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基本法
⑴ 中国有几部法典,工商法 劳动法 刑法····都是分开的吗
这些内容在网络知识有,仅供你参考
中国大概有如下的若干部门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二,民商法
1.民法通则
2.物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三,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闻出版
18.广播电影电视
19.体育
20.医药卫生
21.人口与计划生育
22.城乡建设
23.环境保护
24.海关
25.旅游
26.气象
27.地震与地质灾害
28.测绘
四,刑法
1.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2.犯罪和刑事责任
3.刑罚
4.量刑
5.自首
6.数罪并罚
7.缓刑
8.减刑
9.假释
10.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侵犯财产罪
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危害国防利益罪
17.贪污贿赂罪
18.渎职罪
19.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经济法
1.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
2.计划、投资
3.财政
4.税收
5.金融
6.基本建设
7.标准化、计量
8.质量管理
9.统计
10.资源与资源利用
11.能源与能源工业
12.交通运输
13.邮政电讯
14.农牧业
15.工业
16.商贸物资仓储
17.工商管理
18.物价管理
19.市场中介机构
20.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
21.对外贸易
六,社会保障法
1.劳动
2.社会保障
七,诉讼程序法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4.知识产权诉讼
5.海事诉讼
6.告诉申诉
7.仲裁
八,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
2.大气污染防治
3.水污染防治
4.海洋环境保护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6.放射性污染防治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8.清洁生产促进
9.防沙治沙
10.环境影响评价
11.循环经济促进
12.野生动植物保护
13.自然保护区
14.土地资源利用
这8个法律部门是彼此独立的,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很难说清的,因为有些部门法里又有一般法和特别法,比如民商法中的民法通则就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就是特殊法,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首先使用。书店里有些法条买不到,主要是一些法律性质的规定但却不是法律,换句话说就是“有法律之实,而无法律之名”,例如宪法相关法中的15~20,就很难买到;另外,法律是可以买到的,然而“法规”是买不到的,因为法规有上千上万条,而且效力低于法律;以上大多是法律。
社会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3.残疾人保障法
4.未成年人保护法
5.妇女权益保障法
6.矿山安全法
7.红十字会法
8.劳动法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1.公益事业捐赠法
12.职业病防治法
13.安全生产法
14.劳动合同法
15.就业促进法
16.劳动争议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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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工银安盛待遇怎么样
在工银安盛上班是靠谱的,工银安盛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工银安盛人寿回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答87.05亿元。
在工银安盛上班的具体保障性如下:
1、工银安盛的权威性: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工银安盛人寿)由全球市值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球保险集团AXA安盛集团、全球500强央企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强强携手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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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个体工商户和工业企业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和工业企业都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
区别在于:1、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而企业适用于《公司法》;从法律角度讲,两者直接不存在直接的联系。2、从实际操作性来说,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一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从事的行业;操作性强,灵活,但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保障。如合伙情况下,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于经营从产生的所以利益,法律只承认是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个人的,而合伙行为不能作为经营利益的分配者,享受其中的权益。当然反之也一样。3、受到各种门槛的限制,由于个体工商户属于非公经济的最基本形态,在我国的基本法对个体工商户经济体的信任门槛还是比较高的,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其门槛将越来越高,这样对于在经营中力求发展突破的个体经营户就产生了严重的束缚,比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很多前置审批手续规定都要求经济主体为企业公司法人等。
最后,其实现在国家正在试行取消个体工商户的可行性研究,深圳于2012年5月份就已经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所以,个体工商户在未来的日子将会被社会淡忘,
⑷ 有哪几部法律
常用法律
劳动法 合同法 婚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许可法 公司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事诉讼法 担保法
保险法 会计法 继承法
反洗钱法 教师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破产法 商标法
安全生产法 个人所得税法 证券法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直销法
合伙企业法 建筑法 消防法
票据法 知识产权法 食品卫生法
国家赔偿法 传染病防治法 选举法
招投标法 著作权法 商业银行法
公证法 税收征管法 律师法
拍卖法 政府采购法 计划生育法
电力法 档案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仲裁法 海商法 执业医师法
公务员法 工会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义务教育法 产品质量法 药品管理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森林法
土地管理法 专利法 审计法
物权法 监督法 反垄断法
法律大全
宪法类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知识产权类
行政法类 民法类 宗教类
劳动教养 环保类 道路交通法规
经济法类 信息化 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类 海洋法规 知识产权法
文物保护类 刑法类 新闻出版类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反腐倡廉 财务税收法规
公务员法律法规 烟草管理 房地产及建筑
司法诉讼程序类 医药法规
以上说的可能不完全.
给你个网址:
http://www.cnfalv.com/ 中国法律网
里面有中国的所有法律和各种条例的全文,够你用的了.
⑸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⑹ 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需要查询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应当是指2010年7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具体内容,楼主可以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官方网站“香港政府一站通”,查询“相关文件”。官网文件,真实性足以信赖的!
网址:
http://www.cmab-cd2012.gov.hk/gb/related/index.htm
可以查到该文件的报批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6月7日以议案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已于2010年6月24日获得立法会46票赞成,即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作为行政长官,我认为上述修正案(草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并已于2010年6月29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对上述修正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
我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 二〇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 人
专业界 300 人
勞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 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
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
员的代表 300 人
二、 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一楼网友,提供的仅是2007年的通过的《产生办法》,不是《修正案(草案)》,应当不是楼主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