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案例
❶ 律师王某因故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他是否还能担任公证员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是核定律师身份的有效依据。但是所有具有律师执业证的,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以律师王某因故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他是还能担任司法工作者工作的,其中包括公证员的工作。
❷ 律师被吊销职业证书的,几年内不得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以后再也不能重新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就是不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案例扩展阅读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❸ 广东省例年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人员名单及原因
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律师职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 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 分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所的登记机关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分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分所及其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分所住所地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向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通报。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4年7月2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❹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有哪些
建议查询《律师法》的相关规定,里面对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有详细的规定
❺ 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以后还能再考律师资格,重新当律师吗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所以不能再重新当律师了。根据《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5)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案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吊销律师执照的有以下情形:
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❻ 鲍毓明被吊销律师证并驱逐,他究竟犯了什么事
鲍毓明的过错在于不符合收养手续,却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同居,并且在获得美国国籍后,在国内进行执业。由于这两条不符合法律,所以鲍毓明被驱逐出境并吊销律师执业证。鲍毓明和韩某某在网上的事情很火,韩某某声称自己被收养,然后遭到了不法侵犯,甚至还指责警察。后来被发现韩某某报假警、欺骗警察,不法侵犯直接变成了包养。
3、包养和利益其实韩某某的举报,仅仅是与鲍毓明闹了矛盾,期间两个人和好的时候,韩某某多次否认报警并且要求撤案。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女生被包养,闹矛盾了就想把事情闹大,结果没想到把两个人都搭进去了。自己丢了名声,对方失去了工作。
❼ 08年秋《律师实务》平时作业答案
一、填空题。
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____和____,恪守律师___和___。
2、律师协会是____法人,是律师的____性组织。
3、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____和当事人的____,不得泄露当事人的。
4、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工作关系主要有___ 、和___ 三种。
5、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间存在着___指导关系。
6、律师执业,应当取得___和___。
二、名词解释。
律师法
律师资格
律师
三、判断正误。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3、律师兼有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特点。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5、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6、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不适用律师法规定。
7、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8、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9、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10、律师书费的具体办法,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决定,报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四、简答题。
1、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3、律师制度这一概念包括哪些重要内容?
4、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5、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 何种 情况下有权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
五、案例公析。
甲向乙借款10000元,甲乙商定一年内还本付息,甲用自家所有的三间平房作抵押,该平房已由丙租用,丙多月向甲交纳房租800元,一年后,还款期限已到,甲未能还上借款,于是乙诉至法院,法院首先扣押了甲作为抵押物的3间平房,并将这些情况通知丙。
问:乙可否向丙收取房租?
❽ 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台过以下规则: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
律师主要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可参看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司法部出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