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整改通知单
⑴ 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不可诉。原因是行政诉讼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3行政许可案件4行政确认案件5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6行政不作为案件7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8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案件9三乱案件10行政给付案件11行政协议案件等本案中国土资源下发的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于上述情形,另外通知书没有减损相对人的权益,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因此不可诉。
⑵ 如何应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刘兴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9年11月18日和2001年8月21日发布了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分别参见“国土资发〔1999〕417号”和“国土资发〔2001〕256号”文件),其中关于告知书分别有《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不知道二者的区别和如何应用。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指陈述权、申辩权。当采取口头告知形式时,则不必填制本文书,但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听证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里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填制听证告知书必须是在案件调查审理终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都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以免在听证告知书发出之后因办案机关自身内部的原因使处罚事项发生改变。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两者适用的条件、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具有特定内容的处罚决定,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者适用于其他的一般的处罚决定。二是两者告知的内容有差异,除了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权、申辩权外,听证告知书还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较大数额罚款究竟是多少呢?以湖北省为例,按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告知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二是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三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四是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五是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关于告知时间,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作出《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被告知单位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送达的方式有4种,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有关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上述3种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为送达日期。采取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以法定签收人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⑶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我非法占用土地,罚我9万5千元,怎样才能罚我少点,希望各位朋友帮我一下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处罚金额,行政机关一般是不会更改的,更不会跟被处罚人讨价还价的。
⑷ 我公司由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被国土资料局下行政处罚告知书,现需要写一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如果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如果事实清楚的话,你写答辩陈述书写的天花乱坠写的在好也没有用的啊.等国土局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你公司局觉得国土局下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并且侵犯了你公司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国土局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非要写,那就谢谢用地的过程,可以写你公司的建成投产后将给当地带来怎么样的好处,例如增加税收,解决劳动里就业,请国土部门考虑到你们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理,并给予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⑸ 福建省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我局依法查处你非法战中基本农田建房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
既然管理部门认定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那么他就是基本农田,因此不得作他用。你设立养殖业,事先也应取得国土部门的养殖业用地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也是违法的。村委会的证明没有根本的效力。
⑹ 国土资源局说我们家是违章建筑,下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我们在15日内自行拆除,不然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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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收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什么时候不执行会过期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之内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预期不陈述申辩,就视为放弃这个权利,进而会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觉得不服,这是可以提起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法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都会一一告知,并且有书面材料,让你签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法文书上也有注明,当事人需要仔细查看为好
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拒交滞纳金日期怎么算依照什么法律
处罚决定书上一般会写自收到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就是超过十五天后开始计算滞纳金,截止日期是最终缴纳罚款日或者法院做出最终裁定日。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写明。
⑼ 如何正确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郭四军
一、告知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的时间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从立案到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这中间有着好几道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但告知的时间到底如何掌握呢?实践中,有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告知程序的要求。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上述做法的结果是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陈述权,但已没有行使权利的可能和必要,实质上是行政机关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
笔者建议告知的时间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或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审查同意,尚未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
二、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告知程序应当采用的形式,告知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目前尚有争论。实践中,有的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并形成笔录,笔者认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为宜。其一,执法人员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内容是个人意见,还是单位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易区别,且有损告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二,告知程序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在案件卷宗中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材料,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其文字材料就无从谈起;其三,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既要对实体部分举证,也要对程序部分举证,不以书面形式告知,就给举证造成了困难,实践中已发生因此问题而败诉的例子。
告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四项,包括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事实即违法事实,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及危害结果;理由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从轻、从重的情节,据以认定的证据;依据则指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等诸多权利。但在告知时,不必告知所有的权利,只需告知陈述权、申辩权,有条件地告知要求听证权,因为此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决定书也未制作和送达,更没有执行,此时告知当事人其他几项权利没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明确,一是告知听证权是否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等3种处理;二是告知听证权后是否可以立即决定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告知听证权不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等3种处罚。需告知听证权的处罚范围,可以这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等3种处罚;准备给予其他重大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告知听证权的;准备给予的处罚虽不属重大,但案件复杂,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进一步查明事实的,也可以告知听证权。
实践中,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将“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转让或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交还土地”等纳入听证告知范围。
既然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是3日,那么,在告知后即使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举行听证,也不应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因为当事人可以在告知后的第二天、第三天改变主意而提出听证要求,如果告知后即作出处罚决定,实际上就限制了当事人行使听证权。
三、特殊情形是否需重新告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罚前,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但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发生了变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在正式作出处罚前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呢?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若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而对违法行为的程度作了减小或减轻了处罚结果,则无需再次告知。若对原告知的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有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或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或加重了拟处罚结果,均应再次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