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A.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2年以前的到哪里去找
这在证监会的公报里可以找到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为什么找不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C.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吗
不满足。
《上市抄公司证袭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定向增发没这个要求,但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之类的公开发行是不行的。
D. 证监会行政处罚为什么都隔那么长时间啊
对某一公司予以处罚,不是很简单的,要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因为不能轻率定论一公司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至少需要经过调查,而调查工作是非常烦琐的,这个环节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一般为1到3年,有的大案件甚至需要5年的时间,当然后者是极个别的情况。除了调查时间外,一般还需要有人对调查工作给予确认,也就是说对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这个又要需要几个月时间,最后又有人对处罚的金额什么的做最后定论。这样时间就很长了。有的案件简单,至少也得1年,复杂的案件就不好说了。这也是为了保证被处罚对象的合法利益不被轻易侵犯。
E. 证监会下发欣泰电气行政处罚决定书了吗
7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
附:什么是退市呢?买了退市公司股票的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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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6)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G. 中国证监会网行政处罚后 处罚信息由谁公开
谁处罚谁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