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情况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回动超出登记范答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② 怎样吊销不合格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不打针那个孩子就能活了吗??如果不接生那母子就不双亡了吗??自己病得重死掉的,大出血死掉的,能怪医生吗?难道你家着火了,烧掉的东西是因为消防员救火给救烧掉的吗??你以后病了别去让医生害你,躲在家里病死掉算了。

③ 医疗机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各级卫生厅(局)是各级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它不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的最低资格条件及在取得资格后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而且在发生后拥有调查、调解、裁决和处罚的权利。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卫生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各级医疗单位是直接行政相对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对医疗单位的行政管理必然会对其产生影响而使其成为间接相对人。实践中,由于畏诉和对诉讼经济的考虑,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先向卫生主管部门(我国目前医疗鉴定委员会设在其中的医政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和鉴定。经调查和鉴定后,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及经济赔偿数额的大小,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医患双方的纠纷主持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同时可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1、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2、行为罚。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4、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处理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医疗事故处理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但行政机关是凭借何种权利而对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的,这有待商榷。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医疗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不多,且主要是针对个体行医,这与医疗单位管理水平不高,医疗纠纷频繁发生有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经济赔偿是必然的,而且必须由医疗单位承担。但是,我国医院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基本上靠国家财政拨款,收费低廉,基本无营利,根本没有专门用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款项。如果再拿出款项支付经济赔偿费,势必影响医院的设备更新、智力投资以及正常工作的开展。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人建议采取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赔偿费用的的来源问题。具体法是,由国家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事故保险合同,或专门设立一个医疗事故赔偿委员会,其赔偿经费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各企业单位按其资产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二是卫生部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交纳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不宜过大);三是从国家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常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借口医疗事故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无理要挟医疗单位的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法》第19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产妇死后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④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什么情形下,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⑤ 多选题:医师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医疗机构可以取消其处方权( )

《执业医师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你去看看吧

⑥ 医疗机构许可证被吊销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⑦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⑧ 医师出现哪些情形的医疗机构可以取消其处方权

《执业纪律处理规定》以下情形取消处方权:

第二十三条 凡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和其他物资,以及基建维修等工程建设等经济往来中,对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好处费、提成费等。

第二十四条 凡以患者名义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等。

第二十五条 非财务部门或个人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敲诈患者及其亲属。

第二十七条 收取患者及其家属“红包”拒不退还和上交的。

第二十八条 凡损害医院利益,“分流”病人,收取“介绍费”、“好处费”或其他回扣的。

第三十条 医师利用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8)哪些情节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

⑨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几种情形

你好,申 办 医 疗 机 构 须 知 一、由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职称、执业医师证并从事同一专业的和本市常驻户口的非在职的临床工作者个人申办。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3号字,平面图上标注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5、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6、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 获批准书后申请注册材料1、验收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3、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表(供表)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供表)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供表)6、设二级诊疗项目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8、房屋所有权证和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9、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11、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护认可书(口腔类在区行政大厅办理)三、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内容:设置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拟设医疗机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半径;3、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4、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5、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7、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及投资预算。选址报告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医疗机构房屋应符合以下规定:1、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医疗机构用房必须符合基本标准);2、医疗机构房屋必须独立,通道必须独立。3、房屋各功能房间布局应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院内感染的要求。4、每个二级诊疗科目的诊室和功能科室,每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米。四、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及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在职、停薪停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3、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五、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拟设传染病、性病、肿瘤、产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一律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卫生局窗口申请。六、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只有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并开始筹建。医疗机构筹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须按《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七、申办医疗机构及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违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八、申办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向区卫生局申请,自申请人向区卫生局报齐材料之日起,在22个工作日内区卫生局给予答复。九、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以不同方式将申报材料有关证件(复印件)反馈至劳动人事部门、公安(户籍)部门、房产部门、公证部门及其他职能单位查询真伪,对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吊销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