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设定
A.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中,较大数额罚款是如何界定的
各地标准不一样,以上海为例: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的通知》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的规定;
现对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按《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执行,对个人是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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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B.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情况差异较大;各部门实施处罚的领域不同,情况亦有差别。因此,难以对“较大数额罚款”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统一标准。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公安机、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由公安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洧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确定告知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标准。例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拟订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的罚款限额标准,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又如,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C. 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吗谢谢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1、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3、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3)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设定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D. 请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如何确认的
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回及其常务委员会答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规定权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E.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设定的罚款数额没有限制,对吗能否详细阐述一下谢谢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r\n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r\n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r\n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F. 行政处罚设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包含以下几种: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