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印制盗版书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这是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盗版书通常是他人的文字作品,是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1、安徽宿州“8·31”销售盗版教材教辅图书案

2013年8月31日,根据举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桃园派出所,在宿州市公园路74号的麒麟书店及其两间仓库内查获盗版教材、教辅图书275种、10万余册,涉案码洋1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凌志于2010年7月起在公园路租房无证经营图书,从北京、河南郑州等地购进盗版教材、教辅图书后批发零售。2014年7月18日,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李凌志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湖北武汉“4·24”制售少儿非法出版物案。

2013年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武汉市武昌区“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文化执法、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一举查获犯罪嫌疑人李发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囤积非法出版物的6个大型仓库,现场收缴少儿类非法出版物32个品种、150余万册,冻结违法资金180余万元,涉案嫌疑人李发伍于5月30日投案自首。

经查,2010年以来,李发伍一直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其制售的少儿类非法出版物假冒全国7个出版社,销售网点遍及12个省区市,至案发,已销售非法出版物100余万册、码洋1000余万元。2014年1月14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发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❷ 期刊出版单位的哪些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起算日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记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❸ 文化局执法大队对盗版图书市场的处罚规定

  1.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❹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管 辖

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新闻出版署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外国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立案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其着重点在于打击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该条在客观上主要是指复制、出版、制作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与你所讲的情况不符,因你们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物的行为,而没有复制、出版、制作行为,故不能以该条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罪名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犯罪构成则与你们的行为相同,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而销售,触犯此罪名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你所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就本罪的个人数额巨大也明确为10万元,因此,如果你们销售的违法所得没有达到该数额,就不构成犯罪,但可予以行政处罚。

❻ 卖非法出版物应怎样处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❼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什么出版物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7)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应予追诉。

❽ 发行非法出版物金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达到追诉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收入2万元以上或者售卖5000份非法期刊报纸的已经构成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8)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制售非法出版物被判刑的案例

近期,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制贩非法出版物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临夏市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广河县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查,2016年4月,经临夏市马某某、广河县马某某协商,由广河县马某某通过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印刷公司朱某某翻印非法书籍后,出售给临夏市马某某,在其经营的民族用品店内销售。

2017年3月以来,朱某某分四次将翻印的18950册非法书籍通过物流托运至临夏货运站,由广河县马某某电话告知临夏市马某某将其运走,广河县马某某获取非法收益。

2017年7月,临夏市公安局在临夏市马某某租赁的一间库房内当场查获经营的非法书籍36种、43793册(其中包括广河县马某某在河南印刷的18950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