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独立董事社会关系调查表 影响大么

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任职。2.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也不是股份公司前10大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3.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单位任职,也不在股份公司前5大股东中的法人单位任职。4.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董监高职务(含独立董事)。5.本人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以内没有为股份公司提供过财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6.本人不在为股份公司提供借款的贷款银行任职。补充:以上1-6点要求,应追溯至最近一年以内。7.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与股份公司、股东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前述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处任职。8.本人不是公务员,其任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9.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任职不违反《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10.本人不是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任职不违反《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11.本人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或高管,其任职不违反《公司法》第70条之规定。12.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所述之情形。13.最近三年内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14.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15.年龄超过70岁,且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

『贰』 独立董事资格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第一条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根据《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侯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本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侯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在本所备案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报送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本所未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侯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侯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叁』 独立董事能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公司参加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吗

您好!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独立董事在投标公司任职,与投标公司具有厉害关系,可能导致评审无效,并且招标人及独立董事将遭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