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历任部长

截至2020年5月,依次为李书城、廖鲁言、江一真、沙风、杨立功、霍士廉、林乎加、何康、刘中一、刘江、陈耀邦、杜青林、孙政才、韩长赋。

1、李书城

李书城(1882—1965),湖北潜江人,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早年赴日本东京弘文学院留学。1948年与张难先等在湖北发起反蒋和平运动。1949年后任农业部部长。1965年在北京病逝,终年83岁。

2、廖鲁言

廖鲁言(1913-1972),男,原名廖广鏖,南京人。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与领导北平学生运动。

后任山西抗日军政训练委员会编辑、军政训练班指导员。山西青年抗敌决死队团政治部、旅政治部主任。

1939年到延安。后任中共中央统战部科长、党务研究室研究员,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秘书长、副主任。

建国后,历任政务院参事室主任、政务院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副主任、农业部部长。

2018年5月8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❷ 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❸ 农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对个人的以什么方式送达

准确、指导。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条(公开方式)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从其规定;(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公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广播,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遵循主动、确认:(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公民、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协调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二)案件名称、便民的原则,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评议、客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广播,促进严格、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及时、电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部负责推进、规范、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公正,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肖像,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制定本办法、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电话号码、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主要违法事实。第七条(禁止条款)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第九条(公开时间)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新闻发布会,可以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情节严重的、公共安全。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❹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农业部令

2011年第4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❺ 农业行政处罚从受案至立案时间规定出台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听说有官方正式的修订稿出台。

❻ 什么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并由委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农业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❼ 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什么样的处罚标的才需向当事人发《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❽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如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登记抄保存7日并不是案件调查的期限,在这7天内主要作以下几点就可以了: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❾ 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是规范性文件吗

是规范性文件。农业部也出台归相关文件和格式
下面是农业部修订规范回的一个连接,供答你参考
http://www.zjoaf.gov.cn/dtxx/zyxw/2012/10/10/2012100900011.shtml

❿ 农业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司局牵头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公开工作由承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内有关司局负责。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开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第七条(禁止条款)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八条(公开方式)农业部各司局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网站予以公开,可以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公开时间)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权利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