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经立案调查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何时进行合议

行政执公示制度进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制度执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工作公、公平、公确保城管局执部门依行政、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公明示本部门行政执依据、职责范围 二、公执员岗位、职责 三、公行政处罚程序、执结 四、公行政管理相应履行义务依享权利 五、公群众信、访接待答复工作监督制度 六、公处理违案件廉洁监督机制 七、行政执公示采取制度墙、印发宣传册等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起城管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内容结合自身执要求进行行政执公示行政执监督制度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水平准确、及、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城管行政执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队伍必须严格接受市民政府制部门监督 二、城管局接受政府制部门监督同必须依接受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接受、政协及关社团体监督 ()城管局设立公举报电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接受事市民城管执工作投诉、举报并举报实行保密措施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城管执工作存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查处并及反馈 三、机关制督察室行政执监督管理机构属各执队伍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工作投诉、举报信访接待调查、处理城管执违案件 四、制督察室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行政执监督检查度计划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行政执监督检查组织工作; (四)接受群众执队员投诉工作; (五)其行政执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监督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关规定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合性合理性; (三)行政执程序合性执文书规范性; (四)否履行定职责; (五)否超越定权限; (六)执员执程序否确; (七)执员行否文明、规范否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行; (八)其应受监督事项 六、行政执监督主要式: ()实行执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监督象提供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专项检查; (三)调阅执案卷其关文书; (四)执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关信、访及申诉; (六)重行政处罚备案案件进行审查; (七)认需要采取其式 七、制督察室行政执监督程发现问题按列规定处理: ()违反《行政处罚》行政行报城管局予撤销或纠; (二)超越执权限行政处罚案件予撤销并移送关机关处理; (三)执员严重违或者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资格依追究其行政责任;构犯罪移送司机关依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部门及其工作员拒绝接受监督或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改由制督察室建议负责给予行政处 九、本制度自公布起实施行政执工作规程保证城管理执员公、准确、及展执工作严格依行政维护公民、其组织合权益根据《行政处罚》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告知程序 ()执员事作行政处罚决定前论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般程序都必须首先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律效力 (二)告知内容:事违事实;其作行政处罚理由依据;事依享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三)告知式:般采用书面告知式适用简易程序场作行政处罚决定口告知 二、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1、违事实确凿并定依据; 2、公民处50元、或其组织处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 (二)审批权限 依照简易程序作行政处罚决定由执员场作 (三)应履行程序 1、向事敬礼并示执证件 2、告知事违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权利 3、执员应填写《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 4、责令事立即改或限期改应向事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5、立即改或限期改期限视同改项目确定期限: ①情节轻微责令立即改; ②情节较重并扩展趋势限3内改; ③情节复杂改涉及其部门限5内改; ④改期限必须现场复查同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整改结记录案符合整改要求按规定及作处理决定 6、场作行政处罚决定应向事具《行政处罚(场)决定书》 《行政处罚(场)决定书》应载明事项:事违行、行政处罚所依据律条款、罚款数额、间、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员签名或盖章 7、执员场作行政处罚决定应《行政处罚(场)决定书》场交付事由事签字或盖章事拒签应注明拒签字并由执员签名 (四)备案 执员场作行政处罚应3内行政机关制督察室备案 三、般程序 ()适用范围 除依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均适用般程序 (二)执行程序 1、执员初步发现公民、或者其组织违行由执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案件源、事情况及案情简介报请级机关负责审核决定否立案调查特殊情况先行调查事补办相关手续 2、调查事 (1)询问事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调查应由二名行政执员进行 需要案件事或关员指定点进行调查应填写约谈通知书写明约谈内容及应带证件材料送达并交付事签收 (2)调查询问笔录应包括内容:询问基本情况、询问间、点、询问、记录情况及询问内容 询问结束询问笔录交由询问阅读确认误笔录结尾处写明记录属实字并签名盖章询问识字由办案员向询问宣读笔录并代签名询问签名处盖章或按手印 3、现场调查 (1)行政执员需要初步发现违行进行现场检查应现场勘验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主要适用于几种情况: ①初步发现违行进行核实调查; ②限期改违行进行监督检查; ③强制拆除违建筑物、构筑物现场进行记录 (3)《检查(勘验)笔录》应写明案件源、检查间点、事基本情况及现场情况等事项并由调查笔录签字盖章证场应要求证签字 4、先行登记保存执员调查取证阶段证据能灭失或者难取情况采取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清单应列清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交由事核并签字确认 5、行政执员调查取证结束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送交部门领导审批 案件调查员应审批表写明案由、案件源、立案期、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调查结及案件调查员意见等内容行政机关负责审核作处理决定重疑难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事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律依据及事依享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应告知事听证权利 (2)事提陈述、申辩理由或者举行听证案件承办员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根据事陈述、申辩理由或者听证结发表意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并作决定 (3)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向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事违行、作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律依据、罚款数额、缴纳间、缴纳点及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及受理复议诉讼机关名称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场交付给事并由事送达证签字事场应于七内依照民事诉讼关规定送达事送达采取式: (1)直接送达送达公民由本签收本由其家属签收;送达或其组织应由代表、其组织负责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签收送达送达证签收期送达期 (2)留置送达送达或其家属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邀请关基层组织或所单位代表场说明情况送达证注明拒收事由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书留送达处即视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困难委托其行政机关代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困难邮寄送达执注明收件期送达期邮寄凭证附送达证 (5)公告送达送达落明或者通其式送达应公发行报纸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起经60即送达公告文件附送达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依定程序送达事否则律文书发律效力 8、执行 (1)事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事逾期履行或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交事签收 (2)事确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期缴纳罚款由事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延期或期缴纳 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事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采取列措施: (1)期缴纳罚款每按罚款数额百三加处罚款; (2)根据律规定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案件承办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写明案由、立案间、办案部门、调查及事关情况重点写明案件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内容填写承办结案意见、承办部门意见、审核部门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批准结案 四、立卷归档 ()执文书填写要求 1、办案程须使用城管局统印制执文书 2、严格按照执文书所规定项目认真填写随意增减项目 3、填写执文书必须使用碳素笔或钢笔 4、填写执文书要真实、准确、规范涂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修改或补充处由涂改盖章或按手印 (二)执文书归档 案件审结5内应立卷归档立卷要坚持案卷制度统编号存档备查 1、立卷归档顺序 结案应按照先顺序执文书装订立卷执文书装订顺序:卷宗目录、证据材料备考表、举报案件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罚款催缴通知书、强制执行审批表、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案卷编号:按制督察室统规定办理行政执程序规定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及关规定结合城管执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员依据关律、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行适用本规定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员执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及其律、规、规章规定各项执程序进行 三、执员应依行政文明执查处案件应做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依据准确充 四、行政执员执勤应穿着制式服装数少于二执应先敬礼示执证件指事违行并说明理由依据执员应认真听取事陈述申辩理由执员事陈述或申辩加重事处罚 五、执员应告知事享权利询问事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准确、规范并由执员事签字确认 六、违行作行政罚款决定要严格执行罚缴离制度 第节 简易程序 七、违事实清楚并定依据公民处50元、或其组织处1000元罚款或警告适用简易程序 八、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事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事陈述申辩场作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依照《行政处罚》执员场收缴罚款执员应向事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制发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起二内罚款交至行政机关 第二节 般程序 十、除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均适用般程序 十、初步调查巡查发现、群众举报违行线索应迅速展调查、取证工作 十二、立案初步掌握违事实进行审查认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立案查处应报请行政机关负责审核批准 十三、调查取证执员必须及、全面、客观、公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执员少于二并向调查员示执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 执员检查勘验现场应实记录现场情况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应由检查员事签字确认 十四、先行告知作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事《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应载明拟事作行政处罚决定及所依据事实、理由依据及事享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内容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结束行政机关负责权限范围内案件调查结案件承办员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同情况别作决定: (1)确应受行政处罚违行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行政处罚决定; (2)违行轻微依予行政处罚予行政处罚; (3)违事实能立给予行政处罚; (4)违行已构犯罪移送司机关; 情节复杂或者重违行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宣告场交付事由事送达证签字或盖章事现场应七内依其定式送达事 十七、执行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律另规定除外 (二)事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采取列措施: 1、事逾期交纳罚款(自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每按罚款数额百三加处罚款; 2、没收非财物经财政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按财政部门规定处理; 3、事逾期既申请复议起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十八、罚缴离作罚款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与罚款收缴机构离根据《行政处罚》场收缴除外行政执员场收缴罚款应自收缴起二内罚款交付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收罚款二内缴付至指定银行 执员场收缴罚款必须向事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制发罚款收据具财政部门统制发罚款收据事权拒绝缴纳罚款 收缴罚款、没收违所或非财物必须全部缴家财政 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经行政机关负责审核批准结案 归档结案案件承办员应案件关执文书、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执员行政执程隐瞒报、徇私舞弊、乱用职权、执畸轻畸重、玩忽职守或违反定程序、依办案按关督察考核制度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负责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或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机关依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或其组织合权益根据《行政处罚》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指由全部利害关系参加式听取相陈述、申辩接受相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质证程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证或执照; (三)较数额罚款行政处罚 较数额罚款指公民违行处1000元、或者其组织违行处二万元罚款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公、效率原则保证事依享陈述、申辩质证权利 听证申请受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符合举行听证条件案件作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事发《先行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事其作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所享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先行处罚告知书应使用统格式文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五条 事要求听证应行政机关告知三工作内书面形式提逾期提视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事抗力能规定期限内提听证要求经行政机关负责同意延举行听证期限 第七条 事提听证要求且符合听证条件行政执机关应受理符合听证条件或者逾期提听证行政机关应收申请三工作内书面告知事予受理原 听证准备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制工作机构组织 行政机关受理事听证要求应举行听证七工作前确定听证间、点及听证员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由听证参加送达证签字确认 第九条 除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外听证应公举行并举行听证三工作前听证案由、间、点等关事项予公告 听证员 第十条 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员由本案调查员担任 第十条 听证主持由行政执机关负责指定般由本机关事制工作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执机关内部工作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准备、听证笔录制作其事务 听证主持、听证员应由熟悉相关律业务知识员担任案件调查员应自确定听证主持起三内案卷移送听证主持 第十二条 听证员列情形应申请避: ()本案事或本案调查员近亲属; (二)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事其关系能影响案件公听证 第十三条 事认听证员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应举行听证三工作前口或书面形式申请听证员避 听证主持避由行政执机关负责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避由听证主持决定 听证参加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包括事及其中国、案件调查员、第三、证、鉴定 第十五条 事、第三亲自参加听证委托至二中国 委托中国参加听证应向听证主持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始前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否场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按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核听证参加身份宣布听证始宣读听证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听证权利义务征询事否申请听证员避; 2、由案件调查员提事违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提证据; 3、事、第三及其中国别进行陈述、申辩质证; 4、听证主持按照案件调查员、事、第三先顺序询问各意见; 5、听证程序结束记录员听证笔录交事、案件调查员、第三阅读确认误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记录员应听证笔录载明 事、案件调查员、第三认听证笔录遗漏或差错补充或者改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听证主持听证笔录听证意见报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关规定作决定 听证延期、止终止 第十九条 事、本案调查员抗力或其理由场经听证主持批准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列情形经听证主持批准止听证: ()事死亡或、其组织解散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 (二)需要通知新证场或者现新证据; (三)其需要止听证情形 第二十条 延期、止听证情形消除由听证主持决定恢复听证间、点并通知听证参加 第二十二条 列情形经听证主持批准应终止听证: ()事死亡或者、其组织解散满三月仍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或者权利义务继承放弃听证权利; (二)事理由参加听证; (三)事放弃听证权利; (四)其应终止听证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听证自举行起二月内必须审结确需延须经行政机关负责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保障听证经费提供必需场、设备及其条件向事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听证员应公履行主持听证职责阻碍事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徇私枉包庇纵容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员执行加强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避免物品流失毁损根据关律、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

② 卫生局行政处罚

你好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点赞。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③ 行政处罚审批人可以参加合议吗

根据法律的抄一般规定,同一人袭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程序。所以,行政处罚审批人不能参加就他做出处罚决定争议案件的审理,如果此行政处罚案件不是此审批人作出的,他还是可以参加合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④ 行政处罚文书中的案件终结调查报告和案件合议记录哪个文书在前

当然是调查报告。

⑤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后 作出决定前 需要再告知吗

不需要,但是在案件合议记录中应该注明被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内容。经合议后可以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书!

⑥ 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规定

【章名】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点赞。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⑦ 我国行政合议制的特点

合议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合议庭是其法定的组织形式。在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制的实行,有效地防止了审判过程中“个人专断”倾向,对确保案件质量,平等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现行一般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只有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通常由承办机构或者案件承办人把脉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危害后果的分析和认定,以及拟定处理意见等。其中,虽然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核审”关,但这只是满足一般的程序性要求,只要案件材料符合核审的基本要求,一般不会改变办案机构拟定的处理意见。显然,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往往左右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也就是说,案件自调查终结到拟定处理意见,这一阶段中承办机构或案件承办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兼之业务水准、执业素质、道德修养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也就难以避免主观专断倾向。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人为了寻求适当的处理预期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笼络和腐蚀案件承办人员“手下留情”,因而这一阶段也就成为腐败滋生“留有余地”。尤其在现今市场监管大执法(体制)背景下,执法者行使的职权会更宽,内容牵涉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而案件承办人员所掌握的业务知识,理解和运用的能力都十分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完美无缺。因此,在这一阶段设置并实施合议制,使业内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学者、专家等都能参与案件的讨论和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查办过程中的不足或错误,既弥补了行政处罚程序的缺陷,又堵塞了腐败滋生的漏洞,使案件处理更趋透明、公正、合理,案件质量大幅提高。
将合议制引人行政处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案件承办机构(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个人专断”倾向,减少或避免了行政执法风险,提高了案件质量,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障措施,难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因此有必要注意和防范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适应“大部制”综合执法的需要,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合议制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合议制的推行要严格要求,严格把关。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案件合议标准和评议规则;对没有通过合议的案件不予核审,并以此作为案卷评查和考核的目标。
三是防止形式主义。首先,案件合议必须制作《合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与合议人员、事件、合议意见或建议等;其次,合议组织的成员要具备掌握和运用相关业务的技能(突出针对性、重点性特征),必须是案情涉入的某方面或领域中相关专业人士、学者、专家或者技术人员,避免滥竽充数;再次,案件合议需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允许和保留不同的意见,防止“一言堂”、“合而不议”或者不切题意的评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合议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⑧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需要合议吗

对于违法事抄实清楚、证据确袭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科室可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合议制度进行合议:(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⑨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几天内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调查取证完毕,合议完毕,之后即可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