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什么适用行政处罚法
㈠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一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一种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具体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设定,要由《行政处罚法》来决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的第一环节,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处罚法》还调整行政处罚的实施。实施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或者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解决了两个问题: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进行行政管理; 在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即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要依照法定程序,同时规定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㈡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回
答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人。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㈢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㈣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运用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谓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轻重有度。 条文中所说的几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也很复杂,不可能在法中全部罗列详尽,除上述三种适用倩节外,还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条文中所说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这里,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没有“酌情”随意从轻或减轻一说。
㈤ 犯哪些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法
当然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且不够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条件下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㈥ 求问《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一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
一种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
具体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设定,要由《行政处罚法》来决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的第一环节,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处罚法》还调整行政处罚的实施。实施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或者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解决了两个问题: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进行行政管理;
在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即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要依照法定程序,同时规定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㈦ 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㈧ 简答:行政处罚依据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作为行政机关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行政处罚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许多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随意设定行政处罚,许多无权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随意乱处罚、消极不处罚问题严重,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客观地说,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是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法制建设过程中诸多问题的综合反映。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从根本上来说,一靠改革,二靠制度建设,而且改革与制度建设又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行政处罚法正是在改革中蕴育、又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比如,它所确立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受相分离的制度等,是以立法推进改革的重要表现。不仅如此,行政处罚法一方面通过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及行使该项权力的基本保障,从而有利于克服行政处罚“疲软”现象;另一方,又通过设定有关制约机制,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行政处罚法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深刻影响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法涉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尽快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对当场处罚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都要有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等等。当前,实施行政处罚法最紧迫的准备工作,就是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提高对这部法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领会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同时,还需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处罚法,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正是适应当前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工作需要而编写的。该书多数作者直接参与了行政处罚法的起草工作,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有较深的理解、认识。我相信,这本小册子的出版,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宣传、理解行政处罚法,是有所裨益的。