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㈠ 对建设局作出的有关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该怎么提
1、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依据
2、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4、如果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有不当的部分,原判决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原判决事实不清,可改判。行政诉讼专业性强,建议请律师分析后请律师代写。
㈡ 招标被投诉如何处理
招标人处理投诉,分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情况。建设工程招标,以下三种情况需招标人处理投诉:
第一种情况,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曰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种情况,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如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种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是对政府采购的异议和投诉,则采购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投诉: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釆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釆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在政府采购中,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㈢ 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要套红头吗
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容灾备份系统数据库服务器集成项目”(招标文件编号:0613-106131311802,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的投诉。本局向被投诉人及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中科软公司向本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请求本局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其事实依据如下:(1)中科软公司所投的HP极高性能小型机服务器产品不满足招标需求。(2)依据招标法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IBM和HP各授权了两家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违反了上述规定。
被投诉人向本局提供书面说明称:(1)该项目专家组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各公司的投标文件后,一致认为中科软公司所投的HP极高性能小型机服务产品满足招标书要求,未对其投标书中带“*”指标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得到中标结果。(2)该项目是一个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集成项目,整个招标流程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招标流程来组织进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须提供原厂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所有投标人都符合这项要求。被投诉人还提交了招标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㈣ 招标代理协助投诉处理方案
招标代理协助投诉处理方案: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专投标活动不符属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招标人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按规定应现场答复的,应现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负有协助招标人完成答复工作的义务。
3、 异议处理期间,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子以配合。 必要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i动投集有关证明材料,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投诉。
5、实行电子招标网上受理异议、投诉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在网上答复。
㈤ 招投标中关于投诉,复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招标公告:要尤其注意招标公告提及的报名时间、投标时间以及一些资质、产品的要求,以免造成投标失败。
2、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名参与投标,同时获取标书。招标公告中都会标明报名所需携带的单位资料,绝大多数标书都是需要购买的,有一定的费用。
3、投标书的编写要严格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标书要求和格式,不能有漏项。特别要注意的事要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不能有遗漏。投标书编写完成后,按照要求密封。
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全文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㈦ 招投标活动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作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处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内民、法容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此处监管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该中标候选人损害了其他候选人的合法权益,但还未构成犯罪。所以属于行政处罚。
㈧ 如何认定招投标中的恶意投诉
完善法规,使招投标投诉处理规范化。通过明确招投标投诉的有回关制度和程序来 规范投诉人的答行为,进一步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 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步骤进一步细致规范。
广泛宣传,加大投诉方式方法宣传工作。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 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加大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 投诉的正确方法。
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 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情 节严重的,限制进入本地区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长期不得在本地区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 形式的招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快速处理,积极消除匿名投诉(举报)不良影响。要合情处理匿名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