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急求: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受委托人,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一栏需注明受委托人信息吗最好能说明为什

不需要。处罚决定书是记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专。
不是受委托属人的 。
受委托人已经用委托书以及过程性的执法文书说明。如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等,这些文书内会提及***是****的委托人等等。

⑵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其委托代理人的!!!

被代人认为代理人没有履行好代理权有权中止,包括对处罚决定的不认可,所以须重新进行笔录。

⑶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问题!!!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委托: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范围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这种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这种委托的操作办法,一般是行政机关委托给本机关成立的执法大队实施

⑷ 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相对人能否委托代理人求答案

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看,我国行政处罚法并不排斥相对人的代理权。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并行不悖的,要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公正、公开的处罚程序,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程序及适用的法律有知情权,在相对人凭自己的法律素养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允许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某些程序,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对人利益;二是从行政处罚法的内容来看,在行政处罚程序的个别环节中有关于代理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这是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可以代理的情形,也是该条文中规定可以代理的惟一出处,但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在重大的行政处罚中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是行政处罚中相对较为重要的程序,在听证程序中规定相对人的代理制度,对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其他环节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三是从行政处罚法部分程序的设置来看,不难看出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完成某些事项的。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这也说明行政法律文书的代收方式并不是法律禁止的方式。
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能否委托代理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在其他程序中不能委托代理人,只要这种代理权的设立不影响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均应当允许。因此,总的来说,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对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卢旭东·陈卫琴·刘建

⑸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什么责任

1. 委托行政机关

因为他是授权给其他组织的,其他组织的行为后果是归于授权组织来承担的,除非这个组织超越授权范围和职责行使不相关的行为,这样他才能自己承担这个责任。

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2款,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

⑹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⑺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这个委托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受托的组织是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7)行政处罚中关于委托扩展阅读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机构、组织: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托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⑻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吗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8)行政处罚中关于委托扩展阅读:

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第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第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第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⑼ 书上说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后面又说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这里的受托组织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有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第一类为行政机关,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第二类为被授权组织,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承担责任,第三类就是被委托的组织,该组织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指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么细化规定立法目的在于限制行政权力,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