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上市如何处理

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经过合理解释,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果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只能等待,直至报告期内不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扩展阅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B. 如何查找证监会处罚公告

打开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点击上方“信息公开”,之后点击左侧“按主题专查看”-“行政执属法”-“行政处罚”。希望能帮到你 :)

C.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么

听证只是对某些特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之一,必须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程序,且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行政诉讼。但是,某些行政处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还有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行政诉讼,还有些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一旦选择行政复议,则不能再行政诉讼

D.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吗

  1. 不满足。

  2. 《上市抄公司证袭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定向增发没这个要求,但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之类的公开发行是不行的。

E.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5)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F. 行政处罚与监管措施有何区别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注意规章不能直接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规章的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为什么找不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