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合法不合理
A. 行政处罚不合理,不予理会,已经通过法院了,我们会有什么后果
多少日之内上诉,这在行政处罚中是当事人《也就是你》的权利,你感到版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权或行政诉讼,这期间你都没有理会,是为你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视为自己默认,法院只是根据公安局的调查,摆在桌面上的东西来判决,调查主要有公安局或派出所负责,你的确很被动,只有在法庭上自己辩解吧,,拿出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说话,只有这样了,
B. 行政处罚已经七年了单位现在重新处理合法吗
行政处罚都过去了,也已经处理过了,我觉得单位在处理好像不怎么合理,你可以去单位问一下是什么原因又要处理
C. 这样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应该怎么做
你是公务员吗?
扣工资是处罚,但是不属于行政处罚
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决定版
你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权,可以申诉
国家公务员应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人事部门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若不服,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机关:原处理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
D. 导致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主要因素
不合法,主要有主体不合法,依据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所致。
不公正,在行政裁决中常见,主要是由于相同的情况不同处罚所致。。
不合理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E. 工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罚金不合理,我们该怎么维权
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局没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要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或本地人民政府申请!但当事人有向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局陈述、申辨的权力,并且工商部门要记录在案!也可以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要进行修正,该局内部在程序上没有困难的!《行政处罚法》有专门规定处罚减免的情况,操作起来也不困难!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其实刚开始要你签字时,工商局的人就一直在骗你!
F. 遇到行政处罚不公平怎么办
你是平民,怎么能与所谓的国家执法讲理?你说的总是没理,他只对你,别的企业一字不提,如果他们一一去处罚,他们不会这样做,不说你也知道的
G.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那些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
对行政机关抄处分决定不服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H. 问题:工商所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符合条件规定的,工商所是有权进行处罚的。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三条规定,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八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1、2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I.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因程序不合法被撤销后还能不能作出新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内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容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J. 行政行为合法但是不合理,法院受理吗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才受理,不合理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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