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接受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的。
一是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看,我国行政处罚法并不排斥相对人的代理权。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并行不悖的,要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公正、公开的处罚程序,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程序及适用的法律有知情权,在相对人凭自己的法律素养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允许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某些程序,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对人利益;
二是从行政处罚法的内容来看,在行政处罚程序的个别环节中有关于代理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这是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可以代理的情形,也是该条文中规定可以代理的惟一出处,但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在重大的行政处罚中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是行政处罚中相对较为重要的程序,在听证程序中规定相对人的代理制度,对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其他环节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是从行政处罚法部分程序的设置来看,不难看出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完成某些事项的。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这也说明行政法律文书的代收方式并不是法律禁止的方式。

Ⅱ 行政处罚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范围是多少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听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确认更是体现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是:“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是:“(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内容更为详细: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Ⅲ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11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Ⅳ 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发现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

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

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

步的证据资料等。

二、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

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

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

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4)广东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Ⅳ 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点赞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六)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
(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八)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公开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违规予以受理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四)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对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八)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有偿服务的;
(九)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非法收受押金、保证金或行政许可费用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三)隐瞒、截留、挪用或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四)依法应予补偿而未予补偿或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征收、征用工作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只行政征收、征用而不提供规定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征收、征用提出异议,不依法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征税、行政收费等事项;行政征用,包括征用土地等。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四)对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规定损害行政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行政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擅自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
(五)对应予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对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而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
(七)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违法处置罚没或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合法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时限、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逾期不予行政赔偿的;
(二)不按法定赔偿标准实施行政赔偿的;
(三)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后,未依法责令应当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行政赔偿费用的;
(四)对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申请予以行政赔偿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赔偿工作规定的。

Ⅵ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如何罚

1、《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
(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予纠正、处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四)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五)索取、收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Ⅶ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第四章 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岗位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Ⅷ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该条主要强调,如果
1、驾驶员的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的,不能驾驶机动车;
2、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不能驾驶机动车。

如果违反该条规定,

一、交警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扣分等),并要求立即将机动车停至指定地点;

法律依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拘留15天,罚款200--2000元!

Ⅸ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作出听证决定

如果是因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的听证的话 具体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写 但是具体处理时限要看你是属于哪个省,因为各省关于听证程序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听证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负责承办案件的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移送负责听证的机构;
(二)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三)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
(四)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但是并无具体执行的时限

Ⅹ 行政处罚过程中,“告知”时不告知具体罚款数额有没有错告知了又有没有错各有什么依据和解释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回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答利。实践中,《听证告知书》中往往告知了拟罚款的具体数额。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规章)的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同一当事人(法人或组织),如果拟对其罚款49000元,当事人事先就只能知道被罚款的幅度,如果拟对其罚款5万元,当事人事先就知道被罚款的具体数额,仅100元之差,知情的程度就不同,这显然不合理。因此,既然《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罚款的具体数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应该告知拟罚款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