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医疗机构许可证吊销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② 医疗机构一年之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这个规定

③ 乡镇卫生院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名下的门诊部(无违法行为)该被吊销吗

卫生院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代表着他的隶属机构<门诊部,辅助科室,,,,,,,>, 都要停止执业, 如果继续执业, 就是违法行为, 如有不明,可以继续追问, ,,,,,,,,,,,,

④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几种情形

你好,申 办 医 疗 机 构 须 知 一、由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职称、执业医师证并从事同一专业的和本市常驻户口的非在职的临床工作者个人申办。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3号字,平面图上标注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5、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6、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 获批准书后申请注册材料1、验收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3、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表(供表)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供表)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供表)6、设二级诊疗项目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8、房屋所有权证和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9、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11、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护认可书(口腔类在区行政大厅办理)三、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内容:设置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拟设医疗机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半径;3、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4、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5、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7、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及投资预算。选址报告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医疗机构房屋应符合以下规定:1、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医疗机构用房必须符合基本标准);2、医疗机构房屋必须独立,通道必须独立。3、房屋各功能房间布局应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院内感染的要求。4、每个二级诊疗科目的诊室和功能科室,每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米。四、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及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在职、停薪停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3、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五、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拟设传染病、性病、肿瘤、产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一律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卫生局窗口申请。六、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只有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并开始筹建。医疗机构筹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须按《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七、申办医疗机构及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违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八、申办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向区卫生局申请,自申请人向区卫生局报齐材料之日起,在22个工作日内区卫生局给予答复。九、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以不同方式将申报材料有关证件(复印件)反馈至劳动人事部门、公安(户籍)部门、房产部门、公证部门及其他职能单位查询真伪,对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吊销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资质。

⑤ 什么情况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回动超出登记范答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⑥ 怎样吊销不合格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不打针那个孩子就能活了吗??如果不接生那母子就不双亡了吗??自己病得重死掉的,大出血死掉的,能怪医生吗?难道你家着火了,烧掉的东西是因为消防员救火给救烧掉的吗??你以后病了别去让医生害你,躲在家里病死掉算了。

⑦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有哪些

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07年年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说,中央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从2003年的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亿元。农村医疗救助支出从2003年的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3.2亿元。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2007年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提高新农合覆盖率,并且政府要大力提高医疗卫生支出,这些措施都是推进新医改“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的重要因素。从医改受益的是普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尤其是中低端医疗器械产品需求率先铺开,相关优势企业获得我国卫生系统升级的大单。同时,相关的辅助产品如大输液,医药流通环节的集中度提高,相关龙头企业都会享受到较大的利益。从行业经营环境、发展趋势来看,生物制品子行业、医疗器械子行业和化学原料药子行业增产趋势明确。但从发改委药品行政降价、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药品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等措施来看,国内制药企业面临的压力较大,医药行业的景气度处于较低水平。随着医改向纵深发展,医药行业变革加剧了业内公司分化,优胜劣汰的速度加快,对净化行业经营环境非常有利,在这个过程中将诞生一批未来的龙头企业。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制度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医保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废止医院自行采购而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逐步降低了医院对药品收入的依赖程度。医疗体制改革的加快,无疑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更新和完备的又一助推剂。对医院而言,如果没有了药品收入的支撑,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很难生存下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改造医院软硬件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收入是医院减少对药品收入依赖程度的重要途径。随着国内医疗体制逐步理顺,医院的医疗服务性收入将逐步成为主角,由此产生的对中高档医疗设备的需求将构成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一个持续动力。另一方面,医疗器械行业众多中小企业,本身研发能力有限、技术水平低,唯一的优势有可能就是价格,一旦招标采购只是以价格来说话,那这些低技术水平的产品进入医院,必定带来医疗方面的问题。医疗器械企业之间互相杀价,企业利润逐渐下降,从而导致企业的利润不能正常化,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研发。 三、中国加入WTO对医械市场的影响“入世”,是符合中国改革开放战略目标的,在总体上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利,对中国改革开放有利,对中国医疗器械工业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随着WT0成员国关税的降低,为我国化学原料药、医疗器械出口提供了很有利的条件,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生产医疗器械需要的进口元器件价格的降低,将促使我国的产品生产成本的进一步下降;成员国之间减少非关税壁垒限制,例如某些国家要求严格的我国出口商品公证、质量公证、使馆公证和卫生部注册等手续,均有利于我国医疗器械出口到世界各地。非关税壁垒的弱化与取消,这将影响一些高技术医疗器械产品市场。高技术医疗器械产品通过我国企业的多年努力,从无到有,B超、X线机、MRI、X—CT、牙科椅、心电记录仪、导管、注射器等已接近国际同一档次产品的水平,在国内市场已有很强的竞争力,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因此,还需要加强对产品竞争力的培育,给予关税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迅速提升企业研发和市场竞争能力。从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利用外资和技术合作来看,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和技术经济合作,至今没有带入和转让先进的技术。所感兴趣的只是夺取市场。因此,进入WT0后,经济技术合作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实质性进展。但从长远看,则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加有效地利用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知识资源,这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四、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政策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司下达《关于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业内人士表示,一场由监管部门推动的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运动已悄然拉开序幕。如同药品一样,医疗器械生产将全面强制性执行规范,医疗器械企业的GMP时代已经起步。这一政策的出台相当于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了一个“紧箍咒”, 对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实行管理体系的规范。这一规定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规范了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而达到提高整体医疗器械行业的水平。这一新政的出台,有利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品牌建设。目前在国内,生产医疗器械的厂家很多,良莠不齐。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可以使得生产厂家为了在竞争中站稳阵脚,而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重视自身品牌的建设。 五、《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新《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思路传递历史性信号:医械企业拿到牌照后万事无忧的状况将要结束,国家从注册环节这一源头抓起。在9月中旬SFDA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公开表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以改革注册管理体制为核心,并且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落实在修订始终修订的新。新《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思路传递了一个历史性信号:医械企业拿到牌照后万事无忧的状况将要结束,国家从注册环节这一源头抓起,贯穿始终的监管体系将得以建立。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于2000年4月1日。现行《条例》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即医疗器械的合法与否是以是否注册为主要判定依据。新《条例》的思路是将重点直接核查注册环节,从源头把关。我国医疗企业数量众多,且国内生产多为中小设备、低端耗材,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2242家,其中一类、二类生产企业10166家,占83%;三类生产企业2076家,仅占17%。行业结构优化、提高集中度是必然趋势。抓“源头”这一思路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已有体现:去年年中至今,已有328家医疗器械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285家企业自愿退出,98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改。结合两个月前卫生部发出回收医疗器械采购权的举措,行业加速洗牌值得期待。

⑨ 什么情况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五条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第八十条药品的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9)何种情况可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⑩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有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容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