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治安处罚协议,不予处罚决定是什么意思求解

一、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B. 不予行政处罚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1、 不予:它抄是“不需袭要”的意思,对事实情况清楚,态度明朗。对因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需要行政处罚。
2、不得给予:是“不允许”是意思,带有强制口吻。是对不清楚的违法情况,不允许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

C. 不予行政处罚与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区别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26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治疗。

D. 不予行政处罚留案在底是什么意思

免于处罚,但是留下了案底。

E.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内十次会议修容改)规定:“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F. 关于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我想咨询下这会留复下所制谓的案底吗?
回答如下:
不会。

会影响以后人生发展吗?
回答如下:
不会。

还有被采集的个人信息是公安人员都可以随时随便查询到吗?
回答如下:
可以。

比如治安开口例行检查、派出所民警在自己的办公电脑里就可以随便查询到关于此次的违法行为和指纹掌纹血样等个人信息吗?
回答如下:
可以。
————————
让我猜一下发生了什么事:

比如,你走在路上,派出所的人看到你了,说最近有一个抢劫案跟你相关。你说没有,他说回去调查吧。
回去后,把你物品先收了。然后关了你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在这段时间录了你的口供,并采集了相应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指纹,DNA之类的。
最后发现你没有问题。
跟你道歉了,然后把东西还给你。
应该是类似的事情。

没问题的,不会有什么事,不影响上学,买房,贷款,跟没发生一样。放心吧,该吃吃,该喝喝,这种事情很正常的,全国各地每天都在上演。

G. 如何正确理解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含义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
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
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
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
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
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H.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即使是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但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含义扩展阅读:

案例: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接到了关爱涉罚少年志愿者、退休教师老高的电话。这是淮阴区检察院创新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为他们搭起“人生彩虹桥”的一个真实案例。

初中生小武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考虑其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小武居住地关工委志愿者老高根据近期淮阴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会签的《“涉罚少年”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组成关爱小组,对小武开展系列关爱活动,促其健康成长、回归校园。

2014年至2017年3月,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6件103人,其中54人有被行政处罚的经历,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4%。

该院认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未成年人应该成为关爱和犯罪预防的重点对象,遂决定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并将涉罚少年从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扩展到被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罪未成年人。

参考资料:人民网-为涉罚少年搭建“人生彩虹桥”

I. 如何理解和运用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适用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需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适用这条法律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现行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都规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受行政处罚,只有不到20%的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后果在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方面都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只要有非法行医行为就应处罚,不能因为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不予行政处罚。更重要是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受损害时,非法行医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触犯了刑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对危害后果的理解:往往卫生执法人员查处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时,用未造成食物中毒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只要当事人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已发生就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害,也就是已有危害后果。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但对于那些要求以一定后果为处罚前提的违法行为来说,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危害性的大小,从而对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也有着重要意义。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或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适用“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无主动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行为是经行政机关责令采取的,就不能依照本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减轻处罚多数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轻,要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必须在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如: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从轻处罚应当在几种处罚种类种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处罚幅度种选择则较低档幅度。法律规范如规定下限的,所实施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不得低于法定下限。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例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仅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三)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即成为加重处罚,法律未规定可以加重处罚而加重处罚,属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是高于法定最严厉的处罚种类或者最高幅度的处罚,这只在我国刑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对加重处罚没有规定,因此,任何超出法定幅度上限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
必须注意的是: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非法行医的处罚中,当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就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情节严重”,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四)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五)此外,目前较为普遍的方法是“中间线分割法”。即将某一处罚幅度内最高额罚款数额与最低额罚款数额平均分割,以该分割点数额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持相似观点的还有三等份分割法。学者认为“中间线或三等份分割法”不尽合理,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应当根据具体的行政违法情节、性质、危害结果等因素量罚。笔者认为正确地适用从轻处罚的方法是先抛开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行政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情节,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的行政处罚。
(六)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中需注意的问题:一是案卷材料中应有必要的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二是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