以下干部安置是政府的一项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军转办拿位置时,党委部门如果抵制,军转办也“没话说”。如果哪个战友能入这类单位,那是非常好的,但工作量大,较累,不清闲,前途方面可能有光明。
这类单位排名如下:
人大(庙大了,好念经)
政协(庙大了,好念经)
纪律检查委员会 (庙大了,好念经)
组织部(很累,单位不错)
市(县)委办公厅(室)
宣传部
政法委
机关工委
编委办公室(有的地方不单设)
统战部
政策研究室
以下单位为部门管理的单位:
信访局
610办公室(有的地方没有)
老干部局
台湾工作办公室
党委直属二级单位:
党校(一般为参公,但是级别高半级,副县级或副厅级)
第二类,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单位),这类单位很多,排名也很困难,是安置军转的重点单位,我的排名前提是除公安局以外的单位全部为机关,不含下属单位。
排名分部分前后顺序为(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最好。
监察局(纪委的单位)
政府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中央直属单位)
第二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次之。
财政局
教育局(孩子上学沾光)
科技局
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规划局(有的在建设局或建委里面设)
国税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安排到了团里)
地税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安排到了团里)
人民银行(中央直属单位,但是一般没有)
第三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更次之。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水利局
商务局(外经贸委)
卫生局
环境保护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局(有的地方没设,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分到了团里)
体育局
司法局
质检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工工递惶郛耗店同锭括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分到了团里)
法制办公室
工商局(垂直管理,安置后去向不明,类似部队去了师里报到,又被师里分到了团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的地方是分开的,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
农业委员会(农业局、畜牧局、渔业局)
林业局
旅游局
外事侨务办公室
统计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
粮食局
煤炭局(有的地方不设)
民族宗教事务局
交通运输局(有的地方还有航运局)
检察院(原因同法院))
法院(有人会问这样单位为什么排这么朝后,主要原因是广大军转干部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能审理案件,在单位受排挤,没有前途,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另当别论)
( 第五部分(排名不分前后),最差。
司法局下属单位(监狱,劳教所等)
公安局下属单位(累,人太多,没前途)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单位(事业或参公,不用说了,这些单位可以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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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男朋友当兵十六年退伍了,安排的工作要下来了,警察,法院警察,和工商部门,哪个单位好

这要看个人喜爱什么和爱好什么工种,人民群众当年欢迎有知识青年做一些为人民服务的工种最好了,要看看自己擅长什么,就选择什么样的工种,这才是正确的。

❾ 解放时候军队什么级别分配到地方上是工商局长

过去,在军转干安置工作中,确确实实有一部分军队干部,转移到地方公务员机关之后,被降低级别或降级使用。比如,有的军队干部,在部队上的级别是正团级,转到地方之后,就变成了副团级。还有的军队干部,在部队是实职,转到地方之后,有可能就变成了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变成了“非领导干部”。也有的副团级干部,在转业之后,只能担任主任科员的。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军转干安置中,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之所以过去军队转业干部有时候会被降半格使用,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有些时候,也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相应职数。有时候,为了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甚至允许军队转业干部,带职带编进入用人单位,然后再慢慢消化职务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