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1)吉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明确政府的权利是人民给的,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政府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政府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

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B. 行政处罚省厅的自由裁量标准一定要执行吗

是的,行政处罚省厅的自由裁量标准是对行政执法主体处罚幅度的规定,不能任意处罚。

C.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项目按照哪四个档次进行梳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1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D.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回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深入学习实答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学习培训、以案说法等方式,总结和交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在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信访等监督工作中,既要审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要以积极的姿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 浅析如何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当今社会消防执法工作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滥用行政裁量权,充分发挥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积极作用,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角度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调整。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世界上不少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并无确切的界定,它们通常采取极广泛的定义。现被大多学者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选择种类和幅度的权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的健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一种合理权力,有其存在的空间。在我国现行消防法律制度中,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 对同种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警告、罚款、拘留”3种处罚种类可供选择。 2.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即公安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可在法定幅度内酌情选择处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 即公安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和被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其中第(五)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定性问题就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自由裁量问题。 4.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一些法律法规在量罚上未明确界定不同的处罚档次,而是以“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模糊语言来表述,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由公安消防机构自由考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整改火灾隐患时限的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这就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责令行政相对人整改火灾隐患时限上有选择的余地。

F. 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由哪个部门出台的

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江西省建设厅制定的。

G.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谢谢阅读!

H. 急求:谁有乡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乡镇行政处罚?大部分行政处罚都是县以上行政机关才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