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

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稽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稽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路稽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四、其他可以依法自由裁量的情况。
第四条 行使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省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全省公路稽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所辖公路稽征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规定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第七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非路检查获的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
(二)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三)不如实申报车辆相关信息造成计征吨位不足,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四)变更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五)调驻、外挂车辆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缴费的;
(六)经申报停驶仍上路行使的车辆,但用于抢险、救灾、急救等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公路稽征部门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广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从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公路稽征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
(二)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四)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五)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三章 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裁量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调查人员认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福建省公路稽征局集体研究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体改法规处、养路费征收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各稽征处(稽征所)集体研究小组由处(所)领导、纪委(纪检人员)、稽查科(股)、征费科(股)的负责人组成。
(二)稽征处(稽征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应首先交由稽查科(股)长审核;稽查科(股)长经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提交处(所)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处(所)集体研究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稽查科(股)具体办理。
(三) 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可以直接调取各公路稽征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或办理。各公路稽征处可以直接调取所辖各稽征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或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应进行登记,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集体研究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需通过集体研究确定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或在收到移送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稽查科(股)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必须在接到案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是否交由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集体研究小组在接到拟讨论的案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交给案件调查人员处理。
第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需提交给上一级公路稽征部门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决定的,上一级公路稽征部门集体研究小组应在收到提交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交给案件调查人员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路稽征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公路稽征部门要设定专人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路稽征局负责解释。

⑵ 福建省计生办出新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

已经出台释疑,不是瞒报两年不处罚,超生无论多久都处罚,楼主自己去计生委的网站看看!还有就是国企职工和党员干部等从重处罚!

⑶ 行政处罚如何正确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

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 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拓展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掌握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行政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非一定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属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

⑷ 行政处罚从立案到结案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从我的工作看我是卫生行政的

从受理到立案是7个工作日内
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是3个月

但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仍有提起诉讼权利或申请复议的权利,期限最长是60天。
如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仍需要一段时间,最长3个月

所以从立案到结案法定期限不一致,最长可以达到8个月之久

⑸ 福建省违规超生还罚款吗

不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⑹ 行政处罚法中,较大数额可以听证,较大数额是多少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按以上规定,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属于告知听证的“较大数额”。

(6)福建省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于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拒绝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行政处罚生效后,必然会产生国家强制力,运用这种强制力,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可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得到认真的执行,及时纠正或者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

⑺ 福建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还有效吗

应该有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观念均较差,所以他们一、二十年内是懒得去修改细化标准的!

⑻ 福建省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我局依法查处你非法战中基本农田建房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

既然管理部门认定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那么他就是基本农田,因此不得作他用。你设立养殖业,事先也应取得国土部门的养殖业用地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也是违法的。村委会的证明没有根本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