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
❶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具备哪些情形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内配合行政机关查容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❷ 在行政处罚实施时,被处罚人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❸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有哪些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❹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很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很准确,但由于当事人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下面对一些常见的主体确定进行探讨。1、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当事人确定。案例:阳光副食店因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下面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 当事人:阳光副食店;地址:湖滨镇沿河路;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刘胜利;、、、、、、、”分析: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同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阳光副食店”,而是刘胜利。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胜利,阳光副食店业主;住址:湖滨镇沿河路。2、承包经营中违法,当事人确定。案例:某市红星机械厂将食堂承包给职工张某,因该集体食堂在卖饭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烟草专卖局对食堂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张某不服处罚,向上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后,又上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行政处罚因主体不当而被撤销。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红星机械厂食堂”,该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因此把“某单位食堂”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主体不适合。 对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出租、承包,如学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租用单位场所或者单位对外承包给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义经营的,以承租、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当事人;三是内部人员承包,并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承包人自己经营的,一般情况仍然以发包人作为当事人。本案中考虑到内部承包的性质,应把红星机械厂作为处罚当事人比较合适。3、法人分支机构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家家乐超市是一家连锁型超市,有法人资格,09年在新水镇设立分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业一个月,就因违法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属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人,真正的处罚相对人是家家乐超市。如果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领取了营业执照,处罚性相对人就是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4、法人单位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红光商店是刘某、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烟酒百货,刘某是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该商店因无证批发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一栏填写的是:红光商店经理刘某,刘某不服引发争议。分析: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对象要么为单位,要么为个人,将单位和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不当。本案中红光商店是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应将红光商店作为被处罚主体。5、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确定案例:王某将其经营的烟酒店转让给刘某,双方约定房屋、柜台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刘某使用。刘某随即对外开展经营,后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处。在被处罚时应以谁作为被处罚主体,内部发生争议。分析:刘某与王某尽管约定,定房屋、柜台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刘某使用,但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场地、设施的租赁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他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刘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即以王某名义对外开展卷烟零售,属无证经营行为,王某构成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双方都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问题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买品行为的违法主体应该处罚谁。在专卖执法实践中,由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事实上已不经营,一般不会在经营场所,也很难找到他。这给执法人员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带来困难,登记保存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也无法直接送达,甚至难以执行,这都使处罚工作陷入被动。相反的是,实际经营者则容易找到,把实际经营者作为被处罚主体,有利于案件调查,也容易执行。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在处罚实践中,将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人列为共同当事人。
❺ 当事人被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还能给予行政处罚吗
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相应折抵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办发[2011]8号通知明确,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进行相应折抵,需进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
特殊情形特殊对待但在特定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
❻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五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专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属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6)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媒体报道:
旅客未登记宾馆接10万元罚单 警方首开行政处罚单
2018年08月30日08:16 来源:北京晨报
今年7月,北京警方在对大兴一宾馆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3名旅客未登记。警方要求宾馆整改并处以500元罚款。但一个月过去,警方再次检查发现该酒店仍有旅客未登记。
警方依法对宾馆罚款1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这也是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施行以来,北京警方依据该法对旅馆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❼ 面对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有知情权和陈述和申辩权。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内仔细分析研容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处罚机关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指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❽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