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复核
A. 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回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答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B. 行政复议与行政复核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行政复议是对不服的裁定等请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机关再次进行审查并决定,运用的机关没有限制。
2.程序不同:
相比复议区别在与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要求复核,拿立案监督程序来说,对于复议后仍不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3.对象不同:
行政复核是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
4.目的不同:
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是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行政复核的申请事项是对监察决定不服,主要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5.基本制度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行政处罚法复核扩展阅读: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复议权
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申请回避权
撤回复议申请权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链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国普法网
C. 最新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复议复核规定
要看具体情况,如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属刑事范畴,则不可以。
一、行政拘留,可以;刑事拘留,不可,复议复核后可撤销或变更,错了,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二、其他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1、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下事项可以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2、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前述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3、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4、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5、回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不予立案复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7、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复议、复核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8、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刑事复议复核后的决定
1、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2、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3、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4、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
D.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行政机关复核人和办案人可否是同一人
可以.
E.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复核是什么样程序
是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复议程序,是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F. 行政法中的复核与复议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
复议是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
复核是审查核对,指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再次审核一次。
2、强调不同
复议指对已经作出了决定的事项做再一次的评议和讨论,确定原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实。
而复核强调的是对某一事项的决定作出进一步的讨论核实以提高决定的正确性。
3、所需要的场所不同
复核就是校验交易,通常用在对公业务中,由于对公业务金额数量庞大,需要另一个柜员进行复核,如财政非税业务中,一个柜员做了缴款书录入交易后,由另一个柜员做缴款书复核交易,这样保证金额,数据的安全性,复核柜员不能与录入柜员相同。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对控告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