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 保监会对恒大人寿违规行为处罚是什么
日前,保监会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恒大人寿股票投资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该公司限制股票投资一年、两名责任人分别行业禁入五年和三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还对该公司采取下调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至20%、责令撤换另两名相关责任人、责令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等三项监管措施。
2. 被员工举报上热搜后,中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被罚51万,它触犯了哪些法规
中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因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被罚款51万元。根据张乃丹举报,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存在大量造假的现象,有虚开发票,虚假增员,套取公司奖励及费用等 ,这些都说明了保险机制的不健全。
3. 保险业 一法四令 两个规定是啥
1、一法指保险法
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
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
4. 近日被处罚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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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大大项俊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喊话“绝不容许保险公司被金融大鳄借道和藏身”两天后,因宝万之争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于2月24日收到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顶格罚单,成为首位被禁入保险业的险企董事长,亦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以来首位受罚的险企高管。相关情况:今年1月,保监会以“大大令”形式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共有12项,而禁入保险业是最高一级的处罚。《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今年下半年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将联合保监会稽查局,对“偿二代”数据真实性开展大检查,其中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公司,以及投资和经营激进、增资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公司,将列为检查重点。据了解,保监会派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于春节前结束了相关检查。与前海人寿同天派驻了检查组的恒大人寿,亦将于近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1.增资来源虚假去年12月,保监会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其中,进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由发展改革部牵头,进驻恒大人寿的工作组由资金运用监管部牵头。保监会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书,即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措施。2.投资违法在资金运用方面,前海人寿在2015年和2016年的权益类投资超过30%的比例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2015年7月8日,作为救市的临时举措,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这两个要求的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提至10%,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不超过40%。此外,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据了解,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其中,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再投资风险。3.双罚追责根据保监会的双罚制即“罚人罚机构”。在处罚机构方面,前海人寿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被罚30万元。不过,保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同时,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
5.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6. 保险监管的处罚措施
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过程中,通过不断的险种创新研发、保险功能拓展、保险服务提升,能够在为相关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的同时,发挥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险监管的概念
所谓工程保险监管,就是国家(其代表是保监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对工程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工程保险业的监管,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在工程保险业中的体现。国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工程保险业的组织、业务经营、财务等各项活动及工程保险市场的秩序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干预。
二、监管的目的与作用
工程监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3.防止保险欺诈;4.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围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事故纠纷协调成本”与“提高整体监管水平”三点而来:
1.制止市场无序竞争,促进工程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一般在保险业务增长较快的国家里,比如我国,其工程保险市场很容易会出现无序竞争,突出表现就是破坏性的价格竞争相当普遍,结果,不仅造成了工程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扩大了经营成本,降低了业务质量和净保费,使得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最终损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为有效的遏制这种倾向的蔓延,国家必须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监管,以维护保险市场有序竞争。
2.降低处理事故纠纷的协调成本
工程保险是让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实现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来,事故处理就可以简单、规范,避免了无谓的纠纷,降低了事故处理本身的成本,参加保险对保险人来说,虽然将会为此获得此种服务付出额外的一笔工程保费,但却降低着整体纠纷处理成本。
3.有利于监管机构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在我国工程保险虽然是一个新兴产业,但其在保险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其进行监管,就要求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而工程保险相对于其他类别的保险而言,专业性很强。作为一个合格的工程保险监管人员,必须精通保险、财务、金融、法律、工程技术、风险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因此,监管机构要想对工程保险进行有效监管,就必须培育一批专业的工程保险监管人才。而这些高素质专业人员的加盟,将提高监管机构的人才素养,最终促进监管机构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三、监管机构主体与变化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实行国家银保监会与地方银保监局共同组成的两级监管体系,工程保险的市场监管也在该体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险的产品审批/备案和监管权限主要在国家银保监会手中,地方银保监局对于辖内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监管权限有限。
2020年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3月起,除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外,其他产品均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我国工程保险开始全面实行属地银保监局备案制,工程保险的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也自银保监会下放至属地银保监局。
从银保监会审批制到属地银保监局全面备案制,国内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监管重点开始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转变。依据《通知》内容,未来各地银保监局将重点关注工程保证保险的条款费率、风险控制,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对规范工程保证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发挥重要监管作用。
四、行业自律与信用监管
除了来自政府机关的行政监管,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时还受到来自行业自律组织与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的监管作用。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主要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同业公会。这些行业自律组织能够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守则、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共同遵守的费率和条件、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对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进行监督与规范指导。如2019年9月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四项建设工程领域行业示范条款,规范与指导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业务。
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指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稳定能力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予以表示,从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机制。权威的信用评价,不仅能够解决投保人与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令投保人对保险机构的资本金、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了解,还能通过出具权威的信用评级报告避免保险机构不正当市场竞争,成为保险机构融资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发挥市场监管的辅助作用。
7. 保监会连开9罚单叫停车险保费返还其他车险有什么影响
保监会连开9罚单 叫停车险保费返还
人保、平安、太平在川机构被重罚 已经购买的车险不会受影响
新年后的第一周,保监会在官网上一连发布10份处罚决定书,其中9份与车险相关,涉及到三大车险巨头。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这些企业参与了与互联网平台公司合作的积分抵扣商业车险保费活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二个原因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
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时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罗霞、时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李小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保监会决定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对李小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对罗霞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监会经查,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时任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张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决定对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对张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监管 力度加大 处罚加重
2017年以来,保监会不断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以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财产险方面,2017年发布的174号文,即《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更是成为二次费改后监管整治车险市场乱象的重要抓手。
174号文件下发以后,针对部分数据指标偏离度较大的公司,保监会进驻财险总公司进行检查,并延伸检查了四川的3家省级分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川分、平安产险川分以及太平财险川分,发现其中存在较大问题,于是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要对总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三家分公司因此要求进行听证。
这也是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正式发布以来,这还是有险企首次要求听证。据悉,上述三家公司的听证于1月中旬在北京进行,而根据保监会2月23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家发起听证会的公司均以“听证申辩意见不予点赞”告终。
影响 投保人不受影响 市场或生变化
“此次公司被停止车险新业务三个月,投保人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上述三家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停止的新业务,原有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不会有任何,车险的查勘、定损、理赔等都不会有任何变化,我们尽可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本地有关人士表示,“车险市场混乱最终影响的千千万万车主即投保人的利益,也许从某个角度上看,一些获得返利的投保人得到了“实惠”,但影响的是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保监会此次从严从重处罚,就是要让车险市场回归到正常轨道上,一切经营都要合法合规,最终保护并受益的还是车主。”
作为私家车第四城的成都车主相信也有感受:每每车险到期前,各家公司就会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联系车主,为争取一笔业务,往往会给出各种幅度的“优惠政策”。此次保监会重拳出击,暂停三家公司车险新业务3个月,对上述三家财险公司可为影响巨大。
据业内人士透露,车险业务作为财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其保费收入一般能占到公司总保费收入的80%左右,所以一直是各家财险公司争抢的重中之重,该人士也坦承“车险业务当然也一直是比较乱的”。
数据显示,2017年,人保、平安以及太平三家公司车险市场,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同时暂停业务,对于当地市场格局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加太平财险停止新车业务三月,对我们而言既是机会也是警示。”上述三家公司被处罚后,市场确实出现了较大的空间。本地多家财险公司则表示,我们都期待车险市场的某些乱象将会得以根治,市场回归到公平竞争的局面,我们也将继续严格合法合规经营,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车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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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五章 执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八条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收缴业务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第五章 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专
(一)保险公司分支属机构;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三)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其他机构。
第十九条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检查情况,对前条所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派出机构负责对第十八条所述机构报送的各种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统计、分析,编制辖区内的保险业数据、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应当对当地保险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关注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
(二)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
(三)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
(四)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
(五)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
派出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管辖以外的保险违法行为,由中国保监会管辖。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派出机构查处中国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
派出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查处保险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保险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保险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受移送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