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2010
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第三章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第四章
第十八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③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六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七部分 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附件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介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 长 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⑤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介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内容按照“综合类、中介服务类、职业健康类、非版煤矿山类、权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其他类”分为7部分,共包含36项相关规定的实施标准。在实施标准中,针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描述,并列出了“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和“实施标准”等内容。
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实施行政回处罚的组织和机答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对有关部门、组织或机构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过程中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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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第二章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