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源工商
⑴ 苏轼,王源赋税改革的领域和主张
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宋代的赋税,大致上以土地产品的间接分配为主。即通过土地产权所有者交纳的二税来进行再分配。
两宋的赋税,主要是继承唐代两税法而来的二税以及其他一些承继五代弊政而来的苛捐杂税。二税是对土地产权所有者收地税,其征税对象既包括地主,也包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其他的苛捐杂税,有只针对产权所有者的,如支移、沿纳、折变等;也有针对所有国家居民、按人头摊派的,既有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包括佃农在内,如丁盐钱、丁绢等。从理论上来说,在产权私有的状态下,无论何种赋税征收方式,都是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因此,宋代的赋税是建立在地租基础上的再分配,是集中化的地租。
宋代的二税以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收益为典型形式。即国家政权在产权私有的情况下,通过征收二税来参与分割土地的收益份额,从而完成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宋人王柏说:“嗟夫,田不井授,王政堙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故日官不养民。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始尽出于农也,故日民养官矣。”[6]这段话相当透彻地描述了宋代产品再分配的方式,即赋税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农夫输于巨室”,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向产权所有者缴纳地租。这是扣除劳动力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之后的剩余部分,也是土地的所有者依靠出租产权经营使用权所得的经济补偿。在这里,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的经营使用者两者之间首先进行产品的直接分配,即产品收益权初次分割。“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就是产权所有者向国家缴纳赋税。这是在产品已直接分配之后完成的,是产权所有者在自己直接分配得来的产品中再分出一定的份额上交给国家,以换取国家对自己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是产权收益权的再次分割。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产品的初次分配(直接分配)与再次分配(间接分配)之间的分别与联系。其分别在于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参与者和所行使的权利的不同。初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劳动(力)所有者与产权所有者,双方行使的权利是劳动力产权和土地产权;再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产权的保护者,双方行使的权利是产权的所有权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权(产权的保护)。其联系在于两者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土地产权的收益权。无论是地租还是赋税,都是土地产权收益权的转化物。只不过赋税是产品收益权的再分配,是在物质生产之外的领域,使用国家权力以强制的方式从地租中分割出来而已。在这种场合,私有土地产权所有者仅仅起了一个产品转缴的作用。然而,这仅仅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然产权的收益权要经过两次分割,那么对产权的所有者来说,就存在在每次分割中如何使自己尽可能获益、甚至以对方受损为代价而获益的机会。在产品的直接分配中,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和土地产权所有者总是有一个如何利用自己的产权尽可能多地分得收益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确定地租量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初次分配的博弈。而在产品的再次分配中,又存在着土地产权所有者希望“白搭车”的问题。私有土地产权者想方设法逃避赋税,而国家政权为了保证自己的财政收入有增无减,必须强制向一切国民(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征收税金,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再分配的博弈。第二,宋代赋税以土地、财产为征收赋税的对象。
唐代及唐以前各代的口赋、户调式、租调制、租庸调制等,都是以人丁户口为标准的。所谓按丁、按口征收赋税,其前提在于有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存在。马端临指出:“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赋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然其时户户授田,则虽不必履亩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田则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诸物为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而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唐)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7]因此,随着唐中叶之后均田制的瓦解,土地产权私有化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情况下,不但土地产权私有的总量增大,而且土地产权私有者内部拥有土地数量的差距也悬殊。自耕农的土地日益被侵蚀,失去土地的人口日益众多:无地的佃农成为社会人口的多数,而他们再也无力交纳按丁、按口征收的大量赋税。于是在土地产权改变这一历史背景下,按土地、财产数量征收的赋税所占的比重就大大上升了,“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这一地租再分配形式也就进一步突显出来。所谓按土地、财产征收赋税,正是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土地产权收益权的表现。
第三,宋代赋税制度由劳役向赋税转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徭役也是劳动者土地收益权的体现,只不过这种体现不以产品、而是以劳务的形式体现出来,实际上是国家在时间、空间上占有劳动(力)产权或土地收益权。所以说,徭役实质上是与赋税一样的,两者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唐以前,一般劳动者最感痛苦的是征调无时、调发无度的徭役。这些徭役,“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胄锋镝而后谓之役”。既包括百姓无偿为国家充任一定期限的兵卒,或驻守地方,或防戍边防,或自带兵器,或自备n粮的兵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8],也包括百姓无偿为国家政府从事筑堤防营宫室、造桥梁修道路等公共工程的劳动的力役。
唐初实行租庸调制,其中的庸,实际上是以赀代役,开创了徭役向赋税的转化。“安史之乱”前后,府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取代,百姓已基本上不需承担兵役。唐中期的两税法,将代表力役之征的庸钱并入到两税中征收。劳役向赋税的转化进程日益强化。
演及宋代,虽然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百姓仍然有服徭役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陆续规定可以钱代役,各色徭役均已开始了向以赀代役(代役税)转化的过程。如夫役中的河夫,先是由准许离服役地点过远的地区“不可使民间一一亲行,故许民纳钱,以充雇直”[9];逐步发展到“河北、东京、淮南等路出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里外,愿纳免夫钱者听从便”[10],“京东、河北五百里内差夫,五百里外出钱雇夫”[11];再演变为“准敕五百里外方许免夫,自来府界黄河夫多不及五百里,缘人情皆愿纳钱免行,今相度,欲府界夫即不限地理远近,但愿纳钱者听”[12];最后定格为“凡河堤合调春夫,尽输免夫之直,定为永法”[13]。这样,就将纳钱免役制度化,从而确立了劳役向赋税的过渡和转化。当然,宋代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而且事物的发展和制度的确立总会有一些反复。但正如苏辙所评论:“三代之民,以力事上,不专以钱。近世因其有无,各听其便:有力而无财者使效其力,有财而无力者皆得雇人。人各致其所有,是以不劳而具。”[14]宋代徭役征调的大趋势反映了由劳役向赋税的制度变迁。 同时,与唐宋之际的其他赋税一样,这些由力役转化而来的赋税,也经历了一个从唐代以人丁户口为征收依据(租庸调制)发展到宋代以赀产为征收依据的演进过程。北宋元祐年间,“都水使者吴安持言:州县夫役,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今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皆以丁差,不问贫富,有(偏重)偏轻之弊。请除以次降杀使轻重得所外,其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15]。从“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到“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反映了力役征发逐步向以户等(资产作为摊派对象的过渡,表明国家力役征发从“以丁为本”的时代逐步演进到“以地为本”的时代。事实正是如此。根据史料记载,宋代各地方政府在力役征发中,往往采取按户等、田亩摊派的原则。北宋李元弼在总结自己当县令的经验时说:“差夫役,总计家业钱均定,遂无偏曲”[16],明白无误地指明以田亩赀产为征收免夫钱的标准,说明在地方州县征发免夫钱在实际操作上已逐渐形成制度化。宋人苏轼说:“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责之厚赋,则其财足以供;责之重役,则其力足以堪。何者?其轻重厚薄,一出于地,而不可易也。户无常赋,视地以为赋,人无常役,视赋以为役,是故贫者鬻田则赋轻,富者加地则役重,此所以度民力之所胜,亦所以破兼并之门而塞侥悻之原也。”[17]可见,在两税法之后,在赋税征收以田亩广狭为依据的基础上,各类征役也“因赋之多少而制役”,“视赋以为役”,实际上是以田亩赀产为征调征役的依据,所谓“其轻重厚薄,一出于地”,表明劳役的摊派最终还是落实在田亩赀产上。与两税法后按土地、财产征收赋税一样,国家通过将部分夫役摊入田亩赀产,从而使“田主”承担部分夫役(免夫钱),正是国家参与间接瓜分私有土地产权收益权的又一种表现形式。这也是与前代不同的变化。
第四,宋代工商业税大大增加。
宋代以前,国家政权一般仅对在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较大影响的盐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国家垄断经营,实行官产官销,完全排斥私商的参与。中央政府通过“寓税于价”(即通过专卖加价)这一比较隐蔽的形式,取得比直接课税更为丰厚的财政收入。而对其他的商品一般只征少量的税或根本不征。即使征收,也往往由地方官府自行决定税率,自行支配商税收入。如汉代,“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18];“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19]。隋朝至唐开元前,“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其货,罚其人”,其目的在于“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20],而不在于收税。唐代两京诸市署与州县市令的设置,目的也只在于管理市场,而不在于收市易之税。由于宋代以前各朝商税征收本身并未程序化和制度化,国家政权对于商税收的多少也并不在意[21]。宋以前各代官方文献中全无全国性商税收入的统计,说明商税收入在当时的国家财政中尚不占重要地位。
唐玄宗时,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开始对少地或无地的商人按户等高下征收地税;代宗大历户税改制,对有邸店、行铺、炉冶者等工商业者,又进一步规定加等征收户税。到两税法又明文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22]行商是指流动的商人,所在三十税一,当指其所带商品货物的价值而言。所谓居者,应是指坐贾,即定居某地开铺经营商贸的人,他们也须纳税。这表明商人要缴纳另外的商税。也就是说,两税中开始将商税与地税、户税区别开来了。在兵荒马乱的五代十国时期,各国对征收商税都很重视,后唐有“商税务”,后汉有“商税使”,后周有“商税院”,[23]都是负责专门征收商税事务。北宋初,太祖“诏榜商税则例于(商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24]。即是指将《商税则例》公布在商税务的门前。《商税则例》的公布,表明北宋在一开始就有了正式的商税法规。北宋在四京(即开封府、河南府、应天府、大名府)设“都商税院”,南宋时临安府的税务也设“都商税院”;在各州、府设征收商税及其他税收的机构“都税务”,各军、县、镇也相应设置征收税务或税场,负责征收商税。
宋政府将商税的征收程序化和制度化,并对商税的征收制定了多项征收规范。有论者指出:“宋代商税和田税截然分离,出现了完整意义上的商税制度。地方政府定期公布商税则例及其变动情况,各地州、县、墟镇广置税务机构,这些情况表明商税征收到宋代首次进入了自身的制度化时期。”并指出,这标志着“原来超经济强制性质的抑商政策开始向经济性强制的征商政策转化”[25]。这些结论是十分有见地的。同时,商税征收制度化,也是对商品生产者私有产权保护的制度化。因为比起唐末五代对商税的横征暴敛,商品生产者交纳一定的商税,以换取政府承担对商品产权的保护和实施,从成本上来讲是合算的。北宋初年在全国各地曾努力改革五代十国苛刻的征商弊制,并严格约束各级理财机构和征商机构,防止其过度苛征暴敛,使商品生产者的交易费用降低。商税征收制度化,说明“当私人收益的潜在增长超过交易费用时,便会为建立这种所有权进行种种尝试。政府承担对所有权的保护和实施,因为它为此付出的成本低于私人自愿团体所付的成本”。宋代允许工商业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度,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也达到了政府“商旅既安,课利自厚”的目的。正如诺思所说,“显然,从发展新的制度和所有权中获得的收益必然相对(多)于费用增加,所以创新(制度)是有盈利的。”[26]
宋代的工商业税,如过税(商品流通税)、住税(商品交易税)、力胜钱(水路流通税)以及矿冶收入等都有大幅度的上升。工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见重要,是田税、禁榷收入之外对宋代财政影响较大的税项之一。从商税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北宋时期,商税收入约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0%左右;南宋由于缺乏商税收入的全面统计,其在全国财政的总收入比重难以确定,但估计大概比北宋时期还是会有所提高的。这也是宋以前不能相比的。可见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日趋高涨,商税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渐趋重要。商税已单独成为国家重要税收之一。
第五,宋代把征自京城及诸州、县、寨、镇的正税冠以“城郭之赋”(即坊郭之赋)专称,即从唐代两税法中分出坊郭之税。
唐杨炎请行两税法云:“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悻。居人之税,秋夏两徵之。”[27]因此,唐代的两税是“居人之税”,是除了“不居处而行商者”之外的所有“居人”,即不分乡村户或坊郭户,都须缴纳之税。如前所述,按照两税法,居人两税钱的多少是依据户等的高下而定的,又均定户等的依据则是田亩和资产。城市居民的房产只是作为众多杂产之一,在排定户等进而决定两税钱中有一定作用,此外并无所谓屋税。但在唐后期以至五代,先后出现了独自存在的间架税和屋税。唐德宗时,曾一度征收屋税[28]。后因遭到反对,很快停征。但自五代起至于宋代,又皆有屋税。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年1十月诏:“应汴州城内百姓,既经惊劫,须议优饶。宜放二年屋税。”[29]这是作为“城郭之赋”的屋税首次见诸于文献的记载。此后,后晋、后汉、后周时,[30]皆有征收屋税的记载。由此可见,至少自五代开始,屋税已是各地城市居民缴纳的一项正常的赋税,是宋代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的始源。
宋代,对城市居民征收“城郭之赋”。何谓“城郭之赋”?据《玉海》、《文献通考》等书所述,乃“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是指坐落在京城及诸州县寨镇的房产和地产应缴纳的税赋。所谓“宅税”,即是屋税,为宋代文献中常见的坊郭户缴纳的正赋。自五代开始,至宋一直如此。赵匡胤建立宋朝后,即有“减(扬州1城中居民屋税,民皆悦服”[31]的措施。宋初,“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32]以后熙宁方田均税法中规定:“屋税比附均定。”崇宁方田令规定:“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至政和二年,又改为每等之中再“各分正次二等”,共为二十等[33]。可见宋代城市居民始终承担缴纳屋税的义务。而据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州申夏秋税管额帐式中,须将“盐钱、屋税、麴货等及自来别立顷项开说钱物,并依税租开具”[34],表明屋税收入是在乡村民户夏秋税租之外“自来别立顷项”的钱物,并不属于两税范畴之列。这样,宋代就形成乡村民户无宅税,以房产为税产的屋税是坊郭独有的税目。《宋史》“食货志”中将“城郭之赋”与“民田之赋”等并列,也即将城镇居民所缴纳的房产税与乡村居民所缴纳的土地税区别开来,表明房产税已从作为两税正宗的土地税中分离出来,是宋代二税之外的特有税目。这当然是与宋代城市商品经济的发达、城市私有房屋产权的逐步确立相联系的。
三
所谓制度变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具体到仍处在农业社会的宋代,就是如何更好地配置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让其发挥更大的潜力的过程。也就是说,是如何达到帕累托更优的过程。
宋代继承唐代“两税法”的“以资产为宗”的税收制度,规定了以土地为主的资财作为法定的征税对象,从税制上较以前更为明确地承认和界定了土地私人占有的产权,表明无论国家政府还是个人都已公开承认私有产权的合法性,达成了社会共识,从而激发了土地产权拥有者利用土地资源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对宋代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按资产征税对农民劳动者意味着赋税的减轻及赋税的公平,对生产积极性也有一定的制度激励作用。
宋代从制度上规定了各类徭役均以产权多少来摊派,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劳动者的负担。同时,以钱代役,使农民逐步摆脱了劳役的束缚,人身相对自由,土地私有产权和农民人身权利也成为表现出更多独立利益的行为主体。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以钱代役顺应经济发展与赋役制度变迁的历史要求,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的特点。
商税征收的制度化,实际上是承认商品生产者的产品产权所有,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承担对商品产权的保护和实施调动了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既增加了商品生产者的盈利(降低成本、扩大规模、交易量增加等),又增加了政府的盈利(商税收入),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事实证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商税制度化是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的。
宋代赋税制度的变迁,提供了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潜力的激励机制。这是因为,“不管是在企业内部,或是在市场上,行为者总是在各种组织制度的约束前提下来使他们的目标函数最大化”[35]。宋代的社会经济,在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这一前提下,为数众多的经济元在进行经济选择、经济决策时,都毫无例外地遵循着一个相同的基本规则:这就是在各种现存的制度制约条件下寻求最大的产权收益,从而使各经济元在从事经营和生产时,主观上以追求达到更高的生产效益及个人所得的边际效益为目的,而在客观上却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宋代社会经济的繁荣与赋税制度变迁的激励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⑵ 王源家附近有没有大学啊,重庆工商大学距离近吗
哇塞你也是奔着源源去的
⑶ 工商管理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实践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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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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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3月末开始,我在xx水厂进行毕业实践。实践期间,我在领导、同事们的热心关怀和悉心指导下,主动参与xx水厂的日常管理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工商管理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实践中。用理论加深对实践的感性认识,用实践来验证理论知识的准确性,积极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实践生活,满含着紧张和新奇,更从中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我所实践的xx水厂,是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引进众多国际先进设备的大型现代化壹级资质门类齐全的国有控股企业。现有员工xx水厂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xx水厂人、工程技术人员xx水厂人,注册资本金xx水厂元人民币,总资产xx水厂元人民币。
回首实践生活,虽然只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却感触颇深。实践过程中,我采用了勤看、勤问、勤学、勤练的方式,对xx水厂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在系统分析了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方式和运做规律后,对xx水厂x经营理念、企业精神有了深刻的认识。
一、坚持以经营为龙头,不断构造新的盈利模式。
面对水安全环境和水环保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xx水厂能够立足根本,坚持以经营为龙头,广开信息渠道,积极抢占市场份额,不断加大工程开发力度,不断构造新的盈利模式。藉着工业年的东风,积极参与承建了xx水厂、xx水厂等大型工业水技术项目。同时,采取“走出去”的开拓型战略,抢占纯净水和矿泉水外埠市场,跻身国内竞争。目前,全国各地都有xx水厂的分企业,且各企业进展顺利,运营效果良好
二、启动企业联盟战略,有效利用品牌技术优势。
自1998年以来,xx水厂水厂正努力更新着市场竞争观念,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战略联盟的运用。在与许多经济实践雄厚的兄弟单位联盟的战略实践中,实现资金、人才、技术等经营资源的共享,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活力,使xx水厂能够专注与自身“品牌”优势的不断提升和运营管理、业务承揽能力的不断增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三、强化企业制度建设,实施人才兴起战略。
完善集团制度建设,弥补制度管理漏洞,建立起科学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大力实施人才兴起战略,建立金色降落伞制度和阳光缓步台制度,对企业骨干给予优待,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人物给予终身照顾;使那些从岗位退下来的员工能够享受到与在岗时同样的待遇,以体现企业文化中浓厚的人文关怀。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我也发现xx水厂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市场观念和经营体制与公司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市场开拓的步伐与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经营体制不完善,经营队伍、经营人员的责、权、利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在分包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程序不衔接、管理不闭合的现象;水技术项目部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对分包队伍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在管理手段和制度落实上存在薄弱环节。
三、成本意识不强,成本控制水平不高。个别水技术项目存在管理粗放、运营大手大脚的现象,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创新要效益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此外,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的消耗等机关非生产性支出的不断加大,使xx水厂的成本控制与一流的运营企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竞争力因此降低。
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集团某些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治企的意识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尤其实在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处理上不尽如人意,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严重者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稳定。
五、运营组织管理观念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在运营过程中按照运营合同要求进行运营组织管理的意识不强,运营管理现状与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存在较大差距,使得有些水技术项目在开工初级阶段和运营过程中难以进入状态,达到预期效果。
对于xx水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根据自己的专业所学,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经营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广开源头,多揽工程,企业发展才有保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干好在建工程是承揽后续工程、开辟新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干精品、打品牌,树立一流的企业形象
二、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水技术项目管理。通过对资金管理、劳务层管理、物资管理,加强水技术项目基础管理,结合“三整合”体系的运行,完善水技术项目管理,加大监控、检查、整改力度,达到闭合管理,建立公司综合考评体制,加大对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检查力度,抓好落实整改,促进运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树立“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实施“零缺陷、低成本”战略,才能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获得更大的赢利空间,加快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上下必须以效益为中心,在企业广大干部职工中不断深化“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四、推进依法治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定期对职工,特别是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能力,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的整体管理水平。
在实践期即将告一段落的时候,回顾这几个月的实践生活,在实践的过程中,我既感到了收获的喜悦,也存有些须遗憾。主要是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某些认识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更多时候是在看别人做、听别人讲,没有能够亲身感受、具体处理一些实际问题,因此未能领会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的精髓。但是,通过实践,加深了我对所学工商管理专业基本知识的本质理解,丰富了我的实际管理经验,使我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认识到:要做好日常企业管理工作,既要注重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
此外,还特别感谢在实践期间,对我给予关心和帮助的xx水厂的领导及部门同志。
读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实践报告。
⑷ 内江市王源金属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内江市王源金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角钢、园钢等。
法定代表人:王章明
成立时间: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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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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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求工商管理专业论文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中的私营工商业基本取自由发展的态势,山泽鱼盐之利采取放任私人经营、官取其税是此时期发展的主线。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制度之后形成的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理论——轻重论,成为其后历代封建王朝制定工商管理政策的理论基础。唐、宋时期,刘晏、王安石等继承传统的轻重论并有所发展,对传统的工商管理政策进行修改,使之继续发挥了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的作用。明、清时期,随着中国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作用的扩大,轻重论受到前所未有的作用.
自汉武帝盐铁官营之后,国家控制工商业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奉行不逾的宗旨,官营工商业由此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在此后的近两千年中,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和官营工商业的弊端丛生,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理论——轻重论逐渐发生歧变,最后终于被主张工商业私营的理论所取代。本文试图在论述重论嬗变及其它经济理论兴起的同时,分析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从而对今天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西汉轻重论的产生
春秋初期,随着“工商食官”论的瓦解,山川鱼盐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私营工商业逐渐获得发展。虽然这时有齐国管仲的专山海政策和战国时秦国的政府控制工商业,但都为时较短和仅局限于某些个别地区,因此,对山泽之利采取放任私人经营、官取其税是此时期发展的主线。秦统一后,继续实行工商官营政策,对东方私人工商业者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富商大贾们被没收财富,迁离本土。由于秦始皇在统一后仍频繁调动兵马,大兴土木,造成赋役繁苛、刑罚严酷,从而被农民起义所推翻。秦祚的短促使秦政权只摧毁了东方的私营工商业,但并未建立适合封建大一统需要的工商业机构和经济理论,因而在经济结构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从私营到官营的转型。
西汉建立后,对秦亡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陆贾的“居马上得天下”而不可“以马上治之”的话,集中反映了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因而,汉王朝的当务之急是政策的根本转变,即变秦王朝的“举措暴众”为无为而治,通过清静无为来恢复残破凋敝的社会经济。刘邦为恢复经济采取了一些重农抑商政策,重农措施取得了成效,抑商却仅流于形式。如他规定不准商人衣丝乘马、不准商人子弟做官等,只是压低商人社会地位的贱商措施,在经济上对商人并无多大限制。到惠帝和吕后时,“弛商贾之律”,除仍不许商人子弟做官外,其他抑末措施暂缓施行,实际上放弃了刘邦制定的贱商政策。其后,汉王朝又实行“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的工商自由经营政策,造成“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的局面。那些在秦代遭到打击的工商业者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迅速暴富起来,其势力的发展竟远远超过了战国时期,《汉书·食货志》所谓“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就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人民富足,国力强大,封建大一统的各种规章制度也逐渐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汉王朝的理论指导就开始从“无为”向“有为”转化。此时私营工商业者虽然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但并不支持封建政权,在国家急需财政支援时袖手旁观,《史记·平准书》记载他们“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七国之乱时,汉军中的一些列侯、封君为出征向商人借债,长安的大商人除无盐氏外,均拒绝贷给。当汉武帝内外兴作,耗费巨大,发生严重财政困难时,富商大贾仍然不予支援。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想完成名垂青史的功业,单凭农业经济的收入是难以支撑的,而过度征敛又会导致秦朝速亡之覆辙,于是掌握财富的私营工商业者就成为与汉王朝争夺经济控制权,妨碍封建政权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威胁。因此,汉武帝对其采取了毁灭性的打击,实行盐铁官营,建立了一系列适应封建专制集权的官营工商业机构。这样,从春秋开始的工商业自由经营的主流到汉武帝时终于让位给国家控制工商业,这也是封建大一统王朝高度集权的必然结果,只是因为秦王朝二世而亡而有所推迟罢了。
在汉武帝由政府直接经营工商业的大规模行动之后,到西汉末年,随着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形成了以汇集《管子》作为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理论即轻重论的理论总结。所谓“轻重”,是先秦时期人们用来说明货币方面问题的概念,到西汉时逐渐被用以研究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货币和商品的比价问题,以达到国家操纵这种比价变化的目的。轻重论包括轻重之势、轻重之学和轻重之术三部分,三者中以轻重之势最为重要。所谓轻重之势,指封建国家对经济活动直接参与以控制和垄断社会财富和资源,只允许百姓在国家严格控制的经济领域内活动,从而把对百姓的予、夺、贫、富主动权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以这种地位和威势“御天下”,就不需要用暴力进行掠夺和驱使,民众在政府的控制下既无法逃避税收,又不会太贫穷以至铤而走险,更不让其太富而看不起国家的赏赐和俸禄,从而使他们安心地为政府出力和效命。
轻重论作为封建大一统王朝较为成熟的经济思想,虽然仅限于工商业领域并过分强调商品货币经济在社会中的作用,突出流通领域而不重视生产,但对打击与封建国家离心离德的富商大贾和地方分裂势力,解决中央集权所需要的庞大财政开支,战胜匈奴的外来威胁等起了巨大作用,因而基本上被后世所继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维持统治的主要经济思想。
二、唐宋轻重论的嬗变
从汉武帝到唐前期,盐铁官营一直是封建统治者始终不逾的既定国策,其间除了东汉时期由于豪强专权而略有放松外,其他王朝都把国家控制工商业作为维持统治的重要法宝。唐前期的盐铁管理采取以官营为主、民营辅之的政策,此即《唐六典》卷30所谓“官不采者”,“听百姓私采”,然后征收课税。从唐高宗时开始,随着土地买卖的加剧,均田制逐渐破坏,以丁身为依据的租庸调日益减少,不课口的数量和政府的开支却日益增加。安史之乱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当时承担赋役的人口只占总数的13%,唐王朝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在经济结构变化的情况下,唐政府为扩大税源,只有增加间接税的征收,于是唐前期对民营盐铁的征税制就变成了唐后期的盐铁禁榷专卖制。唐廷急于求成,派第五琦负责榷盐法的推行,实行官运官销制,此法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无积极性可言,弊端早在汉武帝时即已显现,因此收效甚微。其后,刘晏临危受命,负责唐政府的理财工作,他不但广泛灵活地运用了轻重之术,而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使轻重论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在榷盐方面,他将官运官销变为政府批发、商人运销零售,把一部分盐利分给商人,以增加商人的销售热情,并减少国家机构直接经营生产和流通的弊端。这样就把商人由原来的打击对象变为在一定程度上推行轻重政策的助手。当然,为了限制商人居奇谋利,刘晏又设常平仓,防止边地商人垄断市利,使商品流通中“无甚贵贱而物常平”,以把轻重之势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
刘晏理财有和汉代轻重论者一样的目的,即扩大财源和增加统治力量,做到“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但刘晏比前人进了一步,即既考虑增加国家税收,还要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像他设立的盐政机构不但征收盐税,还对生产进行检查、指导,由此起到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的作用。刘晏还以增加物质待遇来刺激经济活动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如运漕粮时以雇工代替徭役劳动,在造漕船时加大造价以保证质量,以高价招募传递经济信息的“急足”等。刘晏的理财取得了较大成效,扭转了唐王朝入不敷出的财政状况,使唐中央实际控制户口由不足200万增加到300余万,盐税由60万缗增加到600万缗, 为唐后期王朝的延续打下了稳固的基础。刘晏在理财中重视发挥商人的作用,又用部分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的创新思想,反映了唐中叶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的新趋向,对后世经济思想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唐中期之后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国家财政要拨出大部分经费养兵的现实促使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承继唐制的宋王朝为了维持庞大的中央禁军,不得不相对放松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活跃商品经济以扩大税收,因而宋代的社会经济呈现了与前代不同的繁荣景象,盐、茶、酒、商税、市舶、矿冶等工商收入约占总收入的70%,其中北宋商税年平均征收约1000万贯钱,占总收入的10%。工商业收入的大量增加使得宋政府更加需要国家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轻重论,只是应用的方法有所改变而已。这其中以王安石的工商思想最具有代表性。王安石并不否认封建国家控制工商业的必要性,他继承刘晏的经济思想,变僵硬死板的官府全面控制为官商分利,干涉与放任兼而有之,视各行业的具体条件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如食盐严格实行分区专卖以获取厚利,但少数地区仍可以实行民营。茶叶禁榷严厉效果不好后改由大商人包销,但他们分取茶利太多,王安石又将之改为官收茶税由私人自行贩运。酒的专卖收入与商税不相上下,每年约有1000万贯,宋中期前官府控制较多,之后则采取了由私商包销的办法使酒税更加扩大。在矿冶业方面,由于官府矿业效率底下,得不偿失,因而采取鼓励民营矿业发展的政策,对金银铜铁等实行“二八抽分”税率,其余自由贩卖,宋代民营矿业由此得到较大的发展。王安石在宋代商品经济较为发展时期,将轻重论灵活运用,当国家专营的某一行业效益不好时,就将之改为民营以税之;当大商人包销分利太多时就适当控制,总之,减少管理弊端、提高效率,倾向于增加民间经营以税之是王安石适应时代潮流的思想宗旨。
三、明清反轻重论思潮的兴盛
明朝继承唐、宋、元的工商业政策,盐茶实行禁榷专卖钞引制;矿冶以官营为主,民营辅之;海外贸易则变宋元的官民并存双轨制为朝贡贸易单轨制,同时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丝织、造船等官府工业体系。明政府严密控制工商业的政策在明初商品经济尚待恢复的情况下运作良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如同前朝一样,其专卖政策日益受到市场作用的冲击,榷盐和榷茶政策在私商的参与下逐渐破坏;实行海禁以维持朝贡贸易的政策在走私猖獗的情况下也难以进行;官府工业则由于落后的生产方式而效率低下,举步维艰,无法满足朝廷的各种需要。明中期国家控制工商业政策出现的各种问题迫使统治集团重新考虑应对方法,传统的轻重论受到非议,主张工商业私有化的观点开始抬头。其实,早在轻重论形成的初期,司马迁就曾系统地加以批驳。他从好利好富是人的天性出发,认为农、工、商都是衣食之源,它们越扩大,社会财富越增加,从而“上则富国、下则富家”。所以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听任各种私人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不加干预。司马迁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不能适应封建国家专制集权的需要,自然不会被重视。当轻重论成为封建社会正统的经济思想后,千余年间没有人敢于公开批评,只有叶适打破沉默,公开批判和否定轻重论的核心——重本抑末,但由于轻重论经过刘晏、王安石等改善后仍具有一定的活力,而私营工商业者的势力又相当弱小,所以响应叶适者寥寥。随着明中期商品经济的活跃,轻重论日益不能适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以丘浚为代表的新经济思想的出现并最终取代轻重论就是很自然的了。
丘浚的工商思想主要是反对盐茶的禁榷专卖,主张私人经营和开放对外贸易。丘滩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认为盐等自然资源都是“天地生物”,应该由全体民众“公共之”;君主应以其权威保证百姓共享这些资源,禁止少数人垄断。因此,他主张废除盐茶专卖,实行国家监督下的私人生产和运销。为此,他设计了一套食盐官督商卖方案,即灶户向官府交纳一定“举火钱”后煮盐自卖,盐商则直接从炉户处购买,然后按数纳税,凭引到指定地区贩卖。这样就将明初切断的商灶购销关系恢复起来。政府只用征税和引制进行间接控制,比刘晏的就场专卖更为松弛。丘浚还反对官府经商及以场务等机构垄断控制市场,主张发展私商,改革漕运,扩大国内商品的流通。同时,他看到东南沿海居民必须依赖出海贸易互通有无才能生存,海禁实际上无法真正实行,因而主张开放海外贸易。他根据唐、宋、元鼓励对外贸易、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增加的事实,认为舶税“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比之增加国内民众负担、妨碍内域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苛捐杂税要好得多。丘浚朦胧意识到互通有无的好处,比仅是为了赏玩国外珍奇物品的思想显然有所进步。明王朝在官营专卖和官府工业日益难以维持的情况下,被迫于明后期放弃对工商业的直接控制,实行盐茶商专卖和鼓励民营手工业以税之的政策,从而开始了向官督商办的转变,以丘浚为代表的反轻重论理论终于被统治者所接受。
明中后期新的经济因素的出现和明末清初剧烈的社会动荡使当时士大夫的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像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从新兴市民阶层的人性论出发,反对封建君主“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的不仁暴政,对传统的重本抑末、贵义贱利理论进行了猛烈抨击,提出了工商皆本的观点。这些思想不仅比司马迁更明确地指出了封建君主控制工商业的实质并强烈反对君主专制,而且比前代拥有更雄厚的社会基础,因为此时商人已经过宋、明两代的发展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阶层,所以他们反对国家干涉工商业、主张私有化更有力。
康熙初年战争结束、社会安定之后,清政府继承明末工商改革措施,基本完成了国家对工商业由直接控制向官督商办、间接控制的转变,但清王朝仍然实行限制民间商业资本使其发展不至超出控制范围的政策,因而清前期的进步思想家继续进行抗争。如王源主张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使之“附于缙绅”之列,在中央设立“大司均”,由商人代表主管国家商业经济工作;主张以资本税和利润税代替苛捐杂税,以减轻工商业的税务负担。在对外贸易观点上,蓝鼎元主张扩大海外贸易,活跃沿海地区经济,增加就业和税收,比丘浚仅强调增加国家税收、减轻人民负担又前进了一步。魏源主张更大范围的工商经营私有化,强调“师夷长技”,发展生产技术,并建议成立欧洲式的公司进行经营。这些思想不但是对传统重本抑末观念的彻底否定,而且已初步具有近代经济的意识,反轻重论从此进入了一个更高的思想境界。
随着西汉封建大一统王朝的巩固和发展,高度集权下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经济理论——轻重论也随之产生,并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制定工商管理政策的根据。唐宋时期,刘晏和王安石对轻重论进行了修改,使其主要宗旨由国家全面控制利源,以商人为打击对象变为官商分利,以商人作为推行政策的助手,从而取得了较好效果。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人阶层的崛起,禁榷专卖日益受到市场作用的冲击,官府工业效率低下,难以为继。为此,丘浚等力主废除禁榷专卖,实行工商业私人经营,在社会现实的逼迫下,明末清初封建王朝终于完成由国家直接控制工商经济向官督商办、鼓励私人经营的转变,轻重论在历时千六百余年后也被新的经济理论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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