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卫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概念及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为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法》这样一部法律,你问的是不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3.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那些急 谢谢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4种。

4. 卫生行政处罚立案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

今天刚刚拿到书,这本:.360.?&徐天强徐天强写的很不错,以表解形式对卫生行政处罚涉及的13个专业的200多个案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从立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适用、裁量标准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描述。可作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书。卫生监督执法涵盖了卫生行政检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各种卫生行政工作。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履行政府监管服务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随着依法行政要求的日益提高,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求调查取证更加全面、客观,处罚裁量更加公平、公正。我们结合上海市十多年的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专家对卫生行政处罚涉及的工3个专业的200多个案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从立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适用、裁量标准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描述。特别在针对卫生监督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证能力不足、裁量标准不统一的实际情况,着重从如何针对具体案由开展个性化的调查取证工作,如何对相似的违法行为设定较为客观的裁量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同时,本书采用了表单式的编撰方式,使通第一目了然。希望本书能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由于编者水平有限,编写时间也较为仓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案概念本案是指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设置的传染病病房和传染病专用门诊、留观病房(室)及应急传染病疫情设置的各类观察点等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瓜果、纸张、一次性饭盒、剩余食品等)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主体违法本案的主体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机构。立案标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传染病医院、病房、诊室、观察点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产生的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立案1.未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包装或未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包装、密封。2.收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直接丢弃于生活垃圾存放场所。3.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违法主体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能够承担违法责任的证据1.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校验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认真核对载明有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

5. 简述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种类

公共场所处罚种类
1.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 未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3.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4.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患有xx传染病)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 未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危害健康事故(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6. 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档案/未配备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7.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8. 未按规定设置的卫生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挪作他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9. 未按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防控(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配备病媒生物防控(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0. 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监测(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3.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4. 未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以上6至14项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6. 卫生局行政处罚

你好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点赞。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7.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怎样书写

发个参照下。
卫生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第2220093215号
被处罚人名称:
执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局依法于2009 年 月 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 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处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资料。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行医资格,在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莘东路521号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峻,电话64922844)领取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二○○九年月日

8. 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规定

【章名】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点赞。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9.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怎么使用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主要权利 (1)职务身份保障权。职务身份保障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获得一定的职务后,就享有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履行职务权主要包括:①调查权。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资料的权力。②取证权。即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的权力。③决定权或执行决定权。即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某种决定或根据本机关的决定将其付诸实施的权力。 (3)经济保障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工资、退休金等都是国家依法提供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增减或取消。如果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而必须予以减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4)申诉权。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正处理或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主要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这是由其隶属行政执法机关所决定的。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服从命令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行政首长或在行政首长主持下由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命令。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遵守社会公德和执行纪律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是要尊重相对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权,不张扬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执法。此外,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不做本机关禁止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